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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模板

2020年乐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3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3

(二)酸雨监测15

(三)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16

(四)环境空气质量预报16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17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17

(六)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21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手工监测23

(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27

(九)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28

(十)水功能区监测28

(十一)地表水断面中氯化物采样监测29

(十二)全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及生态补偿监测30

三、土壤环境监测31

(十三)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例行监测31

(十四)四川省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试点监测31

(十五)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33

(十六)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34

四、专项监测35

(十七)农村环境质量监测35

(十八)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37

(十九)农田灌溉水质监测39

(二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40

(二十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41

(二十二)声环境质量监测44

(二十三)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46

(二十四)四川省相关流域特殊污染物监测47

五、污染源监测47

(二十五)建立“测管协同”联动机制47

(二十六)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48

(二十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49

(二十八)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试点50

(二十九)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52

六、质量管理52

(三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52

(三十一)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53

(三十二)资质认定与持证上岗考核54

(三十三)实验室能力考核55

(三十四)西南区域质控中心的质控工作55

七、环境质量报告编制55

(三十五)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55

(三十六)其他环境质量报告56

八、辐射环境监测57

(三十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57

(三十八)辐射监督性监测60

(三十九)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62

(四十)数据审核及年度报告编制62

(四十一)其他62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国控城市站

(1)监测范围

中心城区5个“十四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日常运行维护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信息发布

由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发布。

2.省控城市站

(1)监测范围

省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参照国控城市站。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省控站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招标确定运行单位开展社会化运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市中心站)受省总站委托进行运行维护质量监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站房及配套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防雷检定和出入站房等运行条件保障。

(5)数据报送

通过省网平台报送实时数据。

市中心站每日11时前审核前一日监测数据(审核后数据若与实时监测数据有差别,应另附说明)。

(6)信息发布

省总站实时发布监测数据。

市中心站每月5日前将监管报告报送至省总站。

(7)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6项污染物。

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相关补充文件要求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等要求开展质控工作。

(二)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乐山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频次

降雨(雪)时,每24小时采样一次,每天上午9:

00到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市中心站及具备监测能力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市中心站于每月2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上月数据和报告。

各县(市、区)每月10日前向市中心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和报告。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控工作。

(三)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280号)开展NMHC手工监测。

乐山市中心城区于4月底前NMHC自动监测建成投入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最大限度保证连续在线运行,不做在线率“不低于80%”的要求。

(四)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1.预报范围

开展乐山市空气质量预报。

2.预报内容

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3.预报发布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

4.预报会商

市中心站会同市气象台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报联合会商,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预报技术支持。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1.国控断面

(1)监测范围

《“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以及《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20〕3号)规定的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

①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和浊度。

②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监测频次

①“十三五”国控考核和采测分离断面(李码头、马边河河口、姜公堰、木城镇、悦来渡口)中,已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且稳定运行的断面按季度开展监测,分别于2、5、8、11月按国家总站要求开展采测分离监测,对于水质不稳定的,动态开展加密监测。

②“十四五”国控地表水新增断面(岷江沙咀、岷江青衣坝)每月由国家总站组织开展采测分离监测。

(4)工作方式

“十三五”国控考核断面与“十四五”国控新增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统一组织实施监测,市中心站原则上可不再开展例行监测。

(5)数据报送

①采测分离断面

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市中心站于每月18日前(或按照国家总站临时通知的日期),通过国家总站指定的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②非采测分离断面

市中心站每月15日前(或按照国家总站临时通知的日期)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所有非采测分离的国控(点位)监测的水质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出现水质异常,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比。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开展质控工作。

2.省控断面

(1)监测范围

马鞍山、河口渡口、茫溪大桥、龙溪河河口等4个省控断面。

(2)监测项目

参照国控断面。

(3)监测频次

每月10日前完成采样工作,若遇特殊情况以省总站通知为准。

(4)工作方式

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由市中心站开展监测工作。

(5)数据报送

市中心站每月15日前(或按照省总站临时通知的日期)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所有省控断面(点位)监测的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若断面水质异常,市中心站及时进行复核,并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局和省总站,由当地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结果报省总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参照国控断面。

(六)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

1.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1)监测范围

木城镇、姜公堰、李码头、马边河河口、岷江大桥、悦来渡口等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

(2)监测项目

为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

(3)监测频次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等常规五参数每1小时监测一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理化指标每4小时监测一次,如遇紧急情况可根据管理需求适当调整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采水系统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5)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国家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

市中心站按《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要求每日10点前完成数据审核工作。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号)。

