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食货志》之编纂研究与校勘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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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食货志》之编纂研究与校勘修订

《明史食货志》之编纂、研究与校勘修订

  摘要:

《明史食货志》之编纂始于清初潘耒辑录“明实录”的有关资料,志书草稿成于王原,而后删改成王鸿绪《明史稿》之“食货志”,雍乾之际再加修改而成其书。

此书是研究明代社会经济的重要依据,历来受到学者的重视。

20世纪中期以后,海内外学者开始对之进行校勘,纠正其失误。

近几年对初校本《明史食货志》校勘记的修订是在尊重并吸收前贤有关成果的基础上,复核、修订初校本原有校勘记,并对新发现的问题加以考证,作出增补校勘。

每条校勘,首先从论证较详的校勘记长编入手,而后简化成扼要的校勘记。

初校本《明史食货志》原有校勘记99条,修订后形成了校勘记长编247条,又从中择出223条简化成校勘记。

文章选列其中校勘记长编30条,希望读者由之了解本次校勘修订工作的大体状况。

  关键词:

修订;《明史食货志》;校勘记

  作者简介:

张明富,男,长江师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明清史研究。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明实录’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

13&ZD09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明清商人传记资料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

14ZDB035

  中图分类号:

K24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7504(2015)01-0152-06

  《明史食货志》之草创者为清初史家潘耒。

约在康熙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之间,他从洪武至万历朝的实录中,抄出了有关食货的资料六十余本,作成了资料长编。

此长编惜已不存。

而后,王原草创了《明史食货志》之原稿。

此原稿分上、下两篇,共十二卷。

再后,王鸿绪《明史稿》之“食货志”承王原原稿之文而有所变动,殿本《明史食货志》又改动王鸿绪《明史稿》之“食货志”而成其文。

《明史食货志》的资料来源除洪武至万历朝的各朝实录外,还有《大明会要》、《诸司职掌》、正德《明会典》、万历《明会典》、王圻《续文献通考》、张学颜《万历会计录》、毕自严《度支奏议》、席书《漕船志》及《漕运录》、方日乾《屯田事宜》、王宗沐《海运志》等。

《明史食货志》共分六卷,先后记述了明代的户口、田制、赋役、漕运、仓库、盐法、茶法、钱钞、坑冶、商税、市舶、马市、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等方方面面的制度及其演变,是全面了解明代社会经济状况的系统记载,历来受到学者的重视。

但由于该书成书历时半个世纪之久,中经多次改动删削,难免出现讹误之处。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其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国内外学者多有对其进行研究并进而加以校勘者,或改其文字之误,或校其史实之讹,或补其漏文,或删其衍字。

较早对其全文进行注释并校误的为日本学者,执笔者包括山根幸夫、星斌夫、佐久间重男等八位著名明史专家,最后由和田清先生编在一起并撰写序言,以《明史食货志译注》为名,由东洋文库在1957年印刷发行,至1996年又发行了补订版。

中国学者较早对其全文进行校注的为著名明史专家李洵教授,20世纪60年代初年粗成草稿,凡十余万字,此稿于“文革”中失去,至1977年重理此事,两易其稿,至1979年终成《明史食货志校注》一书,于1982年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

此外黄云眉先生于1980年至1982年在中华书局出版的《明史考证》

(二)与(三)中,以及1980年至1981年梁方仲先生在《北京师院学报》所发表的四篇笺证《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的文章中,也对《明史食货志》的许多失误进行了纠正。

  2007年《明史》初校本修订工作主持人南炳文先生邀请笔者负责《明史食货志》校勘记的初稿起草任务。

由于先师李洵先生对《明史食货志》曾作专门研究,笔者多年来亦以明代经济为主要研究方向,修订《明史》校勘记在学术上有战略意义,这一邀请使笔者甚为兴奋,一者有继承、发扬先师遗业之感,二者有因利就便之快,三者有机会千载难逢之思,于是当即接受邀请,安排妥了其他必要的工作任务,尽力投入了这项工作之中。

根据《明史》修订工作的整体安排规定,在从事《明史食货志》修订草稿撰写中,笔者首先仔细阅读和研究了20世纪50―70年代撰写的初校本《明史食货志》的全部校勘记,认真体会了其以校史为主等编纂原则。

