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查验检疫局维修再制造用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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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查验检疫局维修再制造用途.docx

安徽查验检疫局维修再制造用途

安徽查验检疫局维修/再制造用途

入境机电料件查验监管实施意见

一、目的

为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增进贸易便利化,复制、推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改革试点体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入口旧机电产品查验监督治理方法》及入口旧机电产品查验监管有关规定,就安徽查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安徽局”)辖区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的查验监管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安徽局辖区内特殊监管区和政府专门支持行业的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的查验监管和对从事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维修/再制造企业)的监管工作。

从事自产产品售后效劳维修的企业无需按本意见办理。

三、治理职责

安徽局查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维修/再制造企业的资质评估和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的查验监管工作,指导分支局、办事处开展维修/再制造企业的日常监督治理。

四、资质要求

从事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维修/再制造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维修/再制造场所,并具有必然规模。

(三)企业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治理体系认证,鼓舞再制造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平安治理体系认证。

(四)有相对稳固的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来源。

(五)维修/再制造业务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六)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维修/再制造标准、工艺技术条件。

(七)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再制造设备、设施。

(八)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有能力的、能够知足待维修件/再生利用件和维修/再制造成品检测要求的专业检测人员和检测手腕。

(九)对维修/再制造料件涉及的平安、卫生、环保和性能等项目,能够实施有效操纵。

(十)对维修/再制造进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符合国家环境爱惜要求。

(十一)符合质检总局查验监管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受理

申请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指定分支局、办事处提交《入境机电料件用于维修/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估记录表》(附件1,以下简称《能力评估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维修、翻新、再制造或相关内容。

(二)加工厂区平面图、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废弃物处置设备明细表、要紧供给商清单及相关供货协议或合同,申请人应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必然的生产规模,有较稳固的供货渠道。

(三)企业质量治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再制造企业还须提供环境治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四)拟入口维修/再制造用途料件HS编码及品名清单。

(五)维修/再制造工艺流程图、维修/再制造后成品标识状态和包装方式(照片或图纸)、维修/再制造后成品标准;再制造企业还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最近一年内的代表性成品合格检测报告。

(六)维修/再制造加工废弃物品名及其化学成份明细和数/重量比例报告、废弃物处置的外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废弃物处置外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废弃物处置外包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企业大体情形介绍(应包括其维修/再制造业务涉及的具体产品)。

六、资质评估

安徽局各分支局、办事处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齐全性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后应当及时报送检监处。

检监处收到书面资料后,组织3-5人组成评估组,对申请开展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评估。

必要时,可外聘行业专家一起参与。

资质评估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考核,以验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企业从事维修/再制造的质量保证能力。

其中,现场考核的要求见《入境机电料件用于维修/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估考核评定表》(附件二、3,以下简称《评定表》)。

七、评估结果

资质评估工作终止后,检监处对评估组提交的资质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伙质评估要求的维修/再制造企业,由检监处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关于未通过资质评估的企业,可实施纠正方法后从头提出资质评估申请。

八、监督检查

检监处以组织查验监管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工作组)的形式,对通过资质评估的维修/再制造企业开展按期监督检查,同时指定分支局、办事处不按期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专业工作组及分支局、办事处应按本意见相关要求对企业开展监督治理,并填写《评定表》。

九、暂停资质

维修/再制造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安徽局应付其维修/再制造企业资质进行从头评估:

(一)超范围从事维修/再制造业务的。

(二)擅自进境未获批准的维修/再制造料件且造成严峻后果的。

(三)擅自处置入境维修/再制造进程中所弃固体废弃物的。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严峻平安、卫生和环保事故的。

(五)在后续监管和年度审查中发觉存在严峻不符合情形的。

(六)故意虚报、瞒报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料件和逃避查验检疫机构监管的。

(七)存在其他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前述维修/再制造企业在资质从头评估期间内,其原有资质自然中止。

十、治理模式

安徽局对维修/再制造料件依照《入口旧机电质量平安信息效劳平台》传入的信息对到货查验和监督治理的模式实施查验监管。

依照维修/再制造料件特性与维修/再制造企业类别进行查验监管风险评估和分类治理,在不同环节实施不同化的查验监督治理。

十一、产品风险评判

指定分支局、办事处应当对维修/再制造料件实施风险评判。

其中,对列入国家商务部发布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入口目录》的料件评判为高风险,对未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入口目录》的料件评判为一样风险。

