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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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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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构信用代码业务管理,保障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促进金融机构信用代码推广,根据《XX省机构信用代码管理暂行规程》,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机构信用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按照一定规则赋予每一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编码。
本规程所称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用于编制机构信用代码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管理系统。
本规程所称机构信用代码证是指承载机构信用代码的纸质证书。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对公营业机构。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四条机构信用代码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根据职责不同,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具体包括:
新增用户、修改用户资料、查询用户信息、停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但不能直接创建和管理下级机构的普通用户。
(二)普通用户负责本机构的数据报送、信用信息查询等操作。
第五条管理员用户修改信息、停用或启用和密码重置时,需向其上一级会计结算部门提交经本行主管行长同意的申请,经上一级会计结算部审批同意后,对该用户进行相应的系统操作。
普通用户的修改、停用、启用和密码重置,需由本机构的用户管理员审批,并留存审批表。
第六条各分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管理员应于每季度后五日内将本行的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备。
如管理员或普通用户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二日内将变更信息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七条各用户首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管理
第八条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入库保管,并设置手工登记簿,据实登记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出入库、保管和领用情况。
第九条各分行清算中心负责发放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辖属支行应双人领取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同时做好领取交接手续。
第十条因打印错误、污损等原因无法使用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在手工登记簿中进行登记,作废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交账户管理员专夹保管,年末统一装订。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加强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日常管理,确保簿实相符。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
(一)未申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客户首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要求客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
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二)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与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手工填写受理行、经办人等信息。
(三)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操作员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依据《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
(四)账户资料报送人员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窗口领取增量机构开户许可证后,持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到人民银行领取机构信用代码证。
(五)经办行将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原件及时发给机构客户同时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三条换发机构信用代码证
(一)客户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要求客户提出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
客户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原机构信用代码证,填写《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表》(见附表1)。
(二)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与提供的变更证明材料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留存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操作员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依据《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表》录入相关变更信息后,为客户打印新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柜员收回原机构信用代码证,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新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交予客户。
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原机构信用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表》及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账户管理员专夹保管,年末统一装订。
第十四条补发机构信用代码证
(一)客户机构信用代码证遗失或损坏时,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要求客户提出机构信用代码证补发申请。
如机构信用代码证遗失,客户应登报对原代码证做遗失声明。
客户提交介绍信、如机构信用代码证遗失还应出具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填写《机构信用代码证补发申请表》(见附表2)。
(二)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机构信用代码证补发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提交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
(三)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操作员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依据《机构信用代码证补发申请表》,为客户打印补打机构信用代码证。
(四)柜员将补打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交予客户。
《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表》及相关手续交账户管理员专夹保管,年末统一装订。
第十五条变更机构信用代码相关信息
(一)客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要求客户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客户提交相应的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填写《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表4)。
(二)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与提供的变更证明资料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留存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操作员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依据《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为客户更新相关信息。
(四)柜员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交予客户,《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及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账户管理员专夹保管,年末统一装订。
第十六条机构信用代码信息异议处理
(一)客户对其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向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出信息异议申请。
客户提交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异议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异议申请表》(见附表6)。
(二)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异议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与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操作员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核对相关信息,对确认有误的信息依据《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异议申请表》进行更正。
(四)柜员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交予客户,《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异议申请表》、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账户管理员专夹保管,年末统一装订。
第十七条修改机构标识信息
(一)客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登记注册号类型、登记注册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编码等机构标识信息发生变更或由于金融机构录入错误时,应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交相应的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修改机构标识信息。
(二)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交予客户留存复印件,填写《机构标识信息修改申请表》(见附表5),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并加盖业务公章。
(三)账户资料报送人员将《机构标识信息修改申请表》及客户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提交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修改机构标识信息。
第十八条机构信用代码证作废
(一)因金融机构错误录入信息等原因导致机构信用代码错误配发时,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对错误的机构信用代码证进行作废处理。
(二)柜员填写《机构信用代码证作废申请表》(见附表3),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并加盖业务公章。
(三)账户资料报送人员将《机构信用代码证作废申请表》提交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对该机构信用代码证做作废处理。
第十九条机构信用代码证注销
(一)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该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对该机构信用代码做注销处理。
1.机构核准登记证书依法被吊销;
2.依法宣告破产;
3.解散;
4.依法被撤销;
5.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开户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回机构信用代码证交账户管理员统一保管,年末统一装订。
第二十条机构信用代码信息应用
(一)金融机构可通过信用代码系统为客户办理代码信息查询业务。
客户查询自身代码信息时,应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授权查询时,应出具查询授权书,方可为其他机构和个人查询机构代码信息。
(二)客户身份识别
1、初次识别
(1)营业机构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已申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要求客户提交机构信用代码证,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
(2)营业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机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识别客户身份,采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并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机构为机构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信息。
2、持续识别
(1)各营业机构在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结合留存的客户信用代码信息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确认留存的客户信用代码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
(2)客户出示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已过有效期的,如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营业机构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3、重新识别
(1)各营业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机构信用代码及其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2)各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时,应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身份信息,并可比对先前已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与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的客户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如查询比对不一致,要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采取进一步措施核查,并按照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报告异议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操作规程,并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银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会计操作规程》(XX办发[2012]9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补发申请表
3、机构信用代码证作废申请表
4、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5、机构标识信息修改申请表
6、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异议申请表
附表1:
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表
编号申请时间:
年月日
机构信用代码证换发申请表
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全称
申请人
机构信用代码
申请原因
委托证明
本企业(单位)委托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向申请换发机构信用代码证。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章:
年月日
附表2:
机构信用代码证补发申请表
编号申请时间:
年月日
机构信用代码证补发申请表
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全称
申请人
机构信用代码
申请原因
委托证明
本企业(单位)委托经办人员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向申请补发机构信用代码证。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章:
年月日
附表3:
机构信用代码证作废申请表
编号申请时间:
年月日
机构信用代码证作废申请表
金融机构公章:
申请人全称
作废的机构信用代码
作废原因
委托证明
我行委托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
(机构名称)机构信用代码作废申请。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章:
年月日
附表4:
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编号申请时间:
年月日
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全称
申请人
机构信用代码
变更内容
委托证明
本企业(单位)委托经办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向提出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章:
年月日
附表5:
机构标识信息修改申请表
编号申请时间:
年月日
机构标识信息修改申请表
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全称
修改标识信息机构的机构信用代码
修改内容
委托证明
我行委托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机构标识信息修改申请。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章:
年月日
附表6:
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异议申请表
编号申请时间:
年月日
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异议申请表
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全称
申请人
机构信用代码
委托证明
本企业(单位)委托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向提出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异议申请。
异议描述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