此使笔者深深感到初校本校勘记的编撰诸原则,十分正确,符合实际,亦便于操作,从而提高了贯彻这些原则、与整个《明史》初校本修订工作保持一致的自觉性,坚定了信心。

而后则开始了逐字阅读《明史食货志》原文,并参对清朝明史馆撰写的各种《明史食货志》拟稿以及“明实录”、《明会典》等《明史食货志》撰写时所依据的各种资料,找出《明史食货志》中的疑点,加以考证,作出结论,写出校勘记。

为了保证简洁、明快,校勘记所用文字尽量节省,只写结论和得出结论所根据的主要资料出处。

为了便于回溯和检查,撰写校勘记以前,要先写出校勘记长编。

长编不仅要写出相关结论,而且要将较多的论证资料出处及其有关原文记载写进其中。

为了保证校勘工作尽量深入、到位,除了在仔细阅读《明史食货志》原文时寻找考证疑点外,还要充分吸收前贤的有关研究成果,其中包括专门吸收初校本的校勘成果以及专门吸收和田清、李洵、黄云眉、梁方仲等先生有关专著论文中的成果。

另外,对于笔者本人在以前治学中积累的有关成果的吸收,也要特别列入日程,以免遗漏。

对于前贤的有关成果,在工作过程中注意时刻保持敬畏的态度。

由于受篇幅的限制,在校勘记长编中,对前贤的有关论述不可能加以具体介绍,但是凡初校本原有校勘记者都要特别注明,凡先贤在有关论著中有过论述者也都要特别注明其曾论及,即使其所论或有可议之处,也同样注明其曾论及,以不没前贤之贡献。

当然尊重前贤不等于对前贤的论述一律顺从。

在撰写每一条校勘记长编时,无论前贤曾否论及,都要根据对有关资料的研究或重新研究作出自己认可的结论,以求学术的高标准。

  经过数年的努力,笔者完成了点校本《明史食货志》六卷的校勘修订草稿的撰写工作,现又经过主持人南炳文先生的复核、修改,形成了第二稿。

初校本《明史食货志》原有校勘记99条,修订后的第二稿形成了校勘记长编247条,又从中择出223条简化成了校勘记。

此稿所形成的校勘记比初校本多出了一倍以上,其主要原因,不在于此稿的撰写者有什么特别的功力和水平,论功力和水平,笔者等难与初校本校勘记撰写者相提并论。

其主要原因,一在于初校本校勘记撰写者决定和奉行了正确的可行而又有效的校勘诸原则,使修订者承而行之,得以顺利进行;二在于这次修订者生逢其时,遇到前人不可享受的信息时代,从而能看到前人不可能看到的文献资料,能吸收众多前贤的已有成果,从而能对前人的工作拾遗补阙。

言念及此,笔者等对初校本校勘记撰写者及其他有关前贤,充满了难以言表的感激之情,对于能身逢信息时代感到非常幸运。

  以下笔者从修订《明史食货志》初校本形成的二稿校勘记长编中选出30条,附列于下。

其每一条开头所记页码和行数,是指本条所校勘的内容在初校本《明史》中的位置;页码和行数之后所写的短语,是本条所校勘的词语的出处;短语之后独立的词语,是本条校勘所针对的对象。

有些条短语后无独立的词语,则本短语即为本条校勘所针对的对象。

细读所列30条校勘记长编及其本条末尾括号中的文字,可以看出,这些长编除笔者等新发现的校勘记疑点外,有不少条是继承了初校本的校勘记或因吸收其他前贤的成果而写出的;个别条笔者所持主张与前贤意见有所不同;在这次修订中,涉及了改字、补字、改标点等;若干条因真相待考或其他原因只写长编而未出校。

本文附列30条校勘记长编,并非笔者等对相关问题的最终主张,此仍为未定之稿,之所以将之发表出来,乃是希望由之而使广大读者和专家了解本次初校本《明史》修订工作的大体状况,借以广泛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力争将这次修订工作做得好一些,尤其是希望借以广泛征求广大读者和专家对《明史食货志》校勘修订的宝贵意见,敬请各位不吝指教。

  1.页一八七八行四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十人,万斯同《明史》卷九六《食货二》、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一》第一页上、《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第四页上洪武十四年正月、正德《明会典》卷二一、万历《明会典》卷二?

