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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查新规范导言

科技查新规范(导言)

为了加强对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的管理,规范查新活动,保证查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独立胜,维护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13部分组成:

第1部分——基本术语,对查新活动中所使用的基本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2部分——基本原则,规定了查新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依法查新”和“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3部分——查新委托人,规定了查新委托人的义务、行为规范、权利和法律责任。

第4部分——查新机构,规定了查新机构的受理、行为规范、查新收费以及法律责任。

第5部分——查新合同,规定了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的基本原则,查新合同的基本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6部分——查新人员,规定了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的回避原则,查新员和审核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查新员、审核员的职责和查新人员的责任。

第7部分——查新咨询专家,规定了查新咨询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原则,查新咨询专家的行为规范、职责与责任。

第8部分——检索,规定了检索年限;介绍了检索方法的选择、检索策略的制定、检索结果的检验和调整。

第9部分——查新报告,规定了查新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及要求。

第10部分——查新争议,规定了解决查新合同争议的原则和方法。

第11部分——档案,规定了查新档案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给出了查新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12部分——查新程序,规定了处理查新业务的程序:

查新委托和受理、检索准备、选择检索工具、确定检索方法和途径、查找、完成查新报告、提交查新报告、文件归档。

第13部分——附则。

建议不了解查新业分流程的读者,先阅读第12部分,再从第1部分开始阅读;熟悉查新工作的读者,可从第2部分开始阅读,对于关注查新机构责任的机构负责人,可重点阅读第4、5、10部分;对于查新委托人,可重点阅读第3、5、10部分;对于从事查新业务的人员,可重点阅读第2、4、5、6,9、12部分;对于查新咨询专家,可重点阅读第7部分;对于查新档案管理人员,可重点阅读第1查1部分。

 

科技查新规范(正文)

1.基本术语

以下结出的基本术语释义仅适合于查新这一特定领域,特此声明。

1.1查新

1.1.1查新是科技查新的简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本规范操作,并作出结论。

1.1.2查新机构是指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1.1.3查新项目是指被查证(待查证)的科学技术项目。

1.1.4查新点是指需要查证的内容要点。

1.1.5新颖性是指在查新委托日以前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1.1.6查新要求是指查新委托人对查新所提出的具体愿望,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l)希望查新机构通过查新,证明在所查范围内国内外有无相同或者类似研究;

(2)希望查新机构对查新项目分别或者综合进行国内外对比分析;(3)希望查新机构根据分析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作出判断;(4)查新委托人提出的其他愿望。

1.1.7查新委托人是指提出查新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8查新人员是指参与查新工作的人员,包括查新员、审核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1.1.9查新员是指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查新资格,负责查新全部过程的查新人员。

1.1.10审核员是查新审核员的简称,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查新资格,负责审核查新员所做的变新工作是否规范,并向查新员提出审核意见的查新人员。

1.1.11查新咨询专家是指为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服务的同行专家。

1.1.12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查新项目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内容的专家。

1.1.13查新合同是指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约定,由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委托人的查新事务的合同。

1.1.14查新合同双方是指共同订立查新合同的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

1.1.15查新报告是指查新机构用书面的形式就其处理的查新事务和得出的查新结论向变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陈述。

1.2检索

1.2.1检索在本规范中,是科技文献检索的简称,是指从众多科技文献中查找并获取所需信息的过程和方法。

1.2.2检索词是指用于描述信息系统中的内容特征、外表特征和表达用户信息提问的专门语言的基本成分,是构成检索提问式的最基本的单元。

1.2.3主题词是指以规定概念为基准,经过规范化和优先处理,具有组配功能,能够显示词间语义关系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主题词是主题词表的基本组成成分,是标引和检索文献的标准依据。

在查新检索过程中,主题词是指经过主题词表标引,在检索系统实施检索时,从主题词表中选择的检索词。

1.2.4关键词是指出现在文献标题、文摘、正文中,对表征文献主题内容具有实质意义的语词,对揭示和描述文献主题内容是重要的、关键性的语词。

1.2.5参考检索词是指查新委托人提供的、仅供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中参考,而不作为查新合同双方约定的检索词。

1.2.6检索工具是指用以报导、存贮和查找文献线索的工具。

1.2.7检索策略是指为实现检索目标而制定的全盘计划,是对整个检索过程的谋划和指导。

1.2.8检索提问式简称检索式,是指计算机检索中表达用户检索提问的逻辑表达式,由检索词和各种布尔逻辑算符、位置算符以及系统规定的其他连接组配符号组成。

1.2.9检索方法是指查找文献信息的具体方法,分为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两种方法。

1.2.10手工检索简称手检,是指主要利用手工检索工具来获取信息的检索方法。

1.2.11计算机检索简称机检,是指利用计算机来获取信息的检索方法。

1.3文献

1.3.1文献根据中国国家标准《文献著录总则》(GB/T3792.1-1983),文献是指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根据《文献情报术语国际标准(草案)》(ISO/DIS5127),文献是指在存贮、检索、利用或者传递记录信息的过程中,可作为一种单元处理的,在载体内、载体上或者依附载体而存贮有信息或数据的载体。

在查新中,文献是科技文献的简称,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文字、图形、公式,代码、声频、视频、电子等)记录下科学技术信息或知识的载体。

1.3.2文献信息是指被文献化了的,以便通过动态系统加以存贮、交流,传播、利用的人类文化,科技等信息,也就是指以文献形式被记录的信息。

1.3.3参考文献是指查新委托人列出的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要注明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这些文献仅供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中参考。

1.3.4相关文献是指与查新项目主题相关的同类项目的有关文献(要注明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