在以下情形下,料件的风险级别能够进行动态调整:

(一)维修/再制造料件全数来自境外,且维修成品全数返回境外,废弃件退运境外或经专业的废弃物处置平台统一销毁的,能够评判为一样风险。

(二)前3批高风险料件经查验监管未发觉平安、卫生、环境爱惜项目不合格的,能够调整为一样风险。

(三)企业在监督检查进程中未发觉存在违背相关规定及不诚信行为的,能够在下一年度中将高风险料件调整为一样风险。

(四)对一样风险料件,在监管进程中发觉存在问题,能够调整为高风险料件。

十二、装运前查验要求

检监处指定的分支局、办事处基于对料件风险品级的分析,关于高风险维修/再制造料件实施装运前查验要求;关于一样风险维修/再制造料件免于实施装运前查验。

十三、到货查验要求

检监处指定的分支局、办事处应当对维修/再制造料件实施到货查验。

到货查验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检查维修/再制造料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商等项目,应当与备案资料相符。

(二)检查维修/再制造料件的现行状态,应当已实施良好的清洁卫生处置,无残留物料而且无夹带阻碍环境或卫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十四、后续监管要求

检监处指定的分支局、办事处应当对经备案的维修/再制造料件实施后续监管。

后续监管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抽查维修/再制造企业的库存治理情形,核查企业信息系统中维修料件的核销情形。

(二)对维修工艺流程实施监管,在适那时期对料件进行质量操纵,严格监控噪声、废气、废渣和废水的产生和处置。

(三)对维修成品实施监管,抽查成品最终验收记录与废弃件处置台账。

(四)对固体废弃物和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物质的处置实施全程追踪,核查维修/再制造料件中固体废弃物和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物质的处置的记录。

(五)对申请时未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应要求其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通过认证,取得有关证明文件。

十五、不合格处置

经查验发觉维修/再制造料件平安、卫生、环境爱惜项目不合格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置。

十六、违法行为处置

在查验监管进程中发觉涉嫌违背查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附那么:

本意见由安徽局查验监管处负责说明。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局2021年5月29日发布的《安徽查验检疫局入境全世界维修旧机电产品查验监管工作规定》(皖检办检〔2021〕45号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

1.入境机电料件用于维修/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

估记录表

2.入境机电料件用于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估考

核评定表

3.入境机电料件用于维修的企业能力评估考核

评定表

附件1

入境机电料件用于维修/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估记录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生产厂区地址

企业性质

□外商独资□合资□国营□民营

申请能力类别

□维修(□限于中国制造产品□不限于中国制造产品)

□再制造(□机械类□信息/通讯/通信设备类□自动化控制类

□其他类)

成品流向

□出口□内销

联系人

申请企业法人:

公章

电话/电子邮件

企业自我评价情况

□企业严格遵守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较高的诚信度和社会认同感。

□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机电产品维修或再制造业务。

□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及维修或再制造场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企业已获得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认定能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产品维修或再制造工艺技术条件。

□企业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或再制造设备、设施。

□企业有相对稳定的用于维修或再制造的机电料件来源,能得到来自料件原制造厂商的技术及零部件支持。

□企业对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项目,具备有能力的专业检测人员和完备的检测手段和能力。

□企业对维修或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废液、废气有处置措施并具有处置能力,具备对维修或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或者符合国家(行业)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理途径。

企业说明

以下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检验检疫机构初审意见:

经初审,该企业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上报要求。

经办人:

主管: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盖章)

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企业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入境机电料件用于维修/再制造企业的条件及相关要求。

经办人:

主管: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盖章)

备注:

附件2

入境机电料件用于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估考核评定表

申请企业:

编号:

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年度审查□扩项评估

评估时间: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结果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一、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1、是否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

2、程序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3、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的使用要求是否掌握。

4、是否建立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人员

5、应明确规定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指定质量负责人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和权限。

6、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检测人员)应具备必要能力(核查数量和以及相应能力,取证后附于本表)。

7、相关人员应经过针对其从事工作的专业培训。

8、应对相关人员变动有专门控制文件。

三、生产规模、场地

9、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了解企业各工艺需要的时间,根据相关人员的配置,请企业核定其大致产能。

