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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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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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规程.doc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操作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各车间、部门。

3职责

3.1设备工程部:

负责特种设备的验收、注册、使用、点检、维护保养、转让、报废、注销等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并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2各部门:

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

3.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内容

4.1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车辆。

4.2购买前验收:

设备工程部、项目工程部外购特种设备,在购买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合格后方可购买,索要全部注册资料。

4.3使用

4.3.1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负责,不准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准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未注册登记、未办理使用证的设备。

4.3.2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

①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②安全操作规程;

③日常点检制度;

④维护保养制度;

⑤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⑥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4.3.3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简称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4.3.3.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4.3.3.2负责管理特种设备使用,新增特种设备必须待设备工程部注册后方可使用;

4.3.3.3编制常规检修计划并组织落实;

4.3.3.4按照设备工程部的通知安排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4.3.3.5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4.3.3.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不允许无证从事相应工作。

4.3.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办理开工报告。

施工单位办理开工报告需携带以下资料:

①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形式实验报告(必要时);

②新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③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质证》;

④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⑤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4.4点检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年检、月检和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4.4.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由特种设备监督检测站按设备类别不同分别进行。

4.4.2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外观检查。

4.4.3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①各种安全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②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③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

④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⑤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4.4.4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①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②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③各联锁开关等是否完好;

4.5技术档案管理

4.5.1设备工程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

4.5.2技术档案内容主要应包括: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②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③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与定期检验报告;

④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4.5.3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设备工程部,由设备工程部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4.6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4.7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4.7.1原产权单位应当将拟转让设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设备工程部,设备工程部再将该设备的上述资料移交接收单位;

4.7.2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开工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等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7.3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开工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8报废、注销

4.8.1使用单位决定停止某种特种设备的使用时,应当报设备工程部,办理封存手续。

4.8.2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到设备工程部办理注销手续。

4.9注意事项

4.9.1新增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所检测,下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9.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有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停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或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再次使用。

4.9.3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用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设备工程部报告,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报设备工程部和安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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