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合同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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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名词解释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
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
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
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
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
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
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
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
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
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
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
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
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
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28、撤销权:
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
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
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
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3、胁迫:
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
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
36、可撤销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
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8、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39、合同的履行:
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0、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1、协助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2、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3、代物清偿:
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4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45、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48、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49、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0、合同无效:
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51、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52、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
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
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
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
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转租:
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
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容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围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
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
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居间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它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资金的合同。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简易交付:
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所有权保留制度:
当事人另有约定,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协议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协议解除的条件:
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清偿:
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原则:
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违约金:
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责任竞合: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
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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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助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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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
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
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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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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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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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Q
20、不可抗力:
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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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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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g33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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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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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WC2$b2525、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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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
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
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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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