邻里服务中心招商及运营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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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服务中心招商及运营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某邻里服务中心

招商及运营管理

委托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二0二0年月日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南苑邻里服务中心”招商及运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定义

1.招商率=实际出租总面积/可招商总面积(实际出租总面积和可招商总面积均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出租面积以甲方和商户签订的合同面积为准,可招商总面积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后的实测面积为准。

2、开业率=实际开业店铺总面积/应开业店铺总面积(实际开业店铺总面积和应开业店铺总面积均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开业店铺总面积以甲方和开业商户签订的合同面积为准,应开业店铺总面积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后的实测面积为准。

3、收入:

租金、物业管理费、广告收入之税前总和。

4、租金收缴率=实际收到租金/应收租金(租金收缴率分当期及累计两类确认,实际收到租金指的是甲方当期实际收到的租金,应收租金指的是甲方和商户签订的合约租金,应收租金包含了当期应收及累计未完成部分。

5、物业管理费收缴率=实际收到物业管理费/应收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收缴率分当期及累计两类确认,实际收到物业管理费指的是甲方当期实际收到的物业管理费,应收物业管理费指的是甲方和商户签订的合约物业管理费。

应收物业管理费包含了当期应收及累计未完成部分。

6、主力商家:

单店面积超过1000㎡的商户。

7、以上定义中,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单店面积均指的是套内面积。

 

第1条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

“某邻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

1.2.项目地址

位于XXXXX。

1.3.项目面积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米。

(实际招商面积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后的面积为准。

第2条委托事项

2.1.委托期限

2.1.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业五周年止,分两个阶段:

前期服务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到项目开业之日)和项目运营阶段(自项目开业之日到开业五周年之日)。

2.2.委托内容

2.2.1招商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工具制作(协助招商手册制作及印刷电子版、统一说辞文案、项目渲染视频、意向书及合同印刷等);招商发布/推广/答谢会/内装说明会;制定招商方案和租赁文件;商铺组合划分、工程技术条件对接、商户商洽、签约、招商合约建档及管理等。

2.2.2开业筹备

包括但不限于商铺验收;商家进场装修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主力业态进场装修前检查;导向标示审核把关工作;场地接收后水、电、气管理;商户进场装修管理;配合商场一次消防报审;负责二次消防报审涉及到商户部分的对内协调工作(如商户配台,资料收集等);日常保洁、开荒、养护、高空作业管理;商户装修管控、施工验收;商业第三方验收;消防及开业演练;制定开业活动方案;配合开业相关证件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准许开业的手续办理;开业现场安保管理;

开业企划及营运人员管理;项目开业需要的相关事宜等。

2.2.3运营管理

项目运营5年的运营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战略、年度运营计划的制定;商户日常管理;稳场、旺场营销及企划管理;阶段性铺位调整,力争满铺经营;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收缴;多种经营;项目场地接收后的物业及设施管理、工程及设备检测维护、物业管控;日常安全、能耗、品质、环境、停车场、档案等管理;日常事务及客户的纠纷、投诉及突发事件处理;保安、保洁管理等。

第3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权利

3.1.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委托服务方案,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即启动工作。

甲方配合招商及租赁合同的谈判。

3.1.2除经甲方同意给予商户的优惠政策外,因实际需要,乙方向甲方提交“一事一议”申请,待甲方批准后,乙方予以执行。

3.1.3甲方有权对以下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批准、修正和否定,但需要及时通知乙方,主要包括:

运营期的项目定位调整、超过30%以上业态调整、项目改造、可能会引起群体性矛盾或不良社会與论影响的经营决策等。

3.1.4甲方拥有本项目的广告位使用权,甲方自用广告位费用不列入项目收入。

3.2.甲方义务

3.2.1支付义务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内容见“第6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3.2.2甲方委任代表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双方的工作进行协调,乙方委任代表与甲方进行沟通。

