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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专业统一规定

管道专业统一规定

 

管道专业统一规定

 

A

总体设计

20090915

盛立本

陈洁

门晓文

版次

文件说明

日期

编制

校对

审核

审定

1.编制目的

为使蓝星江西星火有机硅项目总体设计中配管设计内容、深度和文档格式规范化和统一化,满足总体设计阶段配管设计的基本要求,特编制本规定。

2设计原则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大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内容规定》(SHSG-050-2008)的三统一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装置配管专业设计原则、设计规定和设计标准。

各装置设计院(工程公司)的院标(公司标准)不应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蓝星江西星火有机硅项目总体设计阶段配管专业的设计,包括装置(单元)布置、管道布置等方面内容。

对于引进技术的化工装置,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专利技术的要求。

本规定可作为编制基础工程设计阶段和详细工程设计阶段各装置(单元)装置配管专业设计统一规定的依据。

4设计范围

4.1 各装置设计院(工程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本项目总体设计装置配管专业设计文件。

4.2各装置界区范围为装置界区红线范围之内,对于敷设在主管廊上连接各装置的地上管道,单元设计单位和全厂性系统设计单位间的工作和供货范围接口点为阀门法兰(单元设计单位提供配套法兰),对于在界区边上没有阀门的管道,接口点为靠近界区的管线的焊缝。

对于大口径管道及贵金属管道,要在配管研究图中或材料表中标出材料统计范围。

相关的界区接口文件中也要表示出这些接口。

4.3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的连接点应在地面以上300mm处。

5装置布置设计原则

5.1装置布置和设备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和《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SH3011-2000相关条款规定。

5.2装置布置应满足防火、防爆、安全和健康卫生要求。

5.3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5.4装置内道路、通道和消防设备的设置应考虑安全空间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5.5设备布置设计应满足工艺流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考虑以下各方面的需要:

(1)工厂总体布置;

(2)操作、维护、检修、施工和消防;

(3)节省用地、减少能耗和节约材料。

5.6设备布置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1)根据自然条件确定设备、设施与建筑物的相对位置;

(2)根据气温、降水量、风沙等气候条件和生产过程或某些设备的特殊要求,决定设备是否采用室内布置;

(3)根据装置竖向布置,确定装置地面零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关系;

(4)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置重荷载和振动的设备;

(5)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

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装置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6装置布置设计规定

6.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要求。

6.2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6.3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执行。

6.4在甲、乙类装置内部,宜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6.5设备间距除应满足防火、防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操作、检修、装卸和吊装所需留有的场地和通道;

(2)满足设备和构架的梯子、平台布置;

(3)满足设备基础、地下埋设的管道、管沟和排水井的布置;

(4)满足管道和仪表的安装。

6.6工艺设备的竖面布置,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1)工艺设计不要求架高的设备,尤其是重型设备,宜落地布置;

(2)由泵抽吸的塔和容器以及真空、重力流、固体卸料等设备,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布置在合适的高层位置;

(3)当装置的面积受限制或经济上更为合理时,可将设备布置在构架上。

6.7在操作或检修过程中有可能被油品、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应设围堰;处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区尚应铺设防腐蚀地面。

6.8围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围堰应比堰区地面高出150~200mm;

(2)围堰内应有排水设施;

(3)围堰内地面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不宜小于3‰。

6.9主管廊的布置

主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大型管廊宽度一般为9~12m,柱距为6~9m,当管廊跨越道路时,根据具体情况宜采用钢桁架结构。

6.10换热器的布置

换热器宜成组布置。

布置在构架中的换热器,应使支座基础一端对齐;地面布置的换热器可按支座基础一端对齐,或管程进出口中心线对齐。

浮头式换热器应考虑管束抽出区所需的空间。

6.11加热炉的布置

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2.5m,当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得小于15m。

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经防火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6.12可燃气体压缩机及其厂房的布置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并设置桥式检修吊车;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6.13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

(1)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2)泵成排布置时,宜将泵端出入口中心线取齐或泵端基础边对齐;

(3)泵双排布置时,宜将两排泵的动力端对齐,在中间留出检修通道;

(4)大中型泵净距不小于0.8m,小型泵不小于0.7m,小型泵采用联合基础布置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联合基础泵组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7m。

6.14基础标高

(1)由泵抽吸的塔和容器以及真空、重力流和卸催化剂等设备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2)塔及地面上立式设备基础高度不应小于200mm。

(3)卧式设备及冷换设备基础标高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并应满足配管要求的最小高度。

(4)泵的基础面宜高出地面200mm,最小不得小于100mm。

在泵吸入口前安装过滤器时,泵的基础高度应考虑过滤器能方便清洗和拆装。

6.15平台的设置

(1)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最小层间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2)斜梯宜倾斜45度。

每段斜梯高不宜大于5m,如大于5m,应设梯间平台。

(3)设备上的直梯宜从侧面通向平台。

攀登高度在15m以内时,梯间平台的间距应为5~8m,宜分段交错设梯,超过15m时,每5m应设梯间平台。

(4)超过2.2米的直爬梯应设安全护笼。

6.16装置内通道最小净宽

主干道

6000mm

车行消防道路

4000mm

检修、维修道路

4000mm

操作通道

最小800mm

装置内消防通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

不宜小于9000mm;

(特殊情况下不小于7000mm)

厂区内主干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

不宜小于12000mm

6.17装置内通道最小净高

铁路

6000mm

车行消防道路

5000mm

检修、维修道路

4500mm

操作通道

最小2200mm

6.18引进装置

对于引进技术的化工装置,装置布置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专利技术的要求。

7装置布置标准规范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规定。

凡不注日期或修改号(版次)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下述标准优先执行国、行标强制性标准,当各标准条文发生不一致时,按较严格的条款执行。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国家标准

