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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

国际经济法学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二、课程编号:

04030030

三、学时与学分:

51学时,3学分(注:

面向全校本科生的同一课程选修课为34学时,2学分)

四、考核方式:

考试

五、先修课程:

国际法、国际私法

六、适用专业:

法学

七、课程总体教学目标与要求:

1、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熟悉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条约和惯例以及有关的国内法;

2、使学生具有运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

八、说明:

国际经济法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课程。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国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学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新兴法律学科,其涉及面广,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学科。

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系统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囊括了国际经济法学各主要分支学科的主要内容,是一门理论性及应用性均很强的课程。

尤其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对于指导本国涉外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安排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结构体系,准确地概括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国际经济法学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合理、内容方面新颖性与基础性相结合,尽可能反映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观点与最新研究成果;

3、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与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实践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建国以来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为我国有关部门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九、基本教学内容: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部分。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和特征,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领会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体系有一个大略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际经济法的不同学说;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

1、狭义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其调整对象仅限于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不包括国内法规范。

该学说严守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研究范围有极大的局限性。

2、广义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是指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又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其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家间的双边、多边条约的国际法规范,而且还包括各国国内法中涉外经济法等规范。

目前中国较多学者赞同这种学说。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1、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国际经济法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

3、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等。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其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等重要分支。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三、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即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四、国内立法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一、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法学是以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它是一门独立的、综合的和新兴的法学学科。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十分广泛,由此又派生出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为、国际税收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等,它们综合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

二、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2、综合的与比较的方法

3、法律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等跨学科研究方法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广义的国际经济法?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3、国际经济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4、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如何?

5、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

6、国际经济法包含哪些基本原则?

7、举例说明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明确国际经济法各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了解跨国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掌握目前世界上三个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和组织机构。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种类;跨国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三大重要国际经济组织的宗旨、职能和组织制度。

第一节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能够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节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关联性。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责任

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责任的有限责任说、整体责任说和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说。

四、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1、跨国公司管辖权的冲突

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和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通过条约而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际法律主体。

其特征主要是:

1、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是国际法律主体,享有特定的豁免与特权;

3、成员一般是国家;

4、通常都是永久性组织。

二、几个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1945年12月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成立的一个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宗旨的国际组织。

基金组织的宗旨为:

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率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序的汇率关系;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经济发展的外汇限制。

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是货币及汇率的稳定及监督、磋商和协调、贷款业务、技术援助和服务。

基金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特定的豁免与特权;有完全的法人权利,有权签订契约、取得和处分动产与不动产、有权参加法律诉讼。

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有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

2、世界银行集团(WBG)

世界银行集团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三个国际金融机构。

世行的宗旨是:

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世行集团的3个国际金融机构均享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和法人人格,享有一定的豁免及特权。

世行集团包含3级组织机构,即理事会、董事会、行长(会长、总裁)及其职员。

3、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于1986年9月15日至1993年12月15日举行了乌拉圭回合谈判。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定主要由WTO协定的正文及4个附件组成。

正文有16个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是WTO体制中的组织规则和程序规则条款。

一揽子协定的另一部分属于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实体法规则,由4个附件构成。

附件一、二、三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对WTO所有成员国均有法律拘束力。

附件四所列的协定被称为“复边贸易协定”,都允许WTO成员国自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世贸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

(1)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力争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生产和商品贸易交易,扩大服务贸易;(3)最理想地利用世界资源,并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4)各缔约国应积极努力保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的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5)建立一体化的、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

世贸组织的职责主要有:

(1)促进世贸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及目标的实现;并为复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结构;

(2)为有关各成员国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对争端解决进行管理;(4)对贸易政策的审查机制进行管理;(5)应与联合国的其他专门机构加强联系,特别是要密切与基金和世行合作,以取得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

世贸组织的机构主要包括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和秘书处。

其成员资格包括两种形式,即原始成员国和接纳成员国。

[复习思考题]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2、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标准?

3、什么是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具有哪些特征?

4、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有何特殊性?

5、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和职能是什么?

7、世界银行集团由哪些成员组成?

其法律地位如何?

