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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

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据法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据法律运用的目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小例题参听语音)

注意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该法律规范属于( )

A 义务性规范

B 授权性规范

C 强制性规范

D 任意性规范

答案:

BD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

2、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有: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3)行政法法律部门,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经济法法律部门,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5)社会法法律部门,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6)刑法法律部门,如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其中,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平等主体出现。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其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

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分为:

物。

要有实物形态;

精神产品。

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即智力成果;

行为。

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人身。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物”;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主体的意志转移。

(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听一下即可。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划分为: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

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能的经济管理机关,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例如:

董事会。

又如《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4)个人

例如:

个体工商户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

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例如《合同法》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是指国家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

仲裁、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主要解决地位不平等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争议。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总结:

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且必须是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关系,人身关系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是自律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应当开庭是指必须开庭;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其生效。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即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参见教材相关阐述,注意这11类事项均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是: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通过申诉解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原具体行为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可作出不同结果的复议决定,具体参见教材P25。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具体参见教材P26下面五类适用民事诉讼的案件,注意这是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九种具体的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需要分别加以掌握,前面五项要重点把握。

具体参见教材P28。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应符合法律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这里时效的起点不相同。

案例听语音即可。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

(1)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

具体参见教材。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客体、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的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1、违法主体

只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违法主体。

2、违法的主观方面

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即使在客观上有不符合法律要求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违法。

3、违法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违法客体

是指被我国法律所保护而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

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制裁措施。

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可以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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