1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行业标准

1

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2

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

3

SH3011-2000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

4

SH/T3014-2002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5

SH3047-1993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8装置配管设计原则

8.1管道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SH3012-2000、《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SH/T3041-2002和《石油化工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SH/T3039-2003相关条款规定。

8.2管道布置应满足防火、防爆、安全和健康卫生要求。

8.3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9装置配管设计规定

9.1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如确有需要,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9.2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

地上的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管墩上。

9.3装置主管廊管架宜留有20%左右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主要仪电桥架一侧最好设置施工和维护走台。

9.4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配管设计时,应考虑采取设置短节等方式,减少设备维修时的管道拆装量。

9.5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

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9.6管道系统应有正确和可靠的支承,不应发生管道与其支承件脱离、管道扭曲、下垂或立管不垂直的现象。

9.7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

否则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放净。

管道布置不宜“盲肠”,确需时应在盲端选用管冒。

9.8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需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者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下列情况应考虑法兰、螺纹或其他可拆卸的连接:

(1)因检修、清洗、吹扫需拆卸的场合;

(2)衬里管道或夹套管道;

(3)管道由两段异种材料组成且不宜用焊接连接者;

(4)焊缝现场热处理有困难的管道连接点;

(5)公称直径小于或等小100mm的镀锌管道;

(6)设置盲板或“8”字盲板的位置。

9.9管道上两相邻对接焊口的间距,不应小于3倍焊件的厚度,需焊后预处理时,不宜小于6倍焊件的厚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宜小于50mm;

(2)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宜小于100mm。

9.10有隔热层的管道,在管墩、管架处应设管托。

无隔热层的管道,如无要求,可不设管托。

当隔热层厚度小于或等于80mm时,选用高100mm的管托;当隔热层厚度大于80mm时,选用高150mm的管托;当隔热层厚度大于130mm时,选用高200mm的管托。

保冷管道应选用保冷管托。

9.11全厂性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并宜与地面坡度一致。

管道的最小坡度宜为2‰。

管道变坡点宜设在转弯处或固定点附近。

9.12对于跨越、穿越厂区内铁路和道路的管道,在其跨越或穿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和法兰、螺纹接头等管道组成件。

9.13管道的净空和埋设深度

(1)管道的净空应满足装置内通道最小净高的要求。

(2)埋地管道埋设深度的确认应以管道不受损害为原则,并应考虑最大冻土深度和地下水位等影响。

一般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的地面,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

通行机械车辆的通道下,不宜小于0.75m或采用套管保护。

(3)采用管沟敷设时,沟底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沟底最低点应有排水设施。

管沟内有隔热层的管道应设管托。

9.14管道间距

在管墩、管架上敷设的管道不论有无隔热层,其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管道外壁或管道隔热层的外缘的突出部分,距管架或构架的立拄、建筑物墙壁或管沟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管道穿楼板、平台开孔时,距孔边净距宜为50mm。

9.15取样管道的布置

取样口的布置,应使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取样系统的管道布置应避免死角或袋形管。

取样阀应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备或管道与取样阀之间的管段应尽量短。

取样口不宜设在有振动的管道上。

液体储罐采样点集中布置,通过采样器便利获取样品。

9.16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附图1“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的要求;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附图1“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的要求。

附图1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3)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的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

9.17阀门的布置

(1)阀门应设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维修的地方。

成排管道(如进出装置的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必要时可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2)垂直管道上阀门的安装高度(阀门手轮中心与操作面的距离)宜为1.2m,不宜超过1.8m。

当阀门手轮中心的高度超过操作面2m时,可利用梯子、平台、活动平台、延伸杆等进行操作。

9.18安全阀的布置

(1)安全阀应直立安装并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

如不能靠近布置,则从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到安全阀入口的管道总压降,不应超过安全阀定压值的3%。

(2)安全阀出口管道的设计应考虑背压不超过安全阀定压的一定值。

对于普通型弹簧式安全阀,其背压不超过安全阀定压值的10%。

当排入放空总管或去火炬总管的介质带有凝液或可冷凝气体时,安全阀的出口应高于总管,否则,应采取排液措施或防积液措施。

9.19引进装置

对于引进技术的化工装置,装置配管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专利技术的要求。

9.20其它

(1)震动大的管道(如往复压缩机进出口管)应单独设置支架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分开,避免震动传到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2)不锈钢或有色金属管道,其支架的碳钢部分不应与管道直接接触。

(3)除与设备相连或特殊情况,不应使用DN32、DN65、DN90、DN125、DN550的管径系列。

(4)当一种材料或压力等级的管道与高等级的材料或压力等级的管道相连接时,相连接的管道一直到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高等级的材料或压力等级。

(5)容器的设计等级比相连的管道等级高时,容器上的阀门应与容器的等级相同。

(6)管廊上的管道系统总管盲端宜设带阀的放净或清扫口。

10装置配管标准规范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规定。

凡不注日期或修改号(版次)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下述标准优先执行国、行标强制性标准,当各标准条文发生不一致时,按较严格的条款执行。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国家标准

1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

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

行业标准

1

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2

SH3012-2000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3

SH/T3014-2002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4

SH/T3040-2002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

5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

6

SH3059-2001

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

7

SH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8

SH3501-2002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第1号修改单)

其它

1

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9.05.01实施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4

劳部发[1996]140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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