皆作“十人”。

傅维鳞《明书》卷六七作“十户”。

联系上文,似应以“十户”为更妥。

(出校,不改)

  2.页一八八?

行三至四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处之本书卷五《成祖本纪》载:

“(建文四年六月,燕)王升辇,诣奉天殿即皇帝位。

”同书卷一四五《徐理传》载,徐理因助成祖靖难有功被封武康伯。

又,《明太宗实录》卷一二上第三页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申载:

“封都督佥事徐理为奉天翊卫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柱国武康伯。

”同书卷一二下第七页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乙巳载:

“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处民之以罪徙者。

”可知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其六月燕王已即帝位。

其九月封徐理为武康伯并派其往北平者,只能是明成祖。

本书此处“建文帝命”之说为误。

(出校。

李洵已谈及)

  3.页一八八?

倒二至一行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此数据见万斯同《明史》卷九六《食货二》、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一》第四页上、万历《明会典》卷一九。

但《明孝宗实录》卷五八第七页上弘治四年十二月载:

“是岁天下户九百八十万七千一百七十三户,口五千五十万三千三百五十六口。

”待考。

(不出校)

  4.页一八八三倒六至五行又令诸将屯田龙江诸处屯田,原作“屯兵”。

万斯同《明史》卷九七《食货三》、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一》第六页上至第六页下皆作“屯田”。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第一页下癸卯年二月壬申朔载:

“申明将士屯田之令。

初,上命诸将分军于龙江等处屯田。

”应以“屯田”为是。

据改。

(出校,改字)

  5.页一八八四倒五至四行屯军百名上下委百户屯军,原作“屯兵”;百名上下,原作“百名”。

正德《明会典》卷一九载:

“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委百户一员……若屯军不及一百名者亦委百户一员。

”万历《明会典》卷一八同正德《明会典》,唯“若屯军不及一百名”作“不及一百”。

据改。

(出校)

  6.页一八八六倒三行崇祯时李继贞巡抚天津“崇祯时”,原脱。

本书卷二四八《李继贞传》载,李继贞巡抚天津,大兴屯务,时在崇祯年间。

无“崇祯时”三字,接读上文易误解为熹宗时之事。

故补此三字。

(出校,补字)

  7.页一八八七行十给事中齐章言齐章,原作“齐庄”。

《明宪宗实录》卷二?

三第二页上成化十六年五月庚寅作“齐章”。

据改。

(出校,改字。

黄云眉已谈及)

  8.页一八八八行八至九“德王请齐汉二庶人所遗东昌兖州闲田”至“德王争之数四”据本书卷一一九《德王传》及《明世宗实录》卷一三?

第九页上至第十页上嘉靖十年九月己卯,德庄王见于成化年间请得齐、汉二庶人所遗、东昌兖州闲田及白云等湖地,至嘉靖时山东巡抚邵锡请按新令革德府庄田,与其时之德王佑榕(死后得谥被称为德懿王)发生争论。

可知本书此处将两事混为一事,且将两个德王混为一人。

又据上引《明世宗实录》,齐、汉二庶人所遗土地与东昌兖州闲田非同一处土地,故本书初校本之标点应作调整:

将“东昌”二字下顿号移至其前。

(出校。

李洵已谈及。

标点径改,不出校)

  9.页一八九三行六至七“县上中下三等”至“十万石下为差”此处未记明有关规定作出之时间。

据《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下第十八页下,关于各县等级之规定在吴元年,据同书卷八四第六页上,关于各府等级之规定在洪武六年八月。

(出校)

  10.页一八九四倒四行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二》第二页上作“遂定桑麻科征,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本书上文有“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

栽桑以四年起科”十七字。

王书无此十七字,故其多出“遂定桑麻科征”六字。

本书不误,王书亦不误。

(不出校。

原有校勘记,应删去)

  11.页一八九五行一至二又令户部侍郎杨靖会计天下仓储存给二年外并收折色惟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仍使输粟惟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仍使输粟,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二》第二页下同本书,惟“布政司”三字作“行省”。

而万斯同《明史》卷九八《食货四》有关记事无此记载。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八第一页下洪武十九年五月己未有关记事亦无此记载,且该书卷一七七第七页上洪武十九年四月己亥记有批准陕西西安府以一贯五百文抵麦一石之比率折收是年夏税之事。

