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及延期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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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及延期要求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和

延期申报资料要求

一、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报企业应该认真按照申报表上的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不得空项、漏项,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应注意: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单位增项资质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企业年平均人数应与企业提供工伤保险人数和实际人数说明上的人数一致。

延期企业还应完整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提供完整的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应包括增项、变更等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应一致。

延期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完整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延期和变更等内容。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查看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除申报材料中装订一份外,应单独装订一份。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1)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安全处(科)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部门、技术质量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党委、工会、团委等部门,按“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施工方案审批制度;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可以有所不同,但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3.操作规程:

本企业资质规定承包工程范围内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具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电气焊接(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至少应提供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查看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可提供目录,其他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复印件。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一)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二)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三)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汇总和发票:

应提供证明资金投入的发票、凭证复印件。

确实不能提供发票、凭证复印件的安全资金投入,应提供安全投入金额和用途的证明材料并经公司财务部门盖章。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1.新成立企业,除正常的安全教育投入外,应包括各种防护用品等实物投入,不包括机械设备投入;

2.延期重审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安全费用。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总承包企业列支按以上比例提取的安全费用使用明细,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列支总承包企业按比例支付的安全费用使用明细。

安全投入汇总表

序号

金额

用途

发票或凭证号

(四)延期重申企业还需要提供有效期最后一个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汇总表,以及安全投入计划、汇总表和发票。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对企业安全投入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企业应提供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部(处、科),人员配置为: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配置人数应不少于该企业主项资质规定的建造师人数。

主项资质规定建造师人数为3人以下或无建造师人数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员不应少于3人。

劳务分包企业不应少于3人,且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1人,并按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增加配备专职安全员。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人数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年度在建工程总数,按照以上工程项目标准增加配置。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查看企业有关文件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房建类的建筑企业应该取得由省建管局考核颁发的证书;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未开展三类人员考核工作的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由省建管局证书代替。

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同时满足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要求”,而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例如:

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增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除具有省建管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外,应取得交通、水利等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增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考取省建设厅或者省建管局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交通类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通过所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考核,水利类“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通过省水利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

1.主要负责人(A证):

总承包企业3-4人,至少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专业承包企业2-3人,至少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负责人可以由同一人兼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至少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

当一人同时兼任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企业通过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申请为法人进行增本,确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本公司的A证。

2.项目负责人(B证):

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对建造师人数的要求,有增项资质的企业,应按建造师要求的最高人数标准来配备。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按照第五项人数配置。

三类人员证书应附完整的证书复印件,包括有效期等内容。

三类人员证书所在单位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各类人数不得少于附件1规定人数。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证书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8〕1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监办有关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求如下:

1.从事以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企业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应提供省建管局颁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房屋建筑工程和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2)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拆除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等专业承包;

(3)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设计与施工专业承包;

(4)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电暖安装作业等劳务分包。

2.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许可的承包工程范围,应提供本专业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部分专业工程施工企业,还应具备企业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要求的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拆除作业、矿山建设提升运输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高压电工等安监局、技术监督局、电监办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应具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不从事此类安装工程的企业,应作出说明(附件4)。

4.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资质类别不同应具有架子工、电工、焊工、登高架线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应包含主项资质、增项资质许可承包范围内应具备的特种作业人员。

部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可不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附件2规定人数。

证书应附完整的证书复印件,包括有效期、年审记录等内容。

由于省建管局颁发的新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网上注册仍需要一段时间,因此现阶段企业应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聘任合同;待网上注册工作启动后企业应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和能证明所在单位的有效网上注册信息,该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申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与证书所在单位一致,其余非省建管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因没有载明所在单位,应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聘任合同。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证书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新成立企业,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本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培训记录。

延期重审企业,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本年度和有效期最后一个年度培训计划以及抽查培训考核记录。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材料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新成立企业,必须提供工伤保险开户证明、近期的缴费单据及明细表(每页盖社保部门章)复印件。

延期重审的企业,提供工伤保险开户证明、有效期最后一个年度和近期的缴费发票及明细表(每页盖社保部门章)复印件。

2011年《建筑法》进行了修正,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我们对意外伤害险不做硬性要求。

如果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仍然要求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延期重审企业上报资料仍可提供意外险保单复印件;如果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不要求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写出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建管局存档。

保险证明材料中缴费单位名称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除申报材料中装订一份外,应单独装订一份。

关于工伤保险人数:

1.申报书中企业年平均人数应与企业申报许可证时的实际人数(附件5)大体一致,企业申报许可证时的实际人数应等于企业购买工伤保险人数。

2.参照《建筑业资质标准》,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购买工伤保险最低人数应不少于企业主项质规定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数量;如果企业具有增项资质,按照所有资质要求中规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最高要求;如果资质规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要求少于企业三类人员总数加特种作业人员总数,则以企业三类人员总数加特种作业人员总数为最低工伤险人数。

劳务分包企业购买工伤保险的最低人数不少于资质中规定的技术工人和三类人员之和,如果企业具有多项劳务分包资质,以单项劳务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最高要求与三类人员之和为工伤保险的最低人数要求。

详见附件3。

3.新申报企业和延期重审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按提供说明本企业申报许可证时的实际人数,并盖章确认。

此人数必须为购买工伤保险的人数。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查看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根据资质类别,涉及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的企业,应提供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相关的检测材料;不涉及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的企业,应提供不使用起重机械的证明(附件6)。

新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应提供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复印件。

延期重申企业应提供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复印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扫描件和许可证有效期内施工工程现场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资料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资料复印件。

起重机械为租赁的企业,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的正规租赁合同。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企业要针对企业特点,根据不同的工种,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包括: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2.个人防护措施;3.安全检查措施。

要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例如由防水作业和地下管道有毒气体作业引起的职业中毒、水泥粉尘在封闭环境及电焊作业引起的尘肺等。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施工企业资质规定的施工承包工程范围涉及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和必须组成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提供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1.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2.基坑支护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3.基坑降水工程:

(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6.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

7.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8.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水上桩基工程;

(7)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二)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3.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4.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2)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7.其他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企业施工工地应急救援预案,向省建管局提供企业总的应急预案和至少一个工地的应急预案。

注:

以上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三类人员最低要求

2.特种作业人员最低要求及人员配备情况

3.工伤保险人数最低要求

4.不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装工程说明

5.关于本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实际人数的说明

6.关于企业无起重机械设备的说明

附件1

三类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主项资质类别

等级

企业

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

专职

安全员

序号

主项资质类别

等级

企业

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

专职

安全员

一、施工总承包

1

房屋建筑工程

特级

3-4

50

50

2

电力工程

特级

3-4

50

50

一级

3-4

12

12

一级

3-4

20

20

二级

3-4

12

12

二级

3-4

15

15

三级

3-4

10

10

三级

3-4

6

6

3

公路工程

特级

3-4

50

50

4

矿山工程

特级

3-4

50

50

一级

3-4

15

15

一级

3-4

20

20

二级

3-4

10

10

二级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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