8、简述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定的基本框架。

9、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是什么?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深刻领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规定和国际贸易实践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把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并能运用所学原理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货物买卖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这些国家还订有商法典,专就商行为、海商、保险、票据等方面事项分别做出具体的规定。

在这些国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另外,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民商合一的形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也不存在民商分立问题。

民事和商事关系都由普通法和衡平法加以调整。

19世纪以来,英国、美国都相继制订了一些成文法,特别是在买卖法或商法领域,成文法日益占有重要地位。

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428条,分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制度,如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违约责任等。

分则部分主要对买卖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公约制订的背景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统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一个既包括合同成立又包括合同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2、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缔约国没有营业地,双方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协议接受公约的约束。

(2)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以及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3)公约不适用的六种情形。

3、公约的性质及其与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关系

(1)公约可以直接适用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但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排除适用本公约。

(2)公约允许缔约国对公约明文许可的三项规定做出保留:

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以及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的规定。

中国政府在核准公约时,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后两项做出了保留的声明。

(3)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4)只要双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适用惯例,公约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约规定的货物的买卖

1、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个,即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对货物相符和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担保。

2、买方的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买方支付价款应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办理手续。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买方能够接受货物。

3、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

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义务,买方可以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宣告合同无效;

(2)请求赔偿损失;(3)要求卖方履行义务;(4)要求支付替代货物;(5)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6)要求减低价格;(7)拒绝收取货物。

如果买方不履行义务,卖方可以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要求买方具体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对“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也作了规定。

4、关于风险转移

(1)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若卖方无义务在某特定地点交货,则货物在按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方;若卖方有义务在某特定地点交货,则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但是货物必须特定化。

(2)在运输途中买卖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从合同订立起,风险转移至买方承担。

但如果有需要,从货物交付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3)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

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交由其处置时起,或其不收货违约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修订,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最新修订本(INCOTERMS2000)。

INCOTERMS2000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组。

1、E组术语。

卖方只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付买方或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E组术语只有1个,即工厂交货(EXW)。

2、F组术语。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F组术语包括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FAS)和船上交货(FOB)3个贸易术语。

3、C组术语。

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运之后的风险和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C组术语包括4个: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运费与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4.D组术语。

卖方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D组术语共有5个,即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和完税后交货(DDP)。

二、其他常用的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1、《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制订的,因其曾先后在华沙、牛津等地拟订或修订而得名。

该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了CIF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该定义是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理事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于1941年制订的。

它对6种国际贸易术语做出了解释。

三、几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它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是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是指卖方除了承担与CFR术语同样的义务外,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即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4、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个术语可以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四、EDI的法律问题

EDI中文译称“电子数据交换”,将EDI技术引入贸易活动,实现了公司间业务文件以特定的格式在计算机上的交换。

1、EDI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EDI是在本世纪60年代末,随着计算机的逐步推广应用,首先由美国和欧洲提出的概念。

目前EDI、集装箱和条形码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的3大标志。

2、EDI带来的主要法律问题

(1)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2)关于通过EDI订立合同时的程序或规则。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要约

(1)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报价或发盘。

公约第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构成一项要约。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该要约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4)要约的终止。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1)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做出;承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向要约人表示出来;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的生效时间

公约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3)逾期的承诺

公约对逾期承诺的问题规定了比较灵活的原则。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以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及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合同首部或序言、本文或主文、合同尾部三部分组成。

合同首部一般载明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立日期、订立地点、订约双方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合同的本文具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通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条款:

1、商品名称条款;2、品质条款;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10、索赔条款;11、仲裁条款;12、其他条款。

合同的结尾部分通常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正文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当事人签字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货物买卖法。

2、简述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3、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4、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买卖双方的义务的主要规定。

5、评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所确立的原则。

6、简述E类、F类、C类和D类贸易术语各自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7、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有哪些区别?

8、在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主要不同点,公约的观点如何?

9、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

10、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支付的基本工具与主要方式,明确与这些支付工具和方式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惯例规则,理解不同支付方式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

票据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国际票据统一立法;信用证;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区别。

第一节国际票据规则

一、国际票据概述

1、国际票据的概念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出票人依法开立的,承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特种有价证券。

国际票据,既包括票据法公约规定的票据,也包括依各国国内法承认的涉外票据。

2、国际票据的特征

国际票据的特征包含其具有票据的证券特征和作为国际票据的特殊性两个方面。

其证券特征是:

(1)票据为要式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

国际票据有其不同于国内票据的特殊性,表现为:

(1)国际性或涉外性;

(2)法律规范的多样性;(3)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3、国际票据的作用

(1)支付和结算工具;

(2)信用和融资工具;(3)资金和流通工具。

二、国际票据的法律问题

1、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设立、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包括:

(1)出票;

(2)背书;(3)提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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