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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网络传播中的新闻自由与规制

网络传播中的新闻自由与规制

摘要:

“新闻自由”是联合国大会倡导的基本人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

但自由不代表无节制,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新闻传播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禁止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

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表现出了诸多的新特点,拓展了新闻自由的疆域,但是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而其中有许多弊病值得我们深思,本文拟就网络环境时代中的新闻自由及其边界略作思考。

关键词:

新闻自由,网络,规制

新闻自由的思想最早源起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英语表述为thefreedomofpres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演变,现可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1954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意味着在新中国,言论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证。

而该条文中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也就成了我国新闻自由的宪法依据。

对于新闻自由的定义,新闻自由的概念现在虽无明确定义,但在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即:

采访自由、传播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

【1】而我国学者从新闻自由与出版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关系的角度出发,对新闻自由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但对其核心内涵的界定基本一致,本文引用学术界和法律界都较为认可的定义:

所谓新闻自由是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並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2】

20世纪60年代,互联网诞生,昭示着一次深刻的传播革命的到来。

它使信息传播模式大大变革,新闻生产从此不再是少数媒体机构的专利,多数人向多数人传播新闻的媒体形态初见雏形。

网民参与新闻传播的形式不可逆的打破了媒介资源由专人专业垄断的局面,而硬件的普及性及使用的便利性带来的是新闻自由首先在实现的形式上获得了一定的保障,它使凡是具有媒介使用能力的民众也有了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窗口。

此外,我国的互联网用户规模已经超过3亿,并且已形成相当稳定的受众群体。

在这个庞大且人人皆是传者的的辽阔空间里,新闻自由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然而,在我们欣享网络时代,给新闻自由带来鲜美实惠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让自己正视这样一个现实:

网络的无边界性也给新闻自由带来了也愈来愈不容忽视的弊端:

网络暴力,色情空间,虚假新闻,恶意煽动等等网络行为对传统媒体以及媒体的信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这些不良后果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与深思,本文拟就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问题略作思考。

1.网络时代中新闻自由的现状及特点

互联网为新闻传播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人类传播史上,每一种新的媒介的诞生都赋予了人们更大的新闻自由权利,从而推进了社会民主政治的进程。

互联网作为21世纪最强大的时代发展马达,它也以其强大功能给人类传播活动带来深刻的变革与革命式的发展。

在网络环境中,之所以存在着新闻自由的问题,是与它自身存在的某种特性紧密相关的。

与传统媒体相比有,网络媒体突破了区域界限,突破了时间界限,突破了互动界限,突破了传播成本界限,突破了信息量的限制,这些界限的突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其实也是对自由领域的新开拓。

网络无中心,这也就是意味着,网络使向所有人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信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不再如传统媒体时代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相反,网络时代,人人皆信源,人人皆受众。

即,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同时既可能是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提供者。

因此网上信息源的数量“只受到希望进入互联网的用户人数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可以说是存在着趋于无限的信息提供者,或称信息源。

”【3】这也就意味着在网络上信息的多样性可以达到最大化。

而传统的媒介则与互联网完全不同。

由此,新闻自由在网络环境下理所当然的会表现出新的特点:

1.信息传播的双向选择性增强。

所谓双向选择性是相对于传统媒体时代(印刷,广播电视时代)信息的单向选择而言的。

在纸质媒体和广播电视时代,信息的发布者几乎完全由专业的新闻传媒和新闻从业者拥有,而受众,即寻求,接受,使用,反馈信息的群体,只能从已经提供编制的新闻信息中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本身就已经收到一个前提的局限。

并且,除了偶尔的反馈以外,受众很少有可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利益诉求也不能得到传递,至于使自己提供的信息排上传媒机构的议程设置而在全社会进行传播更是天方夜谭的奢求。

但是,网络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一切,并绝对性的把这一奢望变成傻瓜操作式的现实。

网络在提供了良好的的信息传达平台的同时,更是一个便利的双向选择的传播过程。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观点、及时的接受媒体信息并迅速快捷的做出自己的反馈。

时下,借助于QQ、微博、贴吧、手机等网络载体,人们更是可以随时随地的选择与发表观点。

媒体渠道的多样性使得新闻自由度大大提高。

人们对信息的选择也不再局限于单向的被动接受,选择的空间被扩宽,新闻自由的意义得到了延伸与扩展。

2.信息发布的高度自由性。

在传统的口语与文字传播时代,信息内容的筛选与发布都受到严格的框架限制,所谓新闻自由也是受到诸多约束性控制,从而使得很大一部分符合新闻要素的的有价值的信息,在新闻发布平台出于自身的定位、职责、与市场等诸多元素的限制下,不得不给予拒绝,无法刊发,而这种行为选择的结果就是在极大的程度上阻碍新闻传播内容的多样性发展。

但是,在网络媒体时代,传媒环境的开放,新闻传播的自由氛围,使得无论是专业的传媒机构和新闻人士还是普通的群众均可以畅所欲言,大胆尽情的表达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

