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316上海城市环境照明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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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316上海城市环境照明规范

DB31T3162021上海城市环境照明规范

备案号:

1560B—2004

上海市地方标准

都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DB31/T3162004

目次

前言………………………………………………………………………………………………………………………………11

1范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l

5居住小区照明………………………………………………………………………………………………………………2

6公共活动区照明………………………………………………………………………………….…..…..….…………..1

7商业中心区照明…………………………………………………………………………………………………………..3

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4

9建筑外观照明………………………………………………………………………………………………………………4

10河流及桥梁照明…………………………………………………………………………………………………………5

11其他照明……………………………………………………………………………………………………………………6

'2都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7

13城巾环境(装饰)照明设备的供配电………………………………………………………………………….。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都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术语和定义…………………………………..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光源的比较………………………………………………………………………………l?

附录c(资料性附录)CIE对建筑泛光照明照度的建议…………………………………………………18

附录D(规范性附录)设计应用指南…………………………………………………………………………..19

附录E(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28

前言

目前我国各大、中都市正利用照明美化都市环境实施着灯光工程。

都市照明不仅仪是技术

和艺术的结合,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生态和环境爱护等问题。

因此,迫切要求照明设计在解

决美化都市、提升照明品质、营造舒服的环境气氛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安保、生态和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要求。

为使都市环境照明设计有章可循,特编制本标准,以期提高我国环境(装饰)

照明的水平,既美化了都市的夜景,又能达到环保、安全和节能的目的。

本标准的附录A、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c、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

卜晦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局、上海市照明学会。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

杨公侠、章海骢、俞丽华。

都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1范畴

本标准规定厂居住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照

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治理工作。

本标准适川于都市居住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园、绿地、雕塑、河流、

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标准小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都市道路、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巾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45—1991《都市道路照明设汁标准》

JC3050—19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CIE115·1995《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

GB7000.1-2002《灯具一样安全要求与试验》

3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

4总则

41都市环境照明的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水平照度(lx),最低要求为2lx;

(2)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lx),最低要求为1lx。

4.2都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排除光污染的阻碍。

421都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操纵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用于建筑

泛光照明的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操纵外溢光。

422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幸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服眩光。

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如表1中规定。

4,23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在天文台(站)

邻近应从严操纵.

4,2.4都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幸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4.2.5都市环境照明设施应幸免光线关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阻碍,并配合环保及

城区园林的建设。

4.3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照明质量、装饰成效、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合适的光

源。

有关光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B表B.1中以供比较。

·

4.4都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其自身也应做到坚

固、安全,造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和谐。

4.5都市环境照明应通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

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点。

4.6都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纳彩色灯光时,不应阻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同时不能与航行、

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

·

4.7在都市内功能混杂区域(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或行政办公建

筑)的照明,应按该区域的实际功能采纳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如7“商业中心区照明”或8

“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处理.

6.1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611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4所示。

62公共活动区的照明应制造亲切的气氛。

63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样显色指数Rs不应小于65。

64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6.41乔木宜从3m一5m外照耀,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

蔽,同时幸免产生眩光。

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

灯具。

6.4.2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冷白色光源,不宜使用彩色光源.

65花卉的照明

651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

65.2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样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

66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66.1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

并应幸免产生眩光或直截了当看见光源。

662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纳直截了当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

照明方式。

66.3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注意谆设备在白

天和夜间的观看成效与周围环境相和谐。

6.64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

67水体的照明

67,1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

假如水面

较大,能够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小型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

67.2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可按下列原则设置:

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

2)水帘或水幕能够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作为声光演出;

7商业中心区照明

7.1购物中心和商业区内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

(1)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干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20lx,平均度

(Emin/Eav)为0.1—0.3。

(2)地面以上1.5m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16lx,平均度(Emin/Eav)≥0.2.

(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亮度至少应该为背景

亮度的10倍左右。

72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产品。

7.3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其一样显色指数Rd应大于80,色温宜用

3000K~5500K。

74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

个区内应该和谐。

7.5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不包括霓虾灯)的最大承诺;亮度如表5的规定。

表5广告、招牌的量大承诺亮度

在其他区域中设置此类广告、招牌,其承诺亮度应酌情降低,行政办公(工业)区或公共

活动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承诺亮度值乘以0.4,居住小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承诺亮度值乘以

O.1.