本书此处记事似有误。

另,本书初校本在“二年外并收折色”七字上用逗号,误,应将此逗号改至此七字前“存给”二字之上方妥。

“存给”二字原作“存粮”,兹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八第一页下洪武十九年五月己未改。

(出校,改字。

标点部分径改,不出校)  12.页一八九六倒二行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此段话原作“后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尽取之”,与下文不连贯,文意不顺。

兹依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二》第四页下补改。

查此事原载《明宣宗实录》卷六第十页上洪熙元年闰七月丁巳,称:

“广西右布政使周干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民瘼还,言:

臣窃见苏州等处人民多有逃亡者,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粮长弓兵害民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

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

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

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

”可知本书此处确有脱误,而王鸿绪《明史稿》所载符合原貌,应据补改。

(出校,补字、改字。

黄云眉已谈及)

  13.页一八九八行五请责州县正官州县正官,原作“州县官”。

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二》第六页下、《明世宗实录》卷一一八第八页上嘉靖九年十月辛未皆作“州县正官”。

据补。

(出校,补字)

  14.页一九?

一倒四至三行由是度支为一切之法以箕敛财贿以,原作“其”。

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二》第十页上作“以”。

《明世宗实录》卷四五六第四页上嘉靖三十七年二月戊戌无此字。

兹从王鸿绪《明史稿》改正。

另,本书初校本在此十四字后用顿号,误,应该逗号。

(出校,改字。

标点部分径改,不出校)

  15.页一九?

三倒一行总理卢象升请加宦户田赋十之一总理,原作“总督”。

据《卢象升疏牍》卷五《剿寇第一要策疏》改。

本书之误乃承自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二》第十二页上。

(出校)

  16.页一九?

四行七至八三年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三年,原作“寻”。

王原《明食货志》卷四、万斯同《明史》卷九八《食货四》作“三年”。

《明太祖实录》卷五四第一页下系此事于洪武三年七月辛卯。

“寻”较模糊,不及“三年”准确。

据改。

本书承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二》第十二页下而来。

(出校,改字)

  17.页一九一六行一至二道淮及沙河抵陈州颍岐口跌坡跌坡,指河道坡度较大之处,非地名。

本书初校本此二字加专名号,误。

应删专名号。

(径改,不出校)

  18.页一九二一倒二至一行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神宗初,万斯同《明史》卷九九《食货五》作“隆庆六年”。

而《明神宗实录》卷二第二十六页下隆庆六年六月庚辰载:

“定漕运程限,每岁十月开仓,十一月兑完,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四月到湾,永为定例。

从尚书朱衡议也。

”可见时神宗即位不及一月,年号仍用“隆庆”。

本书言“神宗初”不误,但嫌不明确。

万斯同《明史》言“隆庆六年”亦不误,但嫌不明确。

(出校)

  19.页一九二四行二明初京卫有军储仓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洪武三年,万历《明会典》卷二一作洪武四年:

“洪武四年,设军储仓二十所,各置官掌管。

”然《明太祖实录》卷五四第二页下至第三页上洪武三年秋七月丁酉载:

“置军储仓。

时在京卫多,积粮以巨万计,而廪庾少,无以受之,乃命户部设军储仓二十所,各置官司其事,自一至第二十依次以数名之。

”应以《明太祖实录》所载为是,本书记为洪武三年不误。

(不出校)

  20.页一九二六倒三至二行又有天财库亦名司钥库贮各门管钥各门管钥,原作“各衙门管钥”。

万斯同《明史》卷一《食货六》作“诸门锁钥”。

王鸿绪《明史稿食货三》第十页下作“诸门锁钥”。

万历《明会典》卷三?

作“皇城各门锁钥”。

据之删“衙”字。

(出校)

  21.页一九三一倒一行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按,《明宣宗实录》卷三三第五页上宣德二年十一月丙申载: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判官杨陵奏:

本司所属富安等二十九场盐课司,岁办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引重二百斤。

”可见该司早在弘治前,已出现改办小引盐之事。

(出校)

  22.页一九三二行七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二十二万四百余引《明太祖实录》卷二二第四页上记吴元年二月癸丑置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岁办二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四引有奇;卷一三?