只要人们发布传播的新闻内容不触犯法律法规不与道德伦理相悖,人们都能够及时有效的表情达意。

3.新闻自由实现方式的快捷性和影响的扩大性。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在于,网络媒体在具有自身独特的媒体特征的同时它还囊括了以往所有媒体的特点并且摒弃了其缺陷。

这表现在传播方式上就是:

网络媒体提供了更加多样的供人们实现新闻自由权利的渠道方式。

例如,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曝光,网络监督,发帖,发布视频,微博等等方式表达自身诉求,这对于广大公民迅速实现权利和信息及时反馈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大大缩短了我们实现权利的时间,同时还借助于网络的强大辐射力,扩大信息传递的影响力。

4.信息机构的开放性与大众化。

数字时代,各色网络平台势如破竹风生水起。

视频、音频,图片、等媒体类型竞相而起,人们接受信息不再仅仅局限在主流媒体上。

现今,一台普通的电脑就是一个报社,一家电影院,一个信息制造厂。

只要拥有一台终端设备,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任何人人都可以通过网上注册,进行各类信息的发布与收集,实现信息共享,交流无阻。

媒体平台再也不是主导国家与数私营为代表的精英群体的专利。

有了网络,人人都是信息制造商,人人都是一个媒体机构。

新闻自由更趋近于全民共享。

网络传播环境中新闻自由面临的问题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确实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媒体将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传播业霸主,更不以为着网络媒体完美无懈可击。

事实上,由于受到技术、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的诸多制约,网络媒体自身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它仍是一种很不成熟的传播模式。

目前我国的商业网站没有独立的采访权,只能从传统媒体获得消息,或间接的转贴其他网站的消息,因此还处在大规模的拷贝传抄阶段,同时由于大多数网站没有整合信息的能力,只顾转贴,而缺少把关,这样一方面易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另一方面给一些虚假的、有害的信息以可乘之机。

大体说来,从新闻自由的层面上来看,目前我国的网络新闻传播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体制机制保障

网络是现实的延伸。

现实中,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期,其本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与政策多处于欠缺稳定性阶段。

旧体制还没有完全破解,而新的制度体系又尚未完全形成,某些领域往往是受新旧规则的双重影响。

新闻领域就是其中之一。

体制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从现实诉求来看,主要是出于求稳的需求。

因此,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管制方式是“走两步、退一步”,逐步放开的策略,这从而使得我国新闻自由的发展同当前的政治体制同步,并且略微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虽然自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国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但是考量目前改革的效果,似乎并没有深入到体制的核心,国家对文化的控制力依然处于绝对掌控地位,尤其是新闻领域的改革路径依然模糊不明,“两分开”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一样,均为一种过渡性的政策。

因此而言,现实中新闻自由的发展就要更多地受到政策波荡的影响,缺少稳定性。

这映射到网络坏境中,情况并无二致。

2、信息泛滥,导致正常传播受阻。

互联网时代,信息贫乏已经不再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反而人们要为每天铺天盖地席卷来的信息而头疼不已。

海量的信息面前,人们需要的不再是信息的量,而是质,即如何在泛滥的信息面前以最迅捷的速度获得最有价值的信息。

从信息源上考虑,尽管新闻自由的落脚点是在公众身上,但是在当今大众传播时代,大众接受信息的主要渠道还是集中在新闻媒介上,倘若新闻媒介在采集、加工处理、传播信息这一系列流程中有其中任何一环受阻,那么大众的新闻自由也将无从保证。

并且,鉴于目前我国有采访权的网络媒体只有传统媒体自办的网站,大多数商业网站并没有独立采访权,只能从传统媒体中复制获取信息。

然而即使是传统媒体网站自办的网站也没有获得与传统媒体等同的独立采访权,而只是被允许有“一时一事”的采访权,如中华网、新华网的“两会”报道,人民网的“澳门回归”报道,千龙网的申奥报道等。

在这里,我们援引在新闻传播领域较有代表性的一次报道为例:

2001年发生的震惊中外的“广西南丹透水事故”。

7月17日凌晨3时40分,广西南丹大厂镇拉甲坡矿、龙山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由于矿区老板动用武装封锁、金钱收买等手段,事故消息被隐瞒半个月之久。

7月31日15点40分,人民网刊出记者发自南宁的报道《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4】此后人民网记者不顾个人安危毅然深入事故发生地追踪报道,至8月3日下午5时发布独家新闻17条,率先公布了部分死难者的名单,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揭露了事故的真相。

其所发布的独家报道被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被广大网友纷纷转贴。

由于传媒的介入,对事故及时做了过“多”过“快”的报道,致使8月4日当中央调查组与地方政府召开事故调查会,众多中央、地方媒体一并进入会场时,人民网记者却被单单挡在门外,甚至人民网摄影记者拍到的唯一一张照片,胶卷也被强行曝光。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尽管网络为公众获取新闻信息或发表评论意见提供了种种技术上的可能,但是倘若新闻媒介连最起码的采访权都得不到保障,那么还原真相一切都将无从谈起,有价值的新闻信息传播将受到阻碍,无法有效扩散。

