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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讲行政法导论

一、行政的内涵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共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得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法的内涵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

行政管理服务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思考:

如何区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

2、行政法的本质:

控制行政权。

3、行政法的形式特点:

难以制定统一法典。

三、行政法的渊源

(一)正式渊源

1、一般渊源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特殊渊源形式

A、法律解释

B、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条约和协定

(二)非正式渊源

A、判例

B、习惯和惯例

C、行政法理

(三)冲突规则

A、遵循位阶原则。

B、同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C、同位阶的法律,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由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如若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如若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则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F、省级地方性规章与市级地方性法规冲突,由省人大常委会裁决。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1、法律优先

含义: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优先于政府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法律优先原则是民主原则在宪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的基本要求,也是权力分立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例外

法国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分权。

这是法国宪政的一大特色。

法律优先原则在我国的境遇很受伤!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有两层含义:

一般保留和特别保留。

(1)一般保留

所有的政府活动都应依法进行,即法律保留着对所有政府活动领域进行干预的资格。

不存在传统理论上的“特别权利关系”或者是行政领域的“自留地”。

(2)特别保留

含义:

一些特别的领域,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行政活动必需具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活动即为违法。

我国法律保留事项

(1)原则上保留的事项

A、国家主权事项

B、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D、犯罪和刑罚

E、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和处罚

F、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G、民事基本制度

H、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I、诉讼和仲裁制度

H、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项。

(2)必需保留的事项

前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下列事项除外:

A、犯罪和刑罚

B、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和处罚

C、司法制度

3、依法行政

内涵:

政府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而不能恣意行政。

注意:

此处的法律指广义的法律。

4、责任行政

内涵:

行政机关必需为自己的行政活动负相应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A、按照权责统一原则,领导者负担政治责任

B、国家的赔偿责任

C、具体失职违法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5、司法审查

内涵:

法院对行政活动是否合法的最终评价权。

司法审查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权力制衡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行政公正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地。

也是确保行政公正的前提条件。

难点:

公共利益的判断机制

2、比例原则

(1)含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具体要求

A、目标正当性原则

B、手段必要性原则

C、损害最小化原则

(3)难点

如何处理最小损害原则与前瞻性要求之间的关系。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不专断;依法办事,不偏私

4、程序正义

内涵: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理由、根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公正的救济途经的等。

(2)源头:

程序正义原则来自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3)自然正义的内涵:

A、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B、任何人在受到处罚或者其它不利处分前,应为其提供公正的听证机会。

(三)行政公开原则

A、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B、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C、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D、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除上述应公开的内容外,在我国当前亟须考虑建立如下制度:

公务人员任职前的财产申报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政府的财务活动向社会公示;领导干部的任职前公示。

(四)行政效率(效益)原则

A、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权限

B、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C、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行政法上的人

与民法上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不同,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定位上应当偏傻一点。

只有把相对人假象的比较傻,行政法才能更好的达到控制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的权利的基本目标。

第二讲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

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3、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相对人的内涵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实质性地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四、行政主体的类型

1、国家行政机关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一般都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但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形:

A、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B、行政机关内设的职能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常见类型有:

A、社会团体

B、事业单位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D、企业

E、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五、非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国家公务员

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地位:

在外部行政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第三讲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

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A、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B、运用行政权

C、针对行政相对人

D、具有法律意义

二、对于行政行为内涵的分歧点

1、抽象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

2、内部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

3、行政合同是否是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分类意义:

行政救济途径不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拘束的程度。

即法律是否对行政行为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的余地。

分类意义: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

注意:

不能说实施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形式上)法律效果的存在

4、表示行为的存在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A、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B、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作出行政行为。

C、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2、行为权限合法

A、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作出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

B、行政行为的是市内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3、行为内容合法

A、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

B、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根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C、目的正当。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内涵: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例外情形:

无效的行政行为;刑事诉讼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关键影响的行政行为。

2、确定力

内涵:

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包括形式确定力和食指确定力。

形式确定力:

即不可争力,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效力,指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以后相对人无权在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实质确定力:

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拘束力

内涵:

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

内涵:

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另一种理解:

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不顾相对人的反对单方面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这种理解更具价值。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1、内涵:

