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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作社全套资料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1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1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1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明

1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1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1

成员明复印件

1

7

住所使用证明

1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1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围涉与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X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

成员出资总额

100万(元)

业务围

畜禽、水产养殖与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法定代表人

##X

成员总数:

5(名)

其中:

农民成员:

5(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当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类1.2(第2页)

 

##X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X召集,##X、##X、##X、##X、##X,等5名成员于2014年2月18日在########X召开成员大会,会议由##X主持,所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X农民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为:

####。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围为:

畜禽、水产养殖与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5.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100万。

(成员具体出资情况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X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7.同意##X、##X、##X、##X、##X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具体见成员名册)

8.同意指定##X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X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市长农永欣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市长港镇夏沟村垱网队

第二章业务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围:

畜禽、水产养殖与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0万人民币。

货币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100%。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成员为##X、##X、##X、##X、##X,农民成员5名,所占比例100%。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1

43

2

25

3

12.5

4

12.5

5

7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承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当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容。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选举或更换,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八条 本社经理由成员大会聘任或解聘,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承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理事长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一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承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三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承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承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主要记载以下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五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本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X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大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X召集,##X、##X、####、##X、##X,等5名成员于2013年12月4日在####召开成员大会,会议由##X主持,所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二、同意本专业合作社经营围:

畜禽、水产养殖与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三、同意选举曙章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

联系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

 

《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当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类1.2(第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1

2

3

4

5

成员出资总额:

##X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

或名称

证件名称与

住所

成员

类型

1

农民

2

农民

3

农民

4

农民

5

农民

成员总数:

5(名)

其中:

农民成员:

5(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当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X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办理合作社营业执照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3月8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

固定:

移动: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X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围

畜禽、水产养殖与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住所

####

设立人

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与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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