7.6购物中心区内的休息和园林化环境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要求处理。

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

8.1行政办公区内的环境照明应将室外的照明水平坚持至23时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

的晕低要求。

8.2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周围仍应保证下列照明水平:

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4lx

周围道路上的平均水平照度2lx

83行政办公(工业)区内的个别房屋和绿地需进行装饰性照明时,应按“9建筑外观照明”

和“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有关条文处理。

9建筑外观照明

9.1建筑外观照的要求

9.1.1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重点,单体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光

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教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和谐,不得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

体,并应把握泛光照明的规模、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畴之间的尺度关系。

9,12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纳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杂敢

光。

所有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藏并防止破坏,同时既应考虑它的照明成效,也要注意白昼

的观瞻。

9.1.3注意节约能源,应采纳效率较高的光源和灯具。

9。

1。

4医院、居民楼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纳立面泛光照明,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主

体部分不提倡采纳立面泛光照明。

上述各类建筑如需作为地区的标志或美化环境,可在其顶部

采纳泛光照明或其他不阻碍居住者休息的照明方法,并应符合表3的要求.

92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瞄准点

921应依照土要观看方向和建筑物的布置确定泛光灯的位置和瞄准方向,如图1所示。

图1泛光灯的投射方向

92.2关于有阳台和凹廊的建筑物,泛光灯与房屋应有一定距离,以免产生过深的影子。

9.2.3泛光灯的安装必须隐藏并置于一样不易接触到的地点.

9.2.4泛光灯的定位与其配光特性(光束宽度、光束形状、光强)是彼此相关的,应和谐两

者的关系,做出最佳选择。

9.3要求的照度

建筑泛光照明的照度建议见附录C表C.1。

此建议照度适用于一样情形,假如要求专门成效

或检验设计成效,可按附录D.9.3条提出的方法进行设计或检验.

9.4应注意的问题

9.4.1玻璃幕墙建筑宜用内光外透或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4.2用有光泽的材料或深色漫反射材料作饰面的建筑宜用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4.3关于彩色光的使用必须慎审考虑,建议通过现场试验,以检验其成效.

9.4.4宜设分级开关,使节口和平常、营业时和营业后能够分别操纵.

9.4.5关于主体部分不进行外观照明的高层建筑,假如作为一个地区的定向标志,其顶部宜

重点处理.

10河流及桥梁照明

10.1河堤上的照明

10.1.1当河堤上有人行道时,其照明应满足表6的规定。

10.1.2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应能防止人为的破坏,并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级。

有季节性水位变

化的河流,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必须考虑水位变化的阻碍.

1013当河流的两岸均为休闲绿地时,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10.2桥梁照明

10.2.1桥面上的交通照明要求与和它相联的道路相同。

10.2.2小型桥梁的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

10.2.3关于大型桥梁,例如桁构桥、拱桥、悬索桥或斜拉桥,能够用泛光照明渲染其-卜部结

构。

要求的照度可参照附录c。

11其他照明

11.1交通广场的照明

交通广场的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为10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为8lx,要紧出入口的地面水平照

度不应小于20lx,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16lx,同时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

11.2人行道的照明

11.2.1人行道的照明要求见表6。

表6人行道的照明要求(lx)

11.2.2在休息区和台阶、告示牌或公用等处应另设加强照明。

11.2.3光源的一样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11.2.4人行道上的照明设备,必须用牢固耐用的材料制造,灯具的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和谐。

11.3人行道交叉口照明

人行道交叉口的照明要求见表7。

表7人行遭交叉口的照明要求(lx)

11.4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照明

11.4.1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的照明要求见表8。

表8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上的照明要求

11.4.2天桥的外观照明可参照“9建筑外观照明”处理.

