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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核算办法债券投资业务

XX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XX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以自营式买入债券资产以获取利息收入或买卖价差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其他类型债券。

第四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

(一)将本行自营债券投资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四分类进行核算;

(二)在明确债券持有目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需进行债券重分类时按照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

(三)交易性债券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债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终止确认时将权益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

(五)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六)持有至到期债券和应收款项初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公允价值:

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摊余成本:

是指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实际利率:

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四)交易费用:

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回购或赎回;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七)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八)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企业没有将某一金融资产划分为其他三类,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本行在自营业务中购入的债券,应根据持有目的和购入的债券的特征,分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第七条对于本行以近期出售、获取买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第八条对于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本行投资此类资产,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持有目的,到期前,除下列情况外,银行不拟提前将其出售或重分类: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债券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式收回该债券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第九条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本行购入的凭证式国债],归入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

贷款和应收款项投资的基本特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类相似,主要分别是该类债券投资没有活跃二级市场。

第十条不能归入上述三类进行核算的债券投资,本行将其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第十一条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买入时的持有目的以及买入的债券是否有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分类和核算科目,分类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改变。

第十二条对于债券投资成本的初始确认,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归入其他类别进行核算的债券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十三条债券投资在交易完成日确认资产。

若债券交易为网上交易,会计人员根据前台交易员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复核确认入账;如为网下交易,会计人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债券买卖成交合同”等相关资料,于合同签订日确认入账。

第十四条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第十五条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的债券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其中,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其有效期间的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折溢价摊销外,还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每月月末将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进行比较,差额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第十六条本行的债券投资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

1.本行已将债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对;

2.债券已到期,发行人按债券条款偿还债务,银行取得相应的报酬;

3.本行既没有转移债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因实际上不能收回该报酬,对资产进行核销,或放弃了对该资产的索偿。

第十七条本行正回购业务中的标的债券,其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本行不能对该项资产作终止确认处理。

第十八条本行购入债券若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则需要每月末按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债券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为当期损

益,计入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至债券出售为止。

第十九条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的债券,于持有期以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在该两类债券投资到期才偿付时,则只产生利息收益,而不会发生买卖差价损益。

第二十条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扣除减值损失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于该债券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期,当出现相关债券已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本行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将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中的债券减值损失。

第二十二条当对债券确认并计提减值损失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债券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能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三条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市价已经将减值的影响完全反映在债券账面价值及当期损益中,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减值计量。

第二十四条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中核算的债券,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会计计量。

因此,当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需要将债券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债券价值已恢复时,可以转回减值损失,但不能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五条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当期损益。

因此,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公允价值变动中减值部分,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即将该部分从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债券价值已恢复时,可以转回减值损失。

第二十六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新的利率,以便进行后续摊销。

第二十七条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投资,不得重分类,即其不能转出至其他类债券投资,也不能将已确认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第二十八条本行在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时,可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于重分类日,将该重分类的债券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除此之外,本行不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或提前出售。

第二十九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本行原则上不将其转移为其他类债券投资核算。

第三十条对于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若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将其持有至到期,可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转入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再行转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到期投资,若该资产有固定到期日,则与其相关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债券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债券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若没有固定到期日,则应仍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待处置或发生减值时转出。

第三十一条交易类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

1.交易日的处理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债券交易成本)

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

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

财务系统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

2.交割日的处理

借:

财务系统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第三十二条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

1.交易日的处理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

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借或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成本与面值的差额)

贷:

财务系统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

2.交割日的处理

借:

财务系统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第三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

1.交易日的处理

借: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持有到期投资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借或贷: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成本与面值的差额)

贷:

财务系统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

2.交割日的处理

借:

财务系统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第三十四条贷款和应收款项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

1.交易日的处理

借:

应收投资款项——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应收投资款项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

应收投资款项——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借或贷:

应收投资款项——利息调整(成本与面值的差额)

贷:

财务系统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

2.交割日的处理

借:

财务系统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第三十五条交易性债券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每月月末计提应收利息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

借:

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

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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