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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doc

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等实行票证管理制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各部门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首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按风险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具),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作业现场应配备监护人员或指挥人员。

第二章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48小时。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规定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7、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相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装或盛装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7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部门、工段、分部领导、被动火作业工段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公司总经理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到场。

3、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要通知安全环保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六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由申请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工段或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

办证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表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申请部门和动火人、终审批准人各持一份。

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由安全环保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48小时。

三、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四、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经理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查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工段或部门安全员签字、经其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七条动火作业各相关人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焊工(金属切割)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段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分部经理、工段长、、部门经理)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工段(分部)安全员:

执行动火工段和动火点所在工段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到派人到现场。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7、动火作业的审查和批准人: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三章高处作业

第八条高处作业定义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九条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一、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条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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