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docx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
附件1-1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样本)
(省与地级市之间适用)
甲方(委托方):
省民政厅
乙方(受托方):
为落实界线管理责任,创建平安和谐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甲方委托乙方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线
段(以下简称委托界线段)进行管理维护。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界线段从起至止,共公里,埋设个界桩,桩号为。
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界线段,包括该界线段上的界桩、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界线勘定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甲方的职责
(一)向乙方提供线勘定协议书中涉与委托界线段的界线走向说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以与其他必需的勘定成果的复印件,作为委托界线段管理的依据。
界线发生变更的,应与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情况和资料。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乙方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三)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维护费。
第三条乙方的职责
(一)明确管理界线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管理维护工作,并将联系方式报甲方。
(二)每月对界线巡查一次,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对特定地段进行巡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与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1.制止影响界线稳定和安全的行为。
对偷盗、损坏、非法移动和危与界桩安全,擅自改变界线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的地物地貌,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2.与时清除界桩覆盖物与周围5米围的杂草、遮挡物,对不牢固或倒歪的界桩进行加固、扶正,用红漆刷新桩面注记,以确保界桩实地位置明显易找、庄严醒目。
3.界桩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移动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在12小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恢复,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4.因建设开发需要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相关省(区)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界桩移动手续。
5.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的,应当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移动、增设,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6.勘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致使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在12小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修测或重测,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7.发现非法设立的指示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在12小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8.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在12小时报告甲方和当地政府,并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9.毗邻双方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或因资源权属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的,应即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组织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线管理职责。
(四)据实填写《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于每年12月第三个周报甲方。
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
管理维护费为每年元,
由乙方包干使用。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年管理维护费人民币元。
第五条 奖惩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奖惩: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界线标志物以与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承包管理维护费的%比例进行赔偿。
(二)连续年保持界桩、其他界线标志物以与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与时报告边界争议情况,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的,甲方将给予元的奖励。
第六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1-2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样本)
(地级以上市与县/市/区之间适用)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落实界线管理责任,创建平安和谐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甲方委托乙方对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线
段(以下简称委托界线段)进行管理维护。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界线段从起至止,共公里,埋设个界桩,桩号为。
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界线段,包括该界线段上的界桩、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界线勘定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甲方的职责
(一)向乙方提供线勘定协议书中涉与委托界线段的界线走向说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以与其他必需的勘定成果的复印件,作为委托界线段管理的依据。
界线发生变更的,应与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情况和资料。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乙方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三)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维护费。
第三条乙方的职责
(一)明确管理界线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管理维护工作,并将联系方式报甲方。
(二)每月对界线巡查一次,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对特定地段进行巡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与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1.制止影响界线稳定和安全的行为。
对偷盗、损坏、非法移动和危与界桩安全,擅自改变界线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的地物地貌,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2.与时清除界桩覆盖物与周围5米围的杂草、遮挡物,对不牢固或倒歪的界桩进行加固、扶正,用红漆刷新桩面注记,以确保界桩实地位置明显易找、庄严醒目。
3.界桩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移动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在12小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恢复,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4.因建设开发需要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相关省(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界桩移动手续。
5.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的,应当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移动、增设,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6.勘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致使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在12小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测或重测,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7.发现非法设立的指示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在12小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8.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在12小时报告甲方和当地政府,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9.毗邻双方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或因资源权属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的,应即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组织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线管理职责。
(四)据实填写《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于每年12月第二周报甲方。
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
管理维护费为每年元,
由乙方包干使用。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年管理维护费人民币元。
第五条 奖惩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奖惩: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界线标志物以与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承包管理维护费的%比例进行赔偿。