1.3.5同类研究文献同相关文献。

1.3.6对比文献将查新项目的预期(假设)新颖性与检索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对比,从中筛选出可供查新分析、对比时引用的文献。

1.3.7可比文献同对比文献。

1.3.8密切相关文献是指这样一种文献,它公开的主题,在实质方面与查新项目的主题最为近似。

1.4科学技术

1.4.1科学是指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

1.4.2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解决社会问题中,所运用的知识、经验、手段和方法以及生产工具、生产工艺过程的总称。

1.4.3技术方案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或者研究开发人员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

1.4.4技术类型是指由技术的不同特征所形成的各种技术之间的质的区别。

1.4.5技术特征是指用来描述技术工作中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显著征象、标志等。

1.5成果

1.5.1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收获。

一般地,将科技成果分为:

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1.5.2基础理论成果是指探索自然界各种物质形态及其运动规律,揭示各种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1.5.3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中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

1.5.4软科学成果是指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对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情报、科技决策、科技立法、科技管理,及其他有关管理科学等进行研究所获得的成果。

1.5.5成果完成人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研究、技术开发、试验、应用推广等主要任务,并作出创造性页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6成果使用人是指使用科技成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7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的机构。

1.5.8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1.6法律

1.6.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1.6.2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3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6.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我国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6.5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法人的简称,是指国家依法设置的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机关。

机关法人不包括机关内部设置的厅、司、处、室等。

1.6.6事业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简称,是指经中央或者地方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依靠国家拨款或者自有资金从事非生产经营事业的组织。

事业法人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内部职能机构。

1.6.7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自由结社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群众组织。

1.6.8企业法人是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1.6.9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1.6.10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无履行、有无违反合同、违法合同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等发生的纠纷。

1.6.11纠纷是指争执的事情。

1.6.12和解是指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各自作出一定让步,在彼此可以接受的条件下达成一致的一种活动。

1.6.13问解是指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通过和解解决,自愿将争议交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居中调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活动。

1.6.14仲裁是指在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时,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1.6.15诉讼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的一种活动。

1.6.16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6.17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6.18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

1.6.19刑事责任是指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

1.7其他

1.7.1信息中国国家标准《情报与文献工作词汇基本术语》(GB/T4894-1985)中定义:

信息是物质存在的一种方式、形态或运动状态,也是事物的一种普通属性,一般指数据、消息中所包含的意义,可以使消息中所描述事件的不确定性减少。

1.7.2数据库是指至少由一个文档组成,并能满足某一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特定数据处理系统需要的一种数据集会。

1.7.3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方法、新材料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方法、新材料,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或者生物、矿产等新品种。

1.7.4指标是指为了反映查新项目特征的概念。

1.7.5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有: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1998年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有: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8年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如有调整,以最新调整为准。

2.基本原则

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过程中;查新机构在从事变新活动中;查新咨询专家在提供查新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自愿原则

(1)在遵守本规范的前提下,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查新机构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查新委托。

(2)在遵守本规范的前提下,查新机构有权选择查新咨询专家;专家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担任查新咨询专家。

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双方的聘请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2依法查新原则

依法查新是开展查新业务的一项重要原则。

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未经科学技术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

查新机构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

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查新人员,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

2.3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3.1独立原则

查新机构、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

查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业务;查新咨询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意见。

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象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查新咨询专家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时不受查新机构的非法干预。

如果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查新、查新咨询,或中止相应的查新、查新咨询活动,或在查新报告、查新咨询专家意见表中声明。

2.3.2客观原则

查新机构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

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2.3.3公正原则

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

查新机构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

3.查新委托人

查新委托人是指提出查新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合规范词、同义词、编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

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合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3.2行为规范

(1)查新委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2)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3)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

查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5)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再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3权利

(l)查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2)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3)对查新机构不负责、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的行为等,查新委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

因查新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查新委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3.4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4.查新机构

查新机构是指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4.1受理

(l)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①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②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委托:

①查新委托人不能明确列示查新题目下各个查新点;

②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机构应当听取查新委托人关于查新项目的情况介绍。

(4)若拒绝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应当立即退还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所有资料。

(5)若接受查新委托,变新机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订立查新合同。

4.2行为规范

(l)查新机构应当亲自处理查新事务,处理查新事务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查新委托人在查新合同中给出的查新要求处理查新事务,不能按照查新要求来处理查新事务的,应当经查新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查新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查新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查新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查新委托人。

(3)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招揽查新业务而进行误导或者虚假的广告宣传。

(4)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过程中,对本机构不能解决的事项,可以聘请查新咨询专家协助完成。

查新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查新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查新机构不得伪造或者涂改查新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表;不得向查新委托人和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透露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意见。

(5)查新机构在取得查新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也不能使用、依赖未经充分依据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断。

(6)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

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①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②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局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③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7)查新机构受理本机构查内部的查新委托时,不得对外出具查新报告。

4.3查新收费

(l)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2)查新机构收取的任何与查新事务有关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都应当在查新合同中注明。

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有价之物。

(3)查新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查新费用,查新费用不应随最终查新结论而变动。

4.4法律责任

(l)未取得查新业务资质,擅自面向社会开展查新的,其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并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有关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查新业务资质的,由查新认定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i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查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①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②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4)因不能按查新合同完成查新事务,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查新委托人的事由外,查新机构应当赔偿赔偿损失。

(5)查新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执业以及所聘过的查研咨询专家违法提供查新咨询服务、或者因过错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担偿责任。

(6)查新机构因过错造成查新结论失实,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查新机构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当发现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查新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应当予以撤销,否则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涉及国家秘密的查新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5.查新合同

对于每一个查新项目,查新机构与查新委托人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查新合同(格式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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