2.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1)监测范围

茫溪大桥、龙溪河河口等2个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3)监测频次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等常规五参数每1小时监测一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理化指标每4小时监测一次,如遇紧急情况可根据管理需求适当调整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行,省总站协同市中心站负责运行保障和运行监管。

(5)数据报送

通过省网平台报送实时数据。

市中心站于第二日上午10时前在省网平台上完成审核。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号)、《四川省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川环监站〔2017〕33号)执行。

运维单位做好日质控、周核查测试,市中心站根据省总站要求对运维单位的日常工作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月比对。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手工监测

1.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2个市级和12个县级(详见附表1)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水质全分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109项分析。

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指标,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水质全分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93项分析。

(3)监测频次

①市政府所在地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②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市政府所在地由市中心站开展监测,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①市政府所在地城市

常规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

市中心站于每月1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市中心站在8月2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全分析监测数据。

②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

常规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站)于3、6、9月及12月20日前将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到市中心站;在7月10日及2020年1月10日前向市中心站报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半年数据及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市中心站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并编写季报,并于3、6、9、12月2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本季度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在7月15日及2021年1月15日前向省总站报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及报告;在8月2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县级全分析监测数据。

③数据填报格式及要求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省总站,由市、县(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向省厅和国家总站、省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政府划定的所有在用乡镇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39项,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实施。

(5)数据报送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于6月、11月5日前向市中心站报送监测数据和报告。

市中心站负责汇总辖区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数据并编制半年报,于7月25日、2021年1月2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半年监测数据及报告。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参照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要求。

(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原姜公堰城市饮用水源站。

2.监测项目

视仪器配置情况监测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高氯酸盐、总磷、总氮和生物毒性等。

3.监测频次

至少每4小时进行1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4.工作方式

省级事权,由省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行,省总站委托市中心站负责运行保障和运行监管。

5.数据报送

参照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参照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要求。

(九)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及重要支流水质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383号)执行,增加“浊度”监测。

监测范围共7个断面(详见附表2),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市中心站负责数据上报。

(十)水功能区监测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四川省水功能区监测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512号)以及《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乐山市水功能区监测方案>的通知》(乐市环办发〔2020〕2号)执行;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大于30mg/L时,监测化学需氧量,反之监测高锰酸盐指数;其余指标为选测。

该项工作由市中心站、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夹江生态环境局、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共同承担。

监测范围共7个断面(详见附表3)。

(十一)地表水断面中氯化物采样监测

1.监测范围

悦来渡口、茫溪大桥,共2个断面。

2.监测项目

氯离子

3.监测频次

为每月1次,监测时间为每月1-10日。

4.工作方式

由市中心站承担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市中心站应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6.报告报送

市中心站每月19日前将监测数据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每月20日前,将监测结果纸质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厅,邮箱:

********。

(十二)全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及生态补偿监测

1.监测范围

20个市级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11个市级生态补偿断面、7个河长考核断面、7个湖长考核断面(详见附表4)。

2.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1)20个市级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11个市级生态补偿断面的监测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3项。

每月各开展一次监测。

(2)7个河长考核断面的监测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

每季度各开展一次监测。

(3)7个湖长考核断面的监测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等6项。

每季度各开展一次监测。

3.工作方式、质量控制、数据报送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中心站负责质量控制、数据收集汇总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土壤环境监测

(十三)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例行监测为国家事权,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全部点位由国家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委托省总站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国家西南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协助完成部分任务。

省总站委托省内有土壤监测能力的市(州)站开展土壤监测相关工作。

市中心站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站)配合省总站开展监测。

(十四)四川省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乐山市作为全省6个市之一开展四川省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2.监测项目

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

(2)无机污染物

砷、镉、铬、铜、汞、镍、铅和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多环芳烃(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3.监测时间

2020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

四川省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试点监测工作为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本辖区内土壤环境试点监测工作。

省总站负责制定《四川省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试点监测方案》(另行通知),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开展试点市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市中心站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

5.数据报送

2020年4月底前,市中心站将监测方案报送省总站,邮箱:

【邮箱地址】。

2020年9月底前,市中心站将监测数据及报告报送至省总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市中心站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土壤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定》执行,并将其纳入各任务承担实验室质量体系。

监测全过程须使用省总站《体系文件》中记录和表格,其中未涵盖的可使用本单位受控记录表格。

省总站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十五)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全面梳理全市危险废物填埋场、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Ⅱ类场,下同)和“千吨万人”(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在10000人)及以上规模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充分衔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结果,掌握重点污染源(区域)和水源保护区(非取水口)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维护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详细清单。

2.监测项目

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自行监测:

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综合考虑填埋物性质和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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