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

2、判断标准:

实施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之预期目的与该行为所表明的目的之间,存在着无需别的方式就可以被发现的明显矛盾

3、常见类型:

A、误写和误算

B、表述不明

C、机械故障

4、注意区分错误与违法

对于错误的更正,由原行政主体作出,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救济范畴,即不能针对错误直接申请复议或起诉。

八、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类型

1、明显轻微的违法

判断标准:

A、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违法。

B、该程序和形式违法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C、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后果:

明显轻微的违法可以补正。

2、重大而明显的违法

内涵:

指违法在形式上非常明显,极易辨认,并且该违法在性质上非常严重。

后果:

无效。

3、一般性违法

介于明显轻微的违法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之间的违法属于一般行为法。

后果:

可撤销。

第四讲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2、一级复议。

3、书面审查。

4、非终局性。

5、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四、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凡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2、可附带审查的事项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A、行政法规和规章

B、内部行政行为

C、行政调解、仲裁等居间行为

五、行政复议的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乡、县、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上一级政府管辖。

4、地区所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地区行署管辖。

5、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其自己管辖。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裁决为终局性的。

6、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管辖。

7、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他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9、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部门管辖。

10、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撤销前作出的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注意:

对于6-10,也可向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该县级政府依法转达。

六、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

A、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B、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委托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A、申请人适格

B、有明确地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2、申请期限

行政相对人可以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但无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审查与受理

1、审查期限:

5天

2、受理日: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受理日决定着审理期限的起算。

3、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救济

A、上级行政机关可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

B、直接向法院起诉。

(注意复议法第19条的错误)

C、就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起诉。

(三)审理

1、审理形式:

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2、审理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举证责任:

由被申请人负责证明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举证时限:

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天。

5、审理期限:

60天。

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最长延迟30天。

(四)决定

1、维持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核发;内容适当。

2、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

A、当事人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复议机关认为依法应当赔偿的,可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

B、申请人没申请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第五讲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

1、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A、司法行为

B、终局性

C、开庭审理

D、两审终审

E、合法性审查

2、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

A、原、被告的顺序确定

B、合议庭审理

C、举证责任倒置

D、不适用调解

E、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与国外行政诉讼相比

1、受案范围相对较窄。

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公安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2、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庭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类型。

1、原则

A、可直接选择行政诉讼

B、可先选择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选择诉讼。

2、例外

A、可先选择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选择复议,但该复议结果为终局性的。

(见《行政复议法》第14条)

B、可选择行政复议,但该复议结果为终局性的。

(见《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和《中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C、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诉讼。

(见《专利法》和《商标法》等)

D、必须先申请复议,且该复议结果为终局性的。

(见《行政复议法》第30条)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原则性规定

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

此处的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第三讲的行政行为的内涵不同。

此处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2、排除性规定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法律(取狭义)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E、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F、调解及仲裁

G、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H、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I、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外,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注意:

人民法庭无管辖权。

2、中级法院

A、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B、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3、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

(1)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

A、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

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包括:

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证据的;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包括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共同管辖的处理:

由原告自由选择。

原告向多家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三)管辖中的特殊问题

1、移送管辖

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形:

A、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B、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

3、管辖权转移

指由上级法院裁定或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

A、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B、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管辖。

C、下级法院对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判。

4、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管辖异议审理的结果:

A、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权)

B、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上诉。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1、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与系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注意:

该利害关系是指切身的、现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2、可以成为原告的几种特殊情形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B、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追加为第三人的。

C、要求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D、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合伙企业起诉的,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F、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各方认为企业的权益或者自己的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二)被告

1、被告的一般情形

A、原告直接起诉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维持原决定的,原机关是被告。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D、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行政机关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能的机关是被告。

2、被告的特殊情形

A、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B、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组建该机构的机关为被告。

C、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D、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超出授权实施的行为,该机构为被告。

E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原机关是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六、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

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注意:

被告负举证责任不意味原告不可以举证证明被告违法;原告证明被告违法的证据不充分也不意味着被告就合法。

原告:

对下列事项负举证责任。

A、符合起诉条件。

(被告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B、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C、在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行政行为的侵害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证据规则

1、举证时限

被告:

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天内提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延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的期限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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