第九页上又记洪武十三年三月癸丑增万一千九百一十引。

于是总数当至二十三万四千二百九十四引。

傅维鳞《明书》卷八一《盐法》载,洪武时,两浙“其额办岁课盐二十二万四千五十七引有奇”。

均与本书异。

万斯同《明史》卷一?

一《食货七》、正德《明会典》卷三五、《万历会计录》卷三九、《皇明世法录》卷二八载,洪武间,两浙盐场三十五,岁办盐二十二万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与本书相合。

待考。

(不出校)

  23.页一九三二行七至八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同据《明孝宗实录》卷二九第六页上弘治二年八月辛卯,弘治时为大引贰拾贰万贰千余(折小引为肆拾肆万肆千余),万历时为小引肆拾肆万肆千余。

而万历《明会典》卷三二、《皇明世法录》卷二八所记与《明孝宗实录》约略相同。

可见本书此处之“倍之”、“同”用语,只是约略言之,实则不甚准确。

(出校)

  24.页一九三六行六福建广东百贯广东,万斯同《明史》卷一?

一《食货七》、王原《明食货志》卷七《盐法》作“浙东”。

按《明仁宗实录》卷二上第二页上至第二页下永乐二十二年九月癸酉载:

“以钞法不通,定用钞中盐则例。

初,上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

钞法阻滞,盖由散出太多,宜设法广敛之,民间钞少,将自通矣。

其议所以敛之之道!

原吉对曰:

敛之易者,莫若许有钞之家中盐。

上曰:

此可一时权宜耳,俟钞法通即止,然必稍宽为则例,而后人皆趋向。

遂命原吉及吏部尚书蹇义等定各处中盐例,各减旧十四。

于是,原吉等奏:

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山东每引百五十贯,福建、广东每引百贯,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

上曰:

然,其速行之。

”可知本书当不误。

(不出校)

  25.页一九三七行二于是召商中淮浙长芦存积盐以纳之存积,原脱。

万斯同《明史》卷一?

一《食货七》载:

“遇边方急缺粮储召中,以存积二分见盐不次支给。

”王鸿绪《明史稿食货四》第六页上载:

“于是召商中淮、浙、长芦存积盐以给之。

”《明英宗实录》卷六六第八页上正统五年四月癸巳载:

“行在户部奏:

……其两淮、两浙、长芦每岁盐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各商,二分令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见数存积,遇边方急用粮日,召商中纳支给,庶官民两便,不致误事。

从之。

”据补。

(出校)

  26.页一九六三倒二行户部尚书夏原吉请更钞板篆文为永乐据《明太祖实录》卷九八第一页上洪武八年三月辛酉及现存大明宝钞实物,大明宝钞上之篆文仅“大明宝钞天下通行”八字,年号“洪武”二字用楷书。

又据《明太宗实录》卷一四第六页下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己亥,夏原吉之上言为:

“宝钞提举司钞板,岁久篆文销乏,且皆洪武年号,明年改元永乐,宜并更之。

”可知本书“请更钞板篆文为永乐”之语有误。

(出校)

  27.页一九六四倒三行弘治元年京城税课司顺天等八府山东河南户口食盐顺天等八府,原作“顺天”。

据《万历会计录》卷四一、《皇明世法录》卷三三改。

本书之误承自王鸿绪《明史稿食货四》第十七页下。

(出校)

  28.页一九七?

行五至六浙江温处丽水平阳等七县本书初校本在“处”与“丽水”之间用顿号,误,应删。

因为“丽水(县)”属“处(州府)”,“平阳(县)”属“温(州府)”,《明宣宗实录》卷七二第十一页上宣德五年十一月癸亥有“浙江所属温、处二府平阳、丽水等七县银冶”之语。

(径改,不出校)

  29.页一九九一倒四行诸商所以重困者困,原作“?

铩薄>荨睹魇雷谑德肌肪砣?

三六第三页下嘉靖二十七年五月癸巳改。

(出校)

  30.页二?

一?

行五民运银三十万六千余两据《万历会计录》卷二二、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此为扣除“河南、山东扣送太仓粮价银、抵作客兵年例银二万八百三十二两四分一厘”后之数字,其原数为三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九两零。

(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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