3.2.3甲方确保项目具备物业租赁条件。

3.2.4甲方负责一消报审及验收,协助办理二消报审及验收。

3.2.5甲方承担项目消防、机电、监控等甲方投入的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及维保费用。

3.2.6甲方负责开业前后的职能部门对外的沟通协调和相关手续办理。

甲方负责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准许开业的所需证件和手续办理(如消防验收合格证、竣工备案许可证、产权证及营业执照等)。

3.2.7甲方负责开业前后的《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投保。

(其他因经营需要而购买的保险由乙方承担,因政策原因而新增需甲方购买的险种由甲方承担。

3.2.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招商及运营工作相关的设计资料及法律文件资料,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3.2.9甲方负责解决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并承担项目改造升级的所有投入,但确需升级改造的项目以甲方审核为准。

3.2.10招商过程中,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商户接待工作(若过程中出现接待费用,甲方不承担。

),经甲方认可,为引入知名品牌而给予租户的补贴、免租或其他相关政策性补贴费用由甲方承担。

未经甲方认可的品牌,不可作为乙方不能完成相应指标的理由。

3.2.11甲方提供乙方办公场地(乙方日常办公需要的设备如桌椅、电脑等由乙方自行配备,所有权归乙方。

),场地面积届时双方协商。

第4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权利

4.1.1乙方以受托方身份对外进行宣传,在服务期间完全享有受托范围内甲方项目名称使用权。

针对本项目,甲方同意乙方在商业推介材料及宣传资料上无偿使用甲方公司的名称及标识。

4.1.2合同期满,应另行依法招标,乙方如有意愿继续合作,乙方也必须报名参加新一轮招投标。

4.1.3合同期内或合同到期后,如甲方将本项目出租给第三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则在合同期内,甲方承租给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直至期满。

4.1.4乙方负责对委托的保安、保洁、消防维保、机电维护、景观维护等所有服务单位的管理,检查、考核及服务费用支付的审核工作。

4.1.5乙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精神的前提下,正常的经营管理权不受外界干扰。

4.2.乙方义务

4.2.1乙方负责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执行(见2.2委托内容)。

4.2.2乙方委派(身份证号:

)作为项目负责人。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须具有相似项目同等职务的工作经历,如委派人员不具备同等职务工作经历,需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2.3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开始工作。

开业日期确定后,在项目开业前12个月起到开业5周年的工作期间,乙方应安排团队(组织架构及岗位标准具体见附件一)常驻项目地全程为甲方服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至少有一次由甲方召集的例行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会议次数,乙方对相关服务及建议向甲方进行汇报,乙方项目负责人参加。

4.2.4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租赁合同文本》,并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4.2.5乙方承诺并确保其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代理活动,不得夸大、扭曲事实向承租方做出任何除甲方同意的其它承诺及任何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情况严重的,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2.6乙方切实履行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力争实现项目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如果因乙方原因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4.2.7在合同期内,已经签约的客户或已经支付首期租金的客户退租,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退租规定处理。

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在约定时间内补充招入经甲方认可的商户,否则应将已经收取的相应的招商代理佣金返还给甲方。

4.2.8合同中止或期满时,乙方须无条件向甲方移交因项目经营而配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的各类财物、商户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与项目经营相关的商务文件、知识产权等文本资料无偿归甲方所有。

4.2.9乙方须确保租户经营的合法性,若出现违法事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5条服务期工作指标

5.1.招商期主要指标

5.1.1乙方须于开业前8个月完成所有主力商家的签约工作(乙方须制定应急预案(商户备选库等),开业前解约的不能视为相应的签约工作完成)。

5.1.2项目开业时,排除甲方原因,招商率不得低于90%,开业率不低于85%。

在此后一年内完成至100%(甲方原因除外)。

5.1.3除因甲方原因,约定时间内,乙方若不能完成以上指标,甲方有权扣减相应服务费用;到预定开业日期,招商率超过50%,但没有完成指标的,乙方必须在此后3个月内完成指标;招商率低于50%,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解除后7天内撤离现场,交还资料,并应办妥交接手续。

