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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程》各单元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一单元

四、简答题

1.答:

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内在结构、外部关系、运行方式和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一词,我国先秦时表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在西方,法学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在法学体系中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研究法的一般理论具体说,它研究对一切社会的法都适用的基本理论。

2.答: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也完全不同于阶级对立社会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只能是,而且必须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没有阶级性。

我们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当代中国法不可避免地反映和体现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要求和特点。

从我国法的整体来说,首先是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但这并不排除某个具体的法律主要是反映其他经济成分的要求。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固有内容和存在的依据。

3.答:

法有一系列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5)法是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4、答: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方式,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五、论述题

1.答: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

除法律规范之外,还有道德、规章等其他社会规范。

虽然在当代社会,法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但是,法并不能取代其他的社会规范。

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调整手段。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的作用的发挥需要其他社会规范和手段的配合。

2.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在有些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内,采取法律调整的方式是不适宜的。

庞德曾经指出:

“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

”例如,对涉及人们的思想。

认识、道德、信仰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如果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不仅无效反而会导致有害的结果。

对人们的一般私生活问题也不宜采取法律手段。

法律应当处理那些可以依据可靠的证据来确定的问题,调整那些能够精确认定的行为。

如果事实根本无法确定,就不宜甚至根本不应采用法律手段。

3.法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是有限的。

法的内容是抽象的。

概括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否则,就失去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是,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多变的、形形色色的,法不可能包容所有全部的社会生活。

因此,法律调整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空隙,法律调整与社会生活的变化之间也会产生某种程度的不适应或“时间差”。

4.法的局限性与法的运行特点有直接关系。

法不可能自动实施。

即使一个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有人来运作。

如果没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作用。

5.法的作用的发挥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制约。

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法的作用仅仅局限于刑法。

行政法等部门,其他法律如民商法几乎没有什么作用。

又如,受现行政治体制的影响,司法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此,极大地影响了法的作用的发挥。

法的作用的发挥还依赖于相应的文化氛围。

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环境,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

作为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法的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以及相应的信息传播手段。

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充分,也会严重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

2.答:

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移植”一词,同样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方面的法的移植是植物学意义上的移植,即一个国家全盘移人别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方面的法的移植显然是医学意义上的移植,即一个国家部分移植或吸收别国的法律。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相互移植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这是因为:

门)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了赶上先进或发达国家,有必要移植先迸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2)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

一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借鉴和吸收别国法律中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的制度和规定,特别是世界各国法律中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从法律是一种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来看,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也必须存在某些共同性。

在移植别国的法律时,必须对本国和别国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并且从法律技术和实施上提出移植的具体的可行的操作方案。

首先,必须了解本国与别国法律的全部情况,包括法律词汇的真实含义、法律的结构、法律的原则、法律技术、法律精神、法律调整的对象,等等。

其次,必须认真分析本国与别国法律制度所处的社会条件,同样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往往有不同的效果。

3.答:

按照历史传统来分类,资本主义法可分为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亦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

两大法系的经济基础。

阶级本质是一致的,但在法律形式方面存在着很多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在民法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它们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院的判例、法理等,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只是在法院判决时有参考价值这种意义上,才能称为法律渊源。

与此不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是有拘束力的。

(2)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来说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当然,后来,普通法法系国家也逐步采用法典形式。

因此,两大法系在这一方面的差别已日渐缩小。

但普通法国家的法典,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典那样包罗万象。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的差别。

在民法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与此不同,在普通法法系,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主要差别。

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

行政法和刑法等。

程序法一般也被认为属于公法。

进人20世纪后,又出现了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如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

普通法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它的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存在了很多差别。

这一法系使用的某些术语、概念,在另一法系是没有的,反之亦然。

或者是同一个术语、概念,但在两个法系中却具有不同的含义。

六、讨论题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

法的继承是新法对旧法的扬弃,是一种批判性的继承。

法的继承的主要依据在于:

(二)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有两种基本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全面废除旧法,但在制定新法时对旧法中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等成分加以吸收和借鉴。

第二种方式并不全面废除旧法,只是剔除一些与新的社会生活条件相冲突的旧法或旧法原则、旧法规范等。

第一种方式是以新法体系为基础而吸收旧法的内容,第二种方式是以旧法体系为基础而注入新的内容。

法的继承的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概念。

技术。

法的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3)法律中的技术性规范和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

第二单元

四、简答题

1.答: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它的特征是:

第一,法律规范的体系是单一的。

在特定的社会里,法律规范体系一般只有一个。

如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只能是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的规范体系,且只有一个。

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在特定的社会里,则不是惟一的。

第二,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第三,法律规范具有确定的约束性,它规定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

及违反规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规范的形式是特定的,是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用正式文字规定出来的。

而其他社会规范,大都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或习惯之中。

2.答: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具有以下不同:

①二者的范围不同。

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与现行法律部门相对应的部门法学,而且还包括不属于法律体系的其他学科。

②二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可能会出现多种体系并存的情况。

③二者在起指导、主要作用的主体不同。

在法律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统帅地位的是宪法等规范,而在法学体系中起指导作用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法哲学。