11.4.3天桥上差不多的安全照明不应使用彩色光源。

天桥的结构能够用彩色的光源来装饰,但

在人行的部分应遮挡起来,并应幸免与交通信号灯混淆。

11.5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

11.5.1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见表9。

表9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lx)

11.5.2必须使用显色性较好的光源,其一股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12.都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

12.1照明设备除应满足安全、照明和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外,其体积尚需配合安装位置处

的空间人小和使用的环境,其造型亦应与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和谐。

12.2照明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安全要求包括设备的防触电爱护、外壳防护性能和耐热性能等方面。

12.2.1环境照明,”不得使用防触电爱护足0类的产品,只能使用I类、II类和Ⅲ类灯具.

(1)投光灯具、庭院内使用的灯具和道路灯具应采纳有金属外壳接地连续性的I类灯具或

有塑料外壳的Ⅱ类灯从:

(2)金属的操纵柜外壳庇是有接地连续性的I类防触电爱护电气产品:

(3)安装在喷水池和水池内的水下灯具应使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其外部和内部的

线路电压应不超过12v。

12.2.2安装在不同地点和位置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外壳防护等级,即使是同一个设

备,亦应如此.

12.3照明设备的温度和耐热要求

12.3.1正常或专门工作小的设备都不能使设备外壳造成过热而导致人员损害或成为环境中

的小安全因素。

环境温度为25'C时,频繁手丁操作或可直截了当接触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70'C,非金

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85℃,手握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60'C,非金属表面或部件的

温度应≤75℃。

12.3.2灯具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露天工作的一体化灯具内,电器腔中的电器配件(镇流器。

触发器,电容器等)的耐

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镇流器上的t,应≥130℃,不能使用无t,标志的产品.

触发器和电容器亦应选用tc-85~C或以上的产品。

(2)露天工作的非一体化灯具电器箱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

求。

(3)地埋灯内的电器配件,应依照灯具外壳的材料、体积和安装环境的不同选用合适的耐

热等级产品,举荐的数据如下:

镇流器的tw是150℃,触发器和电容器的tc是105℃,并建议使

用防爆的电容器。

12.3.3使用朔料外壳的灯具,其外壳应能承担灯具在专门工作条件下产生的过热,例如:

灯座短路造成的镇流器过热所产:

生的热量等。

同时应能承担户外环境对材质性能的破坏、阻碍

或降低原定的外壳防扩等级。

12.4照明设备对眼睛的防护

12.4.1除了重大节庆日的动态灯光表演外,不承诺用任何光源做成的高亮度探照灯的光束照

向人群或有人活动的场所.

12.4.1激光严禁照耀到人眼。

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一定要预置激光光束的瞄准范畴,操纵

光束处在规定的空间,可不能落到人眼所处的范畴内。

12.5灯具的光度要求

12.5.1应说明灯具内可使用的光源和光源的安装位置(如有多个位置可供选择的话)。

12.5.2用于泛光照明和加强照明的灯具应提供完整的光度数据,供使用者在照明设计时选用

和运算。

12.5.3应选用光衰减缓慢的材质和光源组成的灯具或其他发光器材。

12.6照明设备的机械性能要求

机械性能要求包括该产品使用过程中应该具有的差不多的和必须的功能和能力,例如:

设备

外壳的防侵犯的能力,灯具的瞄准、调焦和固定,安装和爱护,防水防尘性能的耐久性,表面

处理的寿命等。

12.6.1投光灯具、道路灯具、街路灯具,可移式庭园灯具的易碎部件和其它部件(提供防触

电爱护或防尘防水的密封罩)分别能承担0.5Nm和0.7Nm的冲击能量。

12.6.2灯具内的光源有多个田定位置时,应在安装灯座的位置上有明显的标志。

12.6.3若灯具内的光源位置是可调剂的,应在外壳上有明显的说明,调剂后应有锁紧装置。

12.6.4投光灯具应在两个互相乖直的轴线方向上有可调整的机构,便于瞄准,井能在瞄准完

毕后锁紧,锁紧的方式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2.6.5防尘防水用的密封圈应该选用耐热、不易老化和富有足够压缩量的材料,做成合适的

形状.

12.6.6灯具外壳上不得有毛刺、飞边等锐利的快口。

12.67灯具、安装灯具的支架或灯柱表面和操纵设备的外壳材料与表面处理应该能够满足使

用场所的环境要求,达到相应的寿命,例如,灯具外壳应有10年以上的寿命.

