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1011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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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1011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即: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主任:

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成员:

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设备部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单位实施。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五)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一)人力资源综合部:

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二)财务部:

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三)工会:

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四)其他部门:

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一)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公司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三)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检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并日常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综合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综合部、安全生产设备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备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各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四章职业健康申报

第十三条职责范围

(一)公司安全生产设备部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及对上级管理部门的申报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检测及部门内部申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设备部进行申报、备案。

(二)安全生产设备部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八)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职责和权限

(一)安全生产设备部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综合部负责所需经费支出。

(二)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本单位培训需求计划、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员工教育培训;

(三)各工段班组负责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工作内容

(一)培训计划:

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年底负责向安全生产设备部书面申报培训需求。

安全生产设备部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三)培训内容:

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四)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1、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2、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3、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4、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档案记录

安全生产设备部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六章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第十八条职责和权限

(一)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审批公司年度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计划的审核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三)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年度或季度维护检修计划报安全生产设备部备案后执行。

(四)各生产单位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内容

(一)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单位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三)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本单位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五)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相关设施必须由操作者、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二十条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收集整理、保留存档。

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七章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计划由公司安全生产设备部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认定后由采购部采购、物流事业部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一)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

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发给不相同的防护用品。

(二)各单位按照公司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标准的规定,于年底前做下一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经公司安全生产设备部审核后报采购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追加计划。

(三)各单位领取防护用品必须由指定领料员先开领料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再到采购部审批,否则保管人员无权发放。

(四)各单位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取登记卡片”,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物流事业部发放的一切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个人卡片登记手续,领料人在卡片上签字盖章,作为查询依据。

(六)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标准发放,发放时间按照规定时间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规定的使用期间,如有丢失或非因工损坏而要求补发,必须由单位领导签字证明以折旧价扣款,并经公司安全生产设备部审核后方能补发。

第二十四条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防护用品,按其作业最长的工种发放,员工离开原工种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停发原工种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经人力资源综合部分配到部室的大、中专生,在事业部实习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员工同等待遇,待实习期满回到部室工作时,享受部室防护用品标准;外单位来我公司培训者,防护用品按我公司规定,由培训单位自备,我公司到外厂代培者,防护用品按培训单位规定,由我公司发给。

第二十六条临时或特殊需用的防护用品,由岗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生产设备部审批后由采购部采购或物流事业部发放。

第八章职业健康日常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职责权限

(一)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四)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岗位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和危害、防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五)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一般规定

(一)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管理部门和各生产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三)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四)各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五)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六)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七)各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管理

(一)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属地职业病防治指定医疗机构,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二)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的,需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三)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第九章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设备部负责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员工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三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其他管理办法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附: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附件: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一节粉尘作业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一条粉尘的职业健康危害

粉尘进入呼吸系统后,会引发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导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刺激作业等病症;如果粉尘进入眼睛,便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症状;粉尘进入皮肤后,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

第二条防治措施

(一)作业前检查本作业区的除尘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二)经常在作业区内洒水,喷雾,能有效减少粉尘的产生和飞扬,并能有效的防止二次扬尘。

(三)除尘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使其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四)员工在作业区域必须佩戴好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普通口罩要经常清洗,保持洁净,防尘口罩要按规定更换滤纸、滤布。

(五)保持作业场所通风,自然通风较差的部位要使用机械通风。

(六)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节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一条高温作业对健康的危害

高温作业是从事接触生产性热源的作业,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2℃的作业属于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主要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等方面的适应性变化。

但是如果温度过高,机体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等而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热致疾病-中暑。

第二条防治措施

(一)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二)现场配备防高温烫伤、防中暑药品。

(三)工作人员需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四)保持作业场所通风,自然通风较差的部位要使用机械通风。

(五)发生中暑时,应及时将中暑人员脱离高温环境,移到阴凉、通风地方,垫高头部,解开衣扣,平卧休息,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变化。

用冷水毛巾敷头部,或用冰袋置于中暑者头部和大腿根部等部位,或用30%酒精擦身降温,并补充淡盐水等含盐清凉饮料,清醒者也可服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

(六)对重症中暑者应立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七)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节噪声作业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一条噪声的职业健康危害

(一)产生原因:

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

(二)危害程度:

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

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第二条噪声防治措施

(一)控制噪声源,例如空压机、送风口入口处设置消声器,锅炉各阀门排气口设置消音器。

(二)在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三)进入噪音区域的员工需佩戴降噪耳塞。

(四)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五)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四节电离辐射作业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一条电离辐射的职业健康危害

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它是机体的全身性反应,几乎所有器官、系统均发生病理改变,但其中以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消化系统的改变最为明显。

电离辐射对机体的损伤可分为急性放射损伤和慢性放射性损伤。

短时间内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平时见于核事故和放射治疗病人。

而较长时间内分散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生育力受损等。

另外,辐射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

第二条电离辐射的防治措施

(一)时间防护:

尽量缩短从事放射性工作时间,以达到减少受照剂量的目的。

(二)距离防护:

某处的辐射剂量率与距放射源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与放射源的距离越大,该处的剂量率越小。

所以在工作中要尽量远离放射源。

(三)屏蔽防护:

就是在人与放射源之间设置一道防护屏障。

因为射线穿过原子序数大的物质,会被吸收很多,这样达到人身体部分的辐射剂量就减弱了。

常用的屏蔽材料有铅、钢筋水泥、铅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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