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定编设岗及聘任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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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定编设岗及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定编设岗及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一、定编工作

㈠工程实验人员编制

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以人时数、设备总值、贵重仪器台件为因素,用准备实验的复杂程度、实验层次调节,合理定编。

1.学院(教学中心)、(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独立研究所(处级)定编人数S1

S1=A/Q1+B/Q2+C

其中:

A代表单位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环节人时数合计

A=∑(单位单门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学时×上该门实验课的学生数×K1×K2);

K1为准备实验的复杂程度系数

K2为实验层次调节系数

K1K2

基础(教育教育,学1

0.2

科基础)实验准备0.4

较少实践教学环节(每周1.4

实验实验12学时计算)按0.6

中等

工作层次0.8较多专业(专业教育)实量1.8

验1.0

多3

研究课程实验B为单位设备总值

C为贵重仪器设备补贴编制

Ci*DiΣC=

C贵重仪器台套D补贴系

0.110-21万元(不包2万元0.2万元(不包4万元20-42

0.3

万元)以43

万元(不包40Q1为人均承担实验教学人时数标准

Q2为人均承担设备值标准

注:

Q1、Q2值根据我校具体测算情况确定。

2.网络中心、测试中心、实习工厂教学实习编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㈡图书资料人员编制

1.图书馆以学生4000人,藏书20万册,配备15人为基数核定编制。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400标准学生数增加1人,每增加图书5万册增加1人;年平均进书3500册增加1人。

2.各单位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编制按本单位教师数、研究生数、资料室规模进行核定。

具体如下:

类型

教师数+研究生数

藏书量(万册)

编制数

大型

800人以上

5

3——4人

中型

400——800人

——25

2——3人

小型

人以下400

2

——1

1——2人

有关说明

⑴文科各单位资料室编制一般按上限核定;理、工、医科各单位资料室编制一般按下限核定。

⑵藏书量少于1万册的资料室,可配备资料人员1人或由管理人员兼职。

⑶服务人数与藏书量有交叉或其他特殊情况,其编制可适当调整。

㈢临床医学院人员编制

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各临床医学院的实际情况,

学校对临床医学院人员编制实行宏观管理。

临床医学院人员总编制按目前各院的住院床位数,参照有关规定核定(口腔医学院牙椅按一定比例折算床位数)。

总编制内各部分人员编制按如下比例控制:

医疗占20~30%,护理占40~30%,医技占20%,管理占8%~10%,后勤占12~10%。

各临床医学院可根据上述比例,在总编制数内自行分配各科室人员编制并报人事处备案。

㈣档案馆人员编制

主要以馆藏档案数量为依据进行核定,以馆藏档案1万卷配备5人为基数,每增加1万卷增加1人,年新进档案2000卷增加1人。

㈤期刊编辑人员编制

参照原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按如下标准核定:

1.季刊3--5人,其中编辑2--4人,编务1人。

2.双月刊4--6人,其中编辑3--5人,编务1人。

3.月刊8人,其中编辑7人,编务1人。

有关说明

1.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可配备外文专职编辑2—3人。

2.整体进入SCI、EI检索的科技期刊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人。

㈥校区医院人员编制

参照《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各校区医院人员编制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Y=Y1/300+Y2/100+Y3/150

其中:

Y表示各校区医院的总编制

Y1表示各校区医院服务的学生数

Y2表示各校区医院服务的离退休职工数

表示各校区医院服务的在职职工数Y3.

㈦附属中小学人员编制

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主要以在校的子弟学生数作为基数核定。

1.附属中学人员编制计算公式

Z=Z1/13.5×85%

其中:

Z表示附属中学的总编制

Z1表示在校的子弟学生数

2.附属小学人员编制计算公式

X=X1/19×91%

其中:

X表示附属小学的总编制

X1表示在校的子弟学生数

㈧出版社人员编制

根据出版社的实际情况,本次定编暂维持现有人员规模不变,经费自理。

二、设岗工作

㈠设岗办法

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为四级:

正高、副高、中级、初级。

具体设岗办法如下:

1.专业技术人员各系列各级岗位设置,采取按系列设岗和按单位设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学校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系列的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并制定参考的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3.按系列设岗的,学校按系列总编制数计算高级岗位数额,由学校集中管理;按单位设岗的,由学校根据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计算岗位数额,并下达各单位。

各中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设岗方案,报学校定编设岗及聘任工作小组审批后执行。

㈡各系列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1.工程实验系列

研究员岗位按系列设置,高级工程师岗位按单位设置。

研究员岗位按系列编制数的2%设置,高级工程师岗位按编制数的20%设置。

2.图书系列

图书系列研究馆员岗位、副研究馆员岗位按系列设置。

研究馆员岗位按编制数的2%设置,副研究馆员岗位按编制数的20%设置。

3.临床医学院医、药、护、技系列

临床医学院医、药、护、技系列可参照下列标准设置正、副高级岗位。

医疗系列高级岗位控制在编制数的50%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20%以内;药、护、技系列高级岗位控制在编制数的10%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1%以内(药、护、技正高按系列设置)。

4.期刊编辑系列

编辑系列各级岗位按系列设置。

编审岗位按编制数的15%,副编审岗位按编制数的30%设置。

5.校区医院医、药、护、技系列

校区医院正、副高岗位按系列设置。

正高岗位按编制数的5%设置,副高岗位按编制数的20%设置。

其中正高岗位只在医疗系列设置。

6.中学教师系列

中学高级教师岗位按系列设置,按编制数的35%设置。

⒎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岗位按系列设置。

⒏会计、统计、审计系列

会计、统计、审计岗位按系列设置。

高级会计师岗位按编制数的20%设置。

⒐后勤服务集团、产业系统学校根据现有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按一定比例计算高级岗位数额,单位制定具体的设岗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㈢各系列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各系列中级岗位数原则上不超过编制数的50%。

三、聘任工作

㈠聘任组织及职责

1.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和专家组成,成员17至25人。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主任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主管副校长提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职责如下:

⑴工程实验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工程实验系列各级职务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⑵图书资料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图书资料系列各级职务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⑶卫生技术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卫生技术系列各级职务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⑷编辑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编辑系列各级职务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⑸中学教师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中学各级教师职务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⑹小学教师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职务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各级职务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⑻会计、统计、审计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各级职务聘任人选;

⑼基建工程、产业工程系列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基建工程、产业工程系列各级职务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后勤服务集团,产业系统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进行审定,通过者,由后勤服务集团或产业系统有关单位进行聘任。

⒉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由中层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成员7至15人。

委员会主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党委(总支)书记担任。

成员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名,经中层单位领各中层报学校定编设岗及聘任工作小组批准。

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单位也可由教师聘任工作委员会履行该委员会职责。

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⑴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方案;

⑵制定本单位的聘任细则;

⑶审查拟聘人员资格并推荐拟聘各级职务人选。

对于不具备单独成立聘任委员会条件的中层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聘任工作委员会,或与相关的中层单位联合组成聘任工作委员会。

㈡聘任条件

1.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职务的聘任条件及基本职责参照《吉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执行。

各中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委员会应在学校规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细则,报学校定编设岗及聘任工作小组批准。

2.已经具备各级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参加本次聘任时,各中层单位审核其近五年的成果(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达到相应聘任条件方可聘任。

㈢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或各单位公布拟聘岗位、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2.个人申报。

应聘人员向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3.成果展示。

凡应聘正、副高级岗位人员的成果均应公开展示。

4.组织考评。

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述职、评议等)各单位自定。

5.资格审查。

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各级职务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聘任工作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资格审查意见方为有效。

在进行资格审查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会议成员的2/3方为通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实行受聘本人未出席的成员不得补充投票。

过,

及亲属回避制度。

6.提出拟聘人选。

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应聘各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意见。

7.确定人选。

学校系列聘任委员会以民主程序对各级职务人选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拟聘人选。

8.张榜公示。

学校通过网络等方式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

9.决定聘任。

拟聘人选经公示期无问题的,由校长聘任。

四、其它

㈠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聘任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不允许应聘高一级职务,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㈡聘任组织成员借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任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允许任职年限破格和越级应聘。

㈣凡经学校确认,属于长期病休人员、重症患者等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可不参加聘任,仍由原单位管理,可不占原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岗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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