13械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的供配电

13.1供配电系统

131.1室外环境照明一样为三级负荷,人员较多的交通广场、小区中的安全、警卫及出入口

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在专门情形下负荷等级可依照建设方的要求确定。

13.1.2灯的供电电压为o.4/O.23kV。

供电电源点的布局,应依照负荷分布和容量来确定.配

电系统宜采纳放射式,单相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3km,但应验算供电线路的电压降(电压缺失)。

1313当景观照明采纳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的接线方式应选用△/Y0-11.

1314灯的电源电压一样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90%。

13,1.5为减少供配电系统中的线路电压缺失与电能损耗,应采取下列措施:

(1)尽量使三相负荷平稳,并应有限制和防止3次谐波的措施,操纵中性线电流不超过相线

电流;

(2)灯具应配有无功补偿电容,以提高功率因数:

(3)降低系统阻抗。

13.1.6为减少冲击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对比明的阻碍宜采取下列措施:

(1)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负荷群)时,室外照明设专用变压器供电;

(2)照明负荷采纳专线供电。

13.1.7室外环境照明配电回路应设爱护装置。

并要求校验被爱护线路发生预期最小单相短路

时低压断路器的的灵敏度.

13.1.8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在进线电源处应装置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4极开关。

13.1.9选择配电回路爱护电器动作电流整定值时,应躲开光源的启动电流,专门是分支回路,

上下级线路的爱护电器动作电流整定值应注意配合,以保证动作的准确。

13.1.10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纳单相供电。

远距离的分布负荷可采纳三相四线供电,现在,线

路始端相线应装置单极开关,每个灯只接线箱(盒)中,应设爱护熔断器。

13.2负荷运算

13.2.1室外环境照明用电的设备安装功率为:

(1)白炽灯、卤钨灯(220V)指灯泡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霓虹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计入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还应计入镇流器的功串损耗。

13.2.2室外环境照明三相负荷不平稳时,总负荷应以最大相负荷的3倍运算.

13.2.3室外环境照明负荷应以最大使用功率的操纵方式进行运算,且带用系数取1。

13.2.4供电回路中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前端的线路负荷按自然功率冈数运算.

13.3导线选择与线路敷设

13.3.1室外环境照明供电网络的设汁,应符合景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留有余地。

尽量采纳

铜芯电力电缆线路供电。

13.3.2照明分支线路的中性线(N线)截面不应小于最大相负荷的相线截面,三相四线配电

选川电缆时应选用四芯等截面电缆;

13.3.3爱护线(PE线)的材质应与相线相同,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爱护线的最小截面

13.3.4室外电缆在人行道下较易翻修的地点或道路边缘可采纳直埋;在地下管网较多的地

段、可能有高温液体溢出等场所或将有较频繁开挖的待开发地点不宜采纳直埋;在有化学腐蚀

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纳直埋。

13.3.5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硬地、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敷设。

在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

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较多的情形下,可穿管敷设,管子应用厚壁钢管.

13.3.6通过河流、水库(湖泊)的电缆,没有条件利用桥架、堤坝敷设时,可采取水下敷设.

13.3.7室外环境照明采纳绝缘导线时可穿管或线槽(有盖的封闭式)明敷或暗敷。

直敷布线

必须采纳扩套绝缘线,且仅适用于距地面2.7m以上的正常环境.

采纳塑料管时必须为阻燃型产品,易受机械损害、高温阻碍或室外露天场所不应采纳塑料

管。

当必须采纳塑料管埋地敷设时,应采纳符合JG/T30501998规定的重型套管,且埋地深度

不小于O.5m。

13.3.8不同电压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或线槽内。

用金属管(线梢)时,同一回路的所有相

线、N线应穿于同一管(线槽)内。

13.3.9供电线路应通过接线盒与灯具连接.

13.4照明操纵与设备的选择

13.4.1室外环境照明在设计时应确定灯光操纵策略与操纵方式。

常用操纵策略有:

(1)昼光操纵:

(2)时刻表操纵;(3)人工操纵。

常用的操纵方式有:

(1)静态操纵一一开关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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