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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规章制度

合伙规章制度

【篇一:

合伙人制度概述】

合伙人制度

1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

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职业合伙人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

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

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

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2.1.1建立商圈

签约50家客户:

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

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

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

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

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

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

创造产品:

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

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创造信任:

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

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客户,建立信任关系。

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

网络让客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

创造通路:

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

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你销售和采购。

创造文化:

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

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拥有创造的自由和时间的自由,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2.1.4经营事业

职业合伙人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是他自己的ceo,有客户、有产品、有渠道,得树立个人品牌和懂得经营。

职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于50家直接合作客户的服务收入,销售他自己开发的服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现人才、技术和项目而介绍投资的投资收益,公司上市带来的股份收入。

2.1.5回馈社会

一所大学:

1、学习为了创造,从小就应该享受人文教育;2、学习不再被就业弄得支离破碎,有利于终身学习和修炼,鼓励对知识和发现的追求。

3、宏创合伙人事业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和创新基地:

开发课程;创新思想;演练技能;鼓励创业;扶持做大。

服务社区:

建立职业合伙人参与社区服务的制度。

职业合伙人要就近参与社区服务,尤其是就业、创业咨询、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院:

社区学院将大量创办。

鼓励职业合伙人发展学术水平,参与各类兼职教育活动。

扶持创业:

设立专门基金,要求职业合伙人入股,也吸纳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天使投资,以扶持创业。

投资收益,一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一半作为投资回报。

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2006年4月底,《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

9年来的首次修订。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人这种新企业形式,它改变了传统合伙下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仅要求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1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

3.1.1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2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qflp

qflp(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3.5义务

3.5.1普通合伙人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

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

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篇二:

合伙人制度及案例】

目录

合伙人制度.......................................................................................................................................11定义:

............................................................................................................................................12合伙人区分(重点):

.............................................................................................................1

相关案例................................................................................................................................................21咨询公司....................................................................................................................................21.2国内案例.........................................................................................................................21.1.1和君创业模式....................................................................................................21.1.2北大纵横特色的合伙人制度...........................................................................31.国外案例............................................................................................................................5

麦肯锡模式...................................................................................................................5非咨询公司............................................................................................................................6阿里巴巴.....................................................................................................................6

原文出处:

.......................................................................................................................................7

合伙人制度

定义: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

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合伙制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出资方式也不相同,合伙中可以以劳务出资,而公司不可以。

3、公司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最低注册资金,而合伙没有要求。

合伙人区分(重点):

?

普通企业:

适用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以自身专业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企业:

(如: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该也包括咨询机构

适用于特殊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相关案例

咨询公司

国内案例

和君创业模式1999年,首创国内券商成立行业研究机构的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王明夫带领一般兄弟离开君安,不满于中国股市寻找“黑马”的老套炒股手法,立志通过产业整合和资本运作为中国股市制造“黑马”。

王明夫邀请李肃、包政、彭剑峰三人加盟,成立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第一个在业内提出“投行+管理咨询”双重业务能力发展模式,致力于帮助国内领袖级企业引入跨国大资本,实现国内产业重组和产业升级的使命。

不过,让王明夫省心的日子并不长久。

分掉2002年红利,进入2003年的时候担任了4年总裁的彭剑峰离开了和君。

之前他成立了独立核算、专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项目的华夏基石,得到王明夫的支持,但在实际运作中如何与和君分清楚权益,恐怕不容易。

接任总裁的包政没让王明夫失望,2003年和君仍然是盈利的。

进入2004年,和君再次出现分裂的苗头。

当王明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包政已经决定退出和君。

有趣的是,剩下王明夫和李肃的和君两人显得特别和谐。

王明夫继续当他的甩手董事长,李肃则吸取前两任总裁的教训,对公司的架构进行大刀阔斧的调整,大搞“包田到户”,充分放权,以期达到各项目组或事业部自负盈亏,个人“多劳多得、好劳多得”,管理者无为而治的目的。

可以说,经过裂变的和君现在采取的管理模式明显有别于新华信、北大纵横等同行。

虽然和君模式利弊互见,但其背后的管理逻辑却有可能对发展中的众多咨询业同行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具有鲜活的参考价值,简单介绍如下:

(1)股权结构:

王明夫是公司实物资产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流动资金的实际提供者,因此公司实际所有人是王明夫,其他合伙人拥有的只是虚股,即年终分红比例。

开始的时候这一安排没有问题,因为公司的品牌、声誉价值还没建立,大家的想法是在王明夫搭的平台上一起做事,赚了钱公平分配。

但当公司有了影响,其他合伙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离开和君,虚股的价值是带不走,也不可能要求兑现的,难免产生“为人作嫁衣裳”

的失落感。

王明夫当然欢迎其他合伙人用实际出资取得实股,但因为头两年经营状况不理想,没人愿意这么做。

等公司开始赚钱,合伙人之间的不和谐音开始出现,更没人愿意讨论股份这个敏感话题。

彭剑锋、包政离开后,新吸收的合伙人在依靠和君这个平台赚到足够多的钱之前,恐怕也不会对从王明夫手中购买股份有更多兴趣。

(2)合伙人制:

