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受限动火安全特种作业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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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受限动火安全特种作业管理规范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

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各级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

2、负责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及相关方高空作业票证的审批,并监督检查各级高处

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对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车间安全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的高处作业进行管理,监督各级人员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

理规范。

2、负责所辖区域的一级高处作业票证的办理及审批,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

专人监护。

3、负责对参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对高处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巡检。

(三)作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高处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作业前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

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随时纠正高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四)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2、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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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票证中的安全要求。

4、对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五)监护人安全职责

1、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

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

2、监护人应仔细阅读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证是否与作业内容

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证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后,在作业证上签名。

3、监护人必须随身携带票证,对作业票证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负责人提

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可靠后,方可允许作业。

4、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开监护岗位、脱岗,监护过程中,不准兼做其

他工作。

5、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6、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启动应急预案。

四、规范内容

(一)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

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

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

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

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

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

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

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

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

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

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

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

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

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

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

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

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

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

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

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

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

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

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

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

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

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

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

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

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

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

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

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

合JCJ46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

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

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

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

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

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

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

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应使用

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

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

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

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

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

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安全负

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保存期1年。

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对于作业期较长

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

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员工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

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部门及人员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各级人员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

2、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票证的办理,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车间安全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的受限空间作业进行管理,监督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

业安全管理规范。

2、负责本车间受限空间票证的办理,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3、负责对参与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对受限空间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巡检。

(三)作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受限空间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作业前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

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随时纠正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

时,应停止作业。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四)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

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

用品。

4、对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5、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6、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

出受限空间。

7、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

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五)监护人安全职责

1、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

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

2、监护人应仔细阅读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证是否与作业内容

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证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后,在作业证上签名。

3、监护人必须随身携带票证,对作业票证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

人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可靠后,方可允许作业。

4、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应清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

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5、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开监护岗位、脱岗,监护过程中,不准兼做其

他工作。

6、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及时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

行为。

7、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8、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

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9、紧急情况下不得盲目进入施救,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出救援信息;在保障

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配合施救人员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并做好监护。

四、规范内容

(一)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

简称《作业证》)。

2、安全隔绝

(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

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

牌。

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

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

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

于0.2%(体积百分数)。

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监测

(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

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

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

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

应拴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

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

手套等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

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

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8、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

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

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9、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

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

用品。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

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

范的规定进行。

(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

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

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

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

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规范各类动火作业管理,确保动火作业达到安全防火要求,杜绝各类动火作业安

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各级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动火证的审批及特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核,安全部门负责

人负责特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批,并监督检查各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车间安全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的动火作业进行管理,监督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

理规范。

2、负责所辖区域的二级动火作业票证的办理及审批,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

专人监护。

3、负责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对动火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巡检。

5、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三)作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

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随时纠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人安全职责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五)监火人安全职责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现场。

(六)动火分析人安全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

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

分析数据。

四、规范内容

(一)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

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

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

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二)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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