10、应具备独立、固定的用于再制造的场地。

四、生产设备

11、应配备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环境控制设备(温湿度控制)。

12、若企业将工艺中的部分环节委托给有能力、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需核查双方合同,对方能力、处理能力。

13、应具有必备的检测用设备(如工艺中部分环节外委托,可提供相关外委托企业的检测报告)。

14、对检测设备应定期校准或检定,并保存检验设备完整有效的校准记录。

五、进口产品进货验收、过程控制、成品验收

15、应按照再制造用途机电料件进货验收的程序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验收,并产生相关记录。

16、对工艺中可能涉及到的拆解、清洗场所等,应设置独立场所。

17、应按照相关工艺作业指导书在再制造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和并产生相关记录。

18、应按照相关再制造后成品最终验收的程序要求对成品实施最终验收,并产生相关记录。

19、应有再制造后成品检验标准,并按照要求实施检验。

六、废弃件处理

20、应具有对影响环保的废弃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可行方案。

21、应有放置无法实施再制造的旧机电原料和未达标成品的独立场所。

七、环保设备(设施)和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

22、应具备必备的环保设备(设施),保证对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和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有处理措施并有处理能力。

23、应具有对影响作业场所和影响环保的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的具体可行方案。

考核评估结论:

□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建议需实施纠正措施重新考核后通过能力评估

□不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考核评估说明:

评估人员(签名):

评估时间:

考核评估表填写说明:

1、每个评估内容应根据考核实际作出评估,评估结果为:

“符合”、“不符合”、“待观察”或“不适用”。

对评估为“符合”的,可不作说明;对评估为“不符合”、“待观察”的,需作出详细说明;对评估为“不适用”的,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说明填写在对应每个评估要求的“备注”栏。

2、对考核评估结论的选择需作出说明的,应填写在“考核评估说明”栏。

3、评估内容中任何1项标注“★”的内容被评估为“不符合”的,即考核评估为“不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其他评估内容被评估为“不符合”或标注“★”的内容被评估为“待观察”累计超过3项(不含3项)的,即考核评估为“不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其他评估内容被评估为“不符合”或标注“★”的内容被评估为“待观察”累计小于3项(含3项)的,即考核评定为“建议需实施纠正措施重新考核后通过能力评估。

附件3

入境机电料件用于维修的企业能力评估考核评定表

申请企业:

编号:

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年度审查□扩项评估

评估时间: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结果

备注

1.基本

条件

应建立与维修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工艺流程、程序控制、操作规范★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应具备固定的维修场地★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应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测试设备★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企业维修的产品应与其申请的产品相一致★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2.人员

质量管理文件中应规定与维修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管理人员应知晓与维修业务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维修、检测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并能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正确操作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3.维修

过程

应按照维修、检测工艺,建立每一个维修、检测环节的作业指导书,包括验收要求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应保证进厂的维修品清洁卫生、无夹带影响环境卫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应建立维修品的进出库、维修和检测过程相应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满足检验检疫部门对维修过程的实时核查需要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应建立维修、检测设备的管理台帐,需定期校准或检定的设备,设备的使用应在校准或检定的有效期内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4.废物

处理

对废弃件应建立追溯制度,能够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处置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对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应有合理的处置方案。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考核评估结论:

□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需实施纠正措施重新考核后,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不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考核评估说明:

评估人员(签名):

评估时间:

考核评估表填写说明:

1、每个评估内容应根据考核实际作出评估,评估结果为:

“符合”、“不符合”、“待观察”或“不适用”。

对评估为“符合”的,可不作说明;对评估为“不符合”、“待观察”的,需作出详细说明;对评估为“不适用”的,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说明填写在对应每个评估要求的“备注”栏。

2、对考核评估结论的选择需作出说明的,应填写在“考核评估说明”栏。

3、评估内容中任何1项标注“★”的内容被评估为“不符合”的,即考核评估为“不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其他评估内容被评估为“不符合”或标注“★”的内容被评估为“待观察”累计超过3项(不含3项)的,即考核评估为“不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其他评估内容被评估为“不符合”或标注“★”的内容被评估为“待观察”累计小于3项(含3项)的,即考核评定为“需实施纠正措施重新考核后,建议通过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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