如果不考虑公司实际产权,和君的合伙人制度没什么特别之处。

根据能力、资历,和君的咨询师分4个级别,最高级别的咨询师如果业务能力和业绩贡献得到王明夫认可,自然会提升为合伙人,主管某事业部或者某些领域,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年底分红。

(3)事业部制:

和君业务分四大板块,咨询、投行、培训、出版,咨询下面又分战略、企业文化、营销、人力资源四个相对独立的事业部,各部下面是独立核算的项目组。

(4)项目核算:

和君在项目管理上比较独特的地方有三点,一是分给公司的比例越来越小,以前是项目组和公司5:

5分帐,后来变成了6:

4,7:

3甚至更低,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和君希望这一安排能充分调动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二是项目负责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比如组员的挑选、招聘、奖金的多少,全由其决定,每月工资则根据咨询师级别执行统一标准,交够公司的,发够组员的,剩下全是项目负责人的;三是在内部协作上实行“市场”机制,如果项目负责人觉得有必要请公司高层或其他资深人物临时支持本项目,以帮助项目渡过难关,则要按该人物的内部身价或协议价,根据贡献的时间支付其报酬,从项目收入中支付。

北大纵横特色的合伙人制度进入21世纪后,中国管理咨询业开始与国际接轨,在管理理论、理念、方法、工具以及知识型企业的治理结构上纷纷与国际接轨,至少表面形式上接轨了,而其中特别以合伙人制度接轨程度最高,现在的管理咨询机构,差不多全部采用了合伙人制度。

然而,合伙人制度进入中国管理咨询业,也就不是大家熟悉的合伙人制度了,而中国特色的合伙人制度,而且,每个机构的合伙人制度都有自己的特色,不可以用法律上的“合伙人”去理解所有公司的合伙人。

北大纵横在2003年参考麦肯锡的合伙人制度,建立起自己的合伙人制度。

本来所有的公司都有股权分红的,这是公司法的核心精神之一------谁投资谁收益嘛,天经地义的事事情。

但在管理咨询机构这个知识型企业中,创建公司时的投资并不是公司价值中最核心的要素,相比公司注册投资的资金,专家团队的知识与经验更为重要,因此,国际上惯常的做法是将专家团队中的核心成员以合伙人的方式吸收到经营队伍中来。

北大纵横在制订合伙人制度时,股东大会作出一项开创性的决定:

“所有持股股东全体同意放弃股权分红”。

在股东没有分红的情况下,新入伙的合伙人就不会关注股份的分配和购买以及转让,而将关注焦点放在如何给公司带来价值这个问题上。

目前,北大纵横的100多位合伙人中,只有不到20人持有公司股份,分别为1%--20%不等。

北大纵横的战略目标是:

在2016年成为国际一流的管理咨询机构。

在2010年元旦时,北大纵横的合伙人首次超过100人。

与公司战略目标配套的合伙人发展目标为:

2016年至少800名合伙人,其中2010年要发展到200名合伙人,即一年发展的新合伙人相当于此前10年的总量。

北大纵横的合伙人曾有多种叫法,什么高级合伙人、资深合伙人、金牌合伙人之类,现在只有两种:

高级合伙人和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是一个荣誉称号,每年从业绩最高的30位合伙人中民主选举20人为高级合伙人。

合伙人的底薪是像征性的1000元/月,高级合伙人享受的底薪比合伙人多1000元/月,除此之外,在其他福利和权利方面则和合伙人完全一样。

北大纵横对合伙人的要求是:

北大纵横合伙人需要了解公司咨询业务的全部领域,熟悉2-3个领域,精通1-2个领域,了解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咨询项目的管理要点和基本方法,能够在技术上给予项目组较好的指导。

全面了解咨询需求提出的背景,全面掌握项目方案的设计结构、时间计划、重点难点。

北大纵横合伙人应具有聚焦某个领域的韧劲,深度挖掘出相关的客户资源,在企业界有大量的朋友,有稳定的客户来源;

北大纵横合伙人能够在与客户的交流中深入把握客户需求的深层原因、决策人、决策程序、预算、启动时间等关键因素。

北大纵横合伙人应该社会交往广泛,在某些行业领域拥有较多朋友或者一定的政府关系,与外部机构或合作伙伴有稳定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外部交流多,积极参与外部相关管理论坛、沙龙等活动;北大纵横合伙人能够在所参与的管理、研究或专项工作中克尽职守。

经常思考公司发展和管理问题,对公司管理上的问题不断提出意见、进行判断的问题提出充分的理由,并进行明确的表态,能够积极向公司举荐人才。

从北大纵横的合伙人要求及资格要求可以看出,其期望的合伙人来源包括:

经验丰富的咨询顾问;大中型企业中经验丰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社会关系广泛特别是在企业界资源广泛的对管理咨询有兴趣的人士,包括培训专家、有社团工作背景的管理专家和学术专家等。

也就是说,合伙人可以是管理咨询专家也可以不是咨询专家,不论是从公司经营管理角度、市场营销角度还是管理研究角度,只要能够帮助北大纵横快速发展,认同北大纵横发展理念,就可以成为北大纵横的合伙人。

北大纵横的合伙人侧重于能力要求,学位和工作年份相比来说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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