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经济犯罪防范指南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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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经济犯罪防范指南版

中小企业经济犯罪防范指南(2011年版)

  【摘要】研究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GDP的60%左右,缴纳税金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了75%的城镇就业人口和75%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中,中小企业的贡献率占到75%以上。

但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往往由于对有些经济犯罪规定认识模糊,将正当经营行为不当处理成为刑事犯罪,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均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研究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GDP的60%左右,缴纳税金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了75%的城镇就业人口和75%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中,中小企业的贡献率占到75%以上。

但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往往由于对有些经济犯罪规定认识模糊,将正当经营行为不当处理成为刑事犯罪,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均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本文依据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对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经济犯罪予以简要说明,明确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目录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俗称“虚假出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俗称“抽逃公司资本”)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俗称“非法集资”,危险的融资手段)

  四、擅自发行股票罪(非上市公司不能面向公众发行股票)

  五、信用卡诈骗罪(透支1万元经银行二次催告后三个月不还)

  六、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融资有风险)

  七、贷款诈骗罪(诈骗金融机构)

  八、集资诈骗罪(面向多数或不特定的人骗钱)

  九、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立案标准高于普通诈骗罪的2000元)

  十、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商业信息也是犯罪)

  十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还是合法直销刑法说了算)

  十二、职务侵占罪(先分清公司财产与老板财产的界限)

  十三、挪用资金罪(公司的钱个人不能以职权挪用)

  十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商业贿赂要判刑)

  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商业贿赂要判刑)

  十六、逃税罪(以前叫偷税罪)

  十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十八、妨害清算罪(公司清算股东不得故意妨碍)

  十九、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发票其外的发票也是犯罪)

  二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不是制造而持有假发票是犯罪)

  二十一、强迫劳动罪(劳动自由违者犯罪)

  二十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老板恶意欠薪要判刑)

  二十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倒卖山寨制品是犯罪)

  二十四、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卖盗版也是犯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1、立案标准: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齐精智律师分析:

本罪几乎是每个民企的原罪!

  

(1)在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般为3万)的情况下,只有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万以上,才有可能涉及本罪。

  

(2)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只有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才有可能涉及本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1、立案标准: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齐精智律师分析:

本罪也几乎也是每个民企的原罪!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30万以上,才有可能构成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齐精智律师分析: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标准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罪化处理方式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1、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2、齐精智律师分析:

民营企业非法发行所谓的“股票”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但构成本罪的核心在于“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在实践中。

企业能够及时清偿的情况下,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齐精智律师分析:

  在实践中,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将信用卡透支当作日常融资的手段,民营企业谨防将信用卡“善意”透支转换成“恶意”。

  六、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

  非法经营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不少企业为了缓解短期资金压力会使用POS机套现的方式融资,法律风险很大。

  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在实际并无消费的情况下在POS机上刷卡,POS机主扣除手续费后,当场返现给他们。

每台POS机每日最高可刷20万元。

银行按每笔20元或25元的标准扣除手续费后,会在两天内将钱返给POS机主的账户。

  POS机:

(Pointofsale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是一种终端阅读器,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

地方易货代理或特约客户的易货出纳系统,可将买方会员的购买或消费金额输入到POS终端,POS机读取广告易货卡上磁条的认证数据、买方会员号码(密码)后,结算系统将所输入的数据送往中心的监管账户。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齐精智律师分析:

本罪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未区分个人还是单位犯罪,对大家一视同仁。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八、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齐精智律师分析: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根本没有想过还要还款。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还款的意愿,只是未经批准从事了银行的业务而已。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九、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齐精智律师分析:

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即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限于经济合同,应属于商业行为。

  十、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2、齐精智律师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在于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十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1、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2、齐精智律师分析:

现实中有不少民营企业,在企业经营模式的选择上,名义上打着“直销”的旗号,而实际操作却非常类似于“传销”。

对于罪与非罪而言,企业打着什么名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行为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十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齐精智律师分析:

在民营企业中的人员利用职权“贪污”的行为,叫做“职务侵占”。

在私营企业中由于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高度混同,无法区分,在企业中担任职务的企业主反而会更容易触犯。

  十三、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齐精智律师分析:

在民企中的员工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行为。

叫做“挪用资金罪”,一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立案标准:

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民企以单位的名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要达到20万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以个人的名义之需要1万元。

这可能就是成立公司的好处之一吧!

  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受贿”5000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个人行贿不满壹万、单位行贿不满二十万,但均在5000元以上,行贿者无罪,而受贿者会被判刑!

  大家切记!

  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齐精智律师分析:

在大型民企中的管理层员工,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下游企业或供货商的财物的行为非常普遍,以大型超市最为典型。

数量众多的供货商为了进入大型超市,往往需要对超市各级主管行贿,似乎都成了商业惯例!

  十六、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罚修正案(七)》将“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并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5万元并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如果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并立案侦查,而且这5年内行为人也没有涉嫌触犯其他任何犯罪。

那么,5年之后公安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十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只有行为人以“故意”的方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企业本身财务制度管理就非常混乱或者没有依法完善相关的财务,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八、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由公司股东负责。

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而解散清算又包括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

  公司应当法定条件下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股东消极地不履行或者逃避亲算的只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积极采取行动妨碍公司清算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它更容易涉嫌经济犯罪,有时甚至是无奈的选择!

希望本文能够为中小企业在防范经济犯罪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十九、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虚开发票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破坏,才值得用刑法——最严厉的处罚方式。

何为“情节严重”要等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标准: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应予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因制造或出售而持有伪劣发票的行为因刑法没有规定而无法对此类犯罪分子予以打击。

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多少张才能处以刑法,需要最高法予以明确。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中的“持有”是指一种事实状态,无论因何原因在事实上占有控制

  伪造的发票。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意在打击伪造发票案件的买方市场,通过打击市场的购买行为,从而打击发票犯罪。

  二十一、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标准:

  本罪是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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