(二)连续年保持界桩、其他界线标志物以与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与时报告边界争议情况,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的,甲方将给予元的奖励。
第六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省民政厅一份备案。
甲方:
(盖公章)乙方:
(盖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1-3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样本)
(县/市/区与管护人之间适用)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落实界线管理责任,创建平安和谐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甲方委托乙方对省级/地级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线段(以下简称委托界线段)进行管理维护。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界线段从起至止,共公里,埋设个界桩,桩号为。
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界线段,包括该界线段上的界桩、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界线勘定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甲方的职责
(一)向乙方提供线勘定协议书中涉与委托界线段的界线走向说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以与其他必需的勘定成果的复印件,作为委托界线段管理的依据。
界线发生变更的,应与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情况和资料。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乙方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三)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维护费。
第三条乙方的职责
(一)向甲方提供本人的住址、联系方式;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要与时通知甲方。
(二)每月对界线巡查一次,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对特定地段进行巡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与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1.制止影响界线稳定和安全的行为。
对偷盗、损坏、非法移动和危与界桩安全,擅自改变界线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的地物地貌,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2.与时清除界桩覆盖物与周围5米围的杂草、遮挡物,对不牢固或倒歪的界桩进行加固、扶正,用红漆刷新桩面注记,以确保界桩实地位置明显易找、庄严醒目。
3.界桩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移动的,并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在12小时报告甲方。
4.因建设开发需要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相关省(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界桩移动手续。
5.勘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致使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在12小时报告甲方。
6.发现非法设立的指示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在12小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7.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在12小时报告甲方。
8.毗邻双方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或因资源权属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的,应即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甲方。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线管理职责。
(四)如实填写《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于每年12月第一周报甲方。
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
管理维护费为每年元,由乙方包干使用。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一年管理维护费人民币元;在合同期限,此后每年1月,根据上一年度的管理维护职责履行情况,支付本年度的管理维护费。
第五条 奖惩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奖惩: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界线标志物以与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承包管理维护费的%比例进行赔偿。
(二)连续年保持界桩、其他界线标志物以与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与时报告边界争议情况,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的,甲方将给予元的奖励。
第六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省民政厅、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一份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1-4
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样本)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管护人之间适用)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落实界线管理责任,创建平安和谐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甲方委托乙方对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行政管辖围分界线线段(以下简称委托界线段)进行管理维护。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界线段从起至止,共公里,埋设个界桩,桩号为。
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界线段,包括该界线段上的界桩、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界线勘定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甲方的职责
(一)向乙方提供线勘定协议书中涉与委托界线段的界线走向说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以与其他必需的勘定成果的复印件,作为委托界线段管理的依据。
界线发生变更的,应与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情况和资料。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乙方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三)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维护费。
第三条乙方的职责
(一)向甲方提供本人的住址、联系方式;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要与时通知甲方。
(二)每月对界线巡查一次,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对特定地段进行巡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与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1.制止影响界线稳定和安全的行为。
对偷盗、损坏、非法移动和危与界桩安全,擅自改变界线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的地物地貌,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2.与时清除界桩覆盖物与周围5米围的杂草、遮挡物,对不牢固或倒歪的界桩进行加固、扶正,用红漆刷新桩面注记,以确保界桩实地位置明显易找、庄严醒目。
3.界桩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移动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在12小时报告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4.因建设开发需要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办理界桩移动手续。
5.勘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与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致使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在12小时报告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6.发现非法设立的指示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在12小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7.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在12小时报告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8.毗邻双方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或因资源权属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的,应即时报告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线管理职责。
(四)如实填写《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于每年12月第一周报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
管理维护费为每年元,
由乙方包干使用。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由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付给乙方一年管理维护费人民币元;在合同期限,此后每年1月,根据上一年度的管理维护职责履行情况,支付本年度的管理维护费。
第五条 奖惩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奖惩: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界线标志物以与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承包管理维护费的
%比例进行赔偿。
(二)连续年保持界桩、其他界线标志物以与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与时报告边界争议情况,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的,甲方将给予元的奖励。
第六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备案。
甲方:
(盖公章)乙方:
(盖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证方:
(盖公章)
签证方代表:
签证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