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矿长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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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矿长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煤矿机电矿长对安全生产责任制

1、煤矿各矿长防治水责任制

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监督和落实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雨季前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7.负责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地质钻机及其它防治水装备的采购工作。

8.负责钻探、物探队伍的建设。

(二)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

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顺畅。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防治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及时审批各种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8.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

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9.负责落实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地质钻机的采购工作。

(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4.分管安全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及发证工作。

5.分管通风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通风科对防水密闭的设计、审核、施工及管理工作;负责督促井下探放水队组同防治水办公室之间的业务联系。

6.分管机电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督促机电科对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钻探设备)的购置工作。

7.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工作,参照相关规定督促基建科加强对外委队组的管理。

2、如果你是矿长,应对你所在煤矿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3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5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3、煤矿矿长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1月22日公布致全国煤矿各位矿长的信,对各位矿长长期以来为煤矿安全生产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表示诚挚问候和衷心感谢。

信中强调要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履职尽责,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官网:

煤矿矿长安全七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二条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

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

冒险作业。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

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五条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

煤柱。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

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

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有什么区别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有什区别:

内容和对象不同,具体如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文件精神,亲自主持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组织制定和发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令、通报。

4、教育、指导和检查督促煤矿各级领导贯彻执行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支持驻矿安全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5、负责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及调整工资等工作。

6、每天早晨主持调度碰头会,研究部署全天的工作,逐日审阅瓦斯报表。

7、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办公会,分析全矿安全形势,排查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8、定期主持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亲自组织和参加重大安全活动,每月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9、每季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10、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研究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有关人员限期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11、主持主要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职工培训教育、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的审定工作,并定期检查进展情况。

12、加强矿井军事化管理,定期组织救灾演习和安全测试工作。

安全岗位责任制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对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条例、指示精神,结合本矿实际,牵头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副矿长、各级管理人员、生产单位、业务部门对制度和规程的执行情况。

3、定期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及“三违”现象,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监督检查整改情况,确保落实到位,万无一失。

4、负责监督检查各工种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有权停止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人员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的作业地点勒令其停产整顿。

5、配合矿长定期召开全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6、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员工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督促员工进行入井前宣誓和现场手指口述。

7、协助矿长抓好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把标准化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实现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8、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检查对防止瓦斯、煤尘、透水等事故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抓好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抓“三危”指标。

9、负责审签井下拍照、录像、烧焊等措施,把好安全关。

10、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情况,督促矿行政保证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负责管好、用好安全奖励基金,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11、负责事故抢险处理工作,亲临现场勘察指挥;负责全矿各类事故的追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12、抓好安监队伍的建设,配齐人员,提高素质,为全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5、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必须是职工作业的岗f位保安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制,专业部门f的安全职责制和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制相结f合,多方面相辅相成,必须同时加大工作力度,I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煤矿,尤其是井工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和运输提升事故,时时威胁着矿l工的生命。

煤矿自然灾害频繁,环境恶劣,作业条件差(阴暗、潮湿、巷道狭窄),而且职业病严重。

产出的每一块煤里都浸透着矿工的辛酸和汗水。

所以我们必须把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群策群力、齐抓共管。

“人命关天”,“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时刻提醒着我们。

应该怎样把安全工作搞好、搞实呢!

下面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保证。

近年来,国家及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大力度,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或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进行了整顿,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保障了煤炭产业的良性发展。

实践证明,只要认真贯彻执行好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为生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煤矿各级领导要严格按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挥生产,以法治矿、从严治矿;每个职工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业或操作;依法办事,按章办事,是搞好煤矿安全的基本保证;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煤矿“安全第一”的方针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并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门跨学科,跨门类,综合性很强的边缘学科,是一项全面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煤矿企业生产建设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哪一个方面稍有疏忽或失误一,都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事故,就可能死人伤人。

如果安全管理不好,造成事故,不仅影响生产和效益,还影响到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所以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工作岗位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必须完善。

因此,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煤矿企业必须严格地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就需要每个单位、每个人、每个岗位都要负起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形成网络。

使每个职工都有参与安全管理的权力,并做到业务保安、自主保安、互助保安和“三不伤害”。

从而为煤矿安全生产打好坚实基础,提供可靠保障。

四、认真组织。

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很严格很严肃的工作。

煤矿企业进行经常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突击性和日常性的安全巡回检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所明确规定的,也是搞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克服“三松”倾向和“三平”的不良作风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煤矿企业的各级干部都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安全教育培训是软件、是比较重要的智力投资,同时也是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长期以来,我们强调“三个并重”(即管理、装备和培训),充分说明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磨刀不误砍柴功”,这句老话对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是再恰

当不过了。

实践证明,这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

六、搞好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搞好事故预防,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预先熟悉并掌握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从管理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按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加以实施。

有组织地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抢救处理、调查处理和结案处理等,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达到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

拟定防范措施,整改存在问题。

总之,煤矿安全管理是复杂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工程。

需要进行长期的、持久的攻坚战。

针对我矿现状,安全管理点多面广,战线长,管理非常困难。

但是,我们相信,在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齐抓共管,一步一个脚印,一定能够使安全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

6、煤矿机电矿长职责文章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掌握主要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参与审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审定机电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矿井机电设备的购置、改造、大修中长期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

审核各种机电报表。

4、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安全文件要求,组织机电工程设计、大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全措施的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参与水平延深设计、采区设计、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提出机电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

5、及时调查、分析,发现矿井机电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落实解决方案。

组织召开机电专题会议。

6、指导分管部门、区队编制实施机电技术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

7、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

8、参与各类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处理,审查、上报机电运输事故报告。

7、问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怎么编辑呀。

首先应从第一责任人(矿长)开始制定责任制,然后是技术负责人、副矿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制定责任制时:

主要要从各自分工的业务范围着手,明确其岗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业务管理范围。

比如说矿长:

1、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本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日常业务管理。

3、组织矿井技术人员制定矿井规划、灾防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等重要安全、技术措施。

8、煤矿机电矿长职责范围有哪些?

管理机电和运输

使机电方面和运输方面与井下生产协调,监督井下机电设备施暴!

采购矿井所需机电设备

如单体、掘进机、采煤机、通风机、刮板输送机。

管理地面绞车房

管理工作面绞车及机电设备!

9、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参加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2、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3、爱护公共财产历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4、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它各项战斗任务。

6、做好矿井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组织矿井安全定期检查,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培训制度。

7、负责矿井的通风管理和有害气体检测管理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保证“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并有权处理“三违”现象。

8、及时调查工伤事故,并提交处理意见。

9、及时填写各种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0、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参加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2、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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