5.2.运营管理主要指标

5.2.1项目平均租金标准及物业管理费参照同地区市场评估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2.2乙方保证运营期内年租金收缴率及物业管理费收繳率均不低于85%,剩余部分转为第二年应收部分,以此类推,继续履行收缴义务,如乙方不作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下年度未收缴租金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甲方原因除外)。

当累计未收租金/当年应收租金≥40%,或累计未收物业管理费/当年应收物业管理费≥40%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6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费用约定

本合同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含税价(乙方所得款项由乙方自行依法纳税)。

合同期内,甲方承担保安保洁及能耗费用、景观投入及养护、项目《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保险费用、因甲方原因产生的违规处罚费用;遇有大型商务活动由乙方向甲方报告活动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除此之外,甲方只承担6.2及6.3列出的服务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因乙方原因产生了行政事业性违规处罚,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等额的运营管理服务费用,并追究乙方责任。

6.2.前期阶段

6.2.1费用标准

前期阶段费用包括固定费和招商佣金两部分,其中固定费总额万元(大写:

);招商佣金采用比例的模式,比例为天租金及管理费。

以上费用包含了乙方为实现本项目开业所配备的人力管理、行政办公、宣传推广招商工具、营销企划等各项费用。

服务周期为12个月,服务周期根据工程进度设最大宽限期为6个月,即服务周期可延长至18个月。

若因甲方原因(包括工程延期等)超出18个月未能如期开业,则后续服务费用另行商议。

6.2.2支付方法

6.2.2.1固定费

合同签订之后二个月内。

甲方支付乙方固定费的15%;签约不少于一家主力商家,甲方支付乙方固定费的15%;乙方驻场人员全部到位时,甲方支付乙方固定费的20%;主力商家全部签约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固定费的20%;开业前1个月,甲方支付乙方固定费的30%。

6.2.2.2佣金

乙方每成功引进一个商户,待甲方与商户签订意向或租赁合同且商户支付意向金或保证金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商业面积第一笔佣金(按照50%租金及管理费计算),待商户进场装修后,支付该部分商业面积的第二笔佣金(按照50%租金及管理费计算),余下的部分待项目开业后,如乙方完成招商指标,结合“6.2.1费用标准"计算办法,于开业后一个月内予以相应支付。

6.3.运营阶段

6.3.1费用标准

6.3.1.1运营管理费

6.3.1.1.1费用采用固定额的模式。

固定额为每年万元(大写:

);除固定额运营管理费外,增加年度超额奖金,具体以每年实际目标另行约定。

6.3.1.1.2乙方承诺运营期当年租金收缴率及当年物业管理费收繳率均不低于85%(甲方原因除外),在80%-85%(含)之间,整体年度管理费减至90%发放。

6.3.2支付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

自项目开业起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年固定额的30%,待乙方完成运营指标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当年固定额的70%。

以后项目每运营一周年年初,甲方向乙方支付当年固定额的30%,每运营一周年年末,甲方向乙方支付当年固定额的70%。

合约期内,每个公历年的12月31日为运营管理费决算日(运营期首年不满一年以实际天数按比例决算)。

甲方将费用支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第7条违约条款

7.1未经甲方同意,本项目委托内容不得转代理,否则合同解除,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7.2若一方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则另一方应书面要求违约方履行,违约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全履行或提出延迟履行方案,若在上述期限内未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方案未得到守约方认可,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及获取补偿。

7.3由于自然灾害、国家、地方政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相关政策出现,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8条合同解除

8.1若乙方的工作达不到甲方对该项目招商及运营的上述第5条相关指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若因工程质量、其它等甲方单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达标的除外)。

8.2乙方违背代理精神,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以及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本项目的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重大实际经济损失,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进行索赔。

第9条其他事项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不违反本合同精神的范围内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9.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商议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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