3.答: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所作的分类。

(2)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作的分类。

(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根据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4)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4.答: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通过享有、行使权利或承担、履行义务而同他人(法人、组织)形成法律关系的人。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

5.答: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有以下几类:

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五、论述题

1.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一、宪法宪法又称国家法、母法,它是我国的根本法。

它是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最重要的部门法。

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主导的、中心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保持宪法的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关键。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行政法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也体现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之中;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行政法规是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行政法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构成的,它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同法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

人身关系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可成为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与财产关系有某种联系,它也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我国的经济立法实践来看,经济法调整的内容广泛,经济法规范众多。

五、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六、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即既有人身关系,也有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构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七、环境法环境法又称资源环保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这两类法律密切联系,都涉及到自然资源,因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这一部门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八、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部门法主要由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组成。

九、诉讼法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保证各种实体法实现的必要条件,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或有关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与诉讼参与人形咸的诉讼关系。

诉讼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十、军事法军事法是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答: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它以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2)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首先,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建立或实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

其次,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表现在:

第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通过法律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的某些社会关系纳人自己的调整范围,于是这部分社会关系便与国家法律联系在一起,既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为其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又要求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相符合,由此建立和实现的社会关系也得到国家支持和保护。

第二,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特定权利与义务形式相联系的一种关系。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授予法律权利、设定法律义务的特有方式实现的,因此法律关系是以主体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出来的。

第三,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一种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并以法定权利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单元

四、简答题

1.答:

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

立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具有从属性。

实践性和操作性。

立法原则主要包括:

(1)科学原则;

(2)民主原则;(3)统一原则;(4)平等原则;(5)效益原则。

2.答:

法的适用的特征:

(1)法的适用是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专门活动

(2)法的适用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是必须依法作出决定或判决、裁定的活动

3.答:

(1)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正确、合法、及时。

(2)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4.答:

守法的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守法主体是指社会中哪些人和组织必须守法。

社会主义社会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守法主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平等性。

(二)守法内容守法内容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种类及其范围。

(三)守法程度守法程度是指守法主体的行为合法程度。

守法程度包括三个层次:

1.最低层次是不违法犯罪。

2.中间层次是依法办事,但不论动机如何。

3.最高层次是守法主体的行为,不论从外在方面,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五、论述题

1.答: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逻辑上的联系。

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制裁的措施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刑事制裁也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此外,还可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行政处罚有警告。

罚款、行政拘留等。

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而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2.答: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在两大方面进行法律监督,即对法的制定活动的监督和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为两类:

一类是“一般行政监督”;另一类是“专门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这种监督与一般行政监督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它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检查,而不是一般的工作或业务性检查。

在我国它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两种。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根据我国检查监督的发展历史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大体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一般监督,另一类是专门监督。

(二)一般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

(2)专门监督也称特殊监督,是指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实行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它虽然不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我国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

(2)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单元

四、简答题

1.答:

主要有:

(1)引导作用。

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

(2)促进作用。

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直接促进作用;二是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是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一些法律。

(3)保障作用。

这种保障表现为:

利益保障;秩序保障。

(4)制约作用。

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

2.答:

法对科技的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

(1)确认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2)组织、管理、鼓励科技活动。

法律根据国家的科技政策,确定科技发展战略,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合理分配。

(3)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法律确定了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管理制度,确定了著作权制度,确定了专利制度,确定了技术合同与技术市场的管理制度。

(4)抵制和防止科技发展的消极后果。

五、论述题

1.答: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

一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法,即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法律。

2.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即关于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

3.市场秩序法,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

4.市场体系法,即确认不同市场、规定不同市场要素规则的法律。

5.市场宏观调控法,即关于政府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

6.社会保障法,即关于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

对于国外市场经济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国情况的东西,可以大胆吸收。

有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法律不可能将各地的情况都规定进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现但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的法制原则。

二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运行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完备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仅仅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

法律制度是一个由多种要素组成的综合体,法律规范只有与其他要素协调发展,才可能发挥其作用。

目前,我们所面临的现实不是缺乏法律制度,而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

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运行机制的独立性差。

要改革法律制度,关键是建立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

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保障司法独立。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运行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司法权无足轻重,司法独立无从谈起,致使许多法律原则和规定形同虚设,行政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确立合理的、独立的司法权的权威地位,以保证法律有效、公正地运行。

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法律运行依然由行政机关左右,就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制度。

司法独立也是实行法制本身的要求,所以,各国学者都将它列为法制的基本要素之一。

2.答: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制的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道德基础。

法制必须有道德基础,失去道德基础,法律就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

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主义道德对于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不仅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也要依靠社会主义道德作保证。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人们严格地、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社会主义道德还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社会主义法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社会主义法不可能达到完整无缺的地步。

在这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以自己独特的功能,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影响,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整,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的规范在这方面的暂时空缺,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补救职能。

④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的相互渗透,也使社会主义法具有了道义上的力量。

社会主义法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使其具有法的效力,道德在推行卜就有了坚强后盾。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道德的作用:

①社会主义法是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

因此,社会主义法必然把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过程中,以法律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规范确认下来,使这部分最主要的道德要求,同时也成为人们在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切实地保障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实现。

②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

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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