3、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

网络环境是现实生活的映射。

网络中活动的主体是人,因此网络中行为的发生即是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在网络环境缺乏健全的体制机制保障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必然会在网络环境中得以反应,从而造成网络生活的不安全。

尤其是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影响范围日益扩大的情况下,网络安全更是显得脆弱不堪,网络侵权,网络造谣,网络犯罪等等,暴露着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

在过去的2011年,网络安全威胁形势进一步加剧,安全形势并没有好转。

黑客集团Anonymous有愈发猖獗之势,回顾2011,攻击事件层次不穷,索尼迄今为止遭遇到的规模最大的黑客攻击;RSA被网络钓鱼;美国花旗银行被黑客侵入,21万北美地区银行卡用户的姓名、账户、电子邮箱等信息或遭泄露;Facebook被黑,暴力色情图片泛滥。

堪称中国互联网史上最大泄密事件当属CSDN密码泄漏,此次泄密导致超1亿用户密码被泄。

继2011年12月21日上午,有黑客在网上公开CSDN网站的用户数据库,导致600余万个注册邮箱账号和与之对应的明文密码(即用户密码什么样,网站数据库就存成什么样)泄露之后,22日,网上曝出人人网、天涯、开心网、多玩、世纪佳缘、珍爱网、美空网、百合网、178、7K7K等知名网站的用户称密码遭网上公开泄露。

最新监测数据发现,目前网上公开暴露的网络账户密码超过1亿个。

“泄密门”的爆出将原来潜伏在水面之下的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在此之前,网站密码库的泄露在技术圈子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但一般民众并不知晓,而相关网站为了维护商誉与商业利益,也不会主动坦诚自己曾经遭遇黑客攻击。

因此,从敲响网络安全警钟的角度讲,“泄密门”的爆出,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并非全是害处。

网络安全难以保证,很大程度上是对新闻自由的残害。

4、法律诉求缺失,滥用新闻自由无受限

法律既是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防止新闻自由出现畸变的有效途径。

西方发达国家现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媒介实行了有效的规制。

但是在我国,目前新闻行业以及新闻自由的主要困境在于无法可依。

虽然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新闻自由权,而且目前也已出台了不少适用于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在形式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但却存在着内容上的不完备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

在现实中,一旦面临实际问题,往往很难找到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来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权。

早在1986年,我国第一部新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试行稿》就已经起草完毕。

次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着手复杂新闻法制定工作。

1988年9月,专门的研究机构——中国新闻法制中心在北京成立。

10月,上海和北京分别起草的两部新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征求意见稿》均告完成。

1990年6月15日到18日,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新闻出版法制会议在北京召开。

但是至此以后,关于新闻立法的日程表却被逐步搁浅下来。

目前对于是否出台新闻法仍然有不同的两种声音,不主张马上出台新闻法的声音主要立论是认为当前的媒介改革还不够深入,而在这一阶段出台新闻法会很容易受到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反而会形成限制新闻自由发展的藩篱。

这里就存在立法是根据现时立法,还是超前立法;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媒介现状立法,还是参照西方立法原则立法的问题。

但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意识到,立法本身就是媒介改革甚至政府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尽早将媒介体制改革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会更有利于新闻业整体的发展。

四.网络环境下如何保障新闻自由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同时也是新闻传媒深入影响人们生活的时代。

无论是网络还是大众传媒,都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如何在这两者中间找到完美的契合点,以保证人们无可选择的置身于网络空间的同时享有充分健康的新闻自由,已经是一个被人们关注的话题。

虽然在网络空间里,鉴于网络空间具有分散性传播、相对匿名性、多节点接入、与地理位置没有必然联系和提供加密工具等诸多特点,加之因特网协议使得我们很难控制网络上的言论。

【5】但是,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努力,实现对网络空间里的新闻自由的约束与规制。

当然,我们这里所言的规制新闻自由并不是等同于压制新闻自由,更不是要取消或者限制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恰恰相反,我们的目的而是为了使网络环境下的新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以保障真正的新闻自由得以实现。

同传统媒体一样,网络媒体新闻自由的规制有四种模式:

市场、架构、法律和社会规范,这四种模式共同作用。

【6】因此,当前业内关于对新闻自由的规制也主要集中于从这四个方向着手,本文也大致沿袭这一传统,同时也有自己的浅显思考。

既然是在网络环境的背景下讨论新闻自由的问题,那么,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新闻自由问题从某种角度上说也是新闻控制问题。

但是这里的控制策略的制定,必须结合网络新闻传播的实际情况,不能沿用对传统媒体的控制办法。

在仔细研读了前辈学者关于新闻自由控制问题的基础上,我个人比较赞同陈力丹先生的观点,即“硬性的控制会以同样的科技手段实现,技术上获得自由和从技术上予以控制,从来是身影关系。

”【7】但是目前我们进行这一层面的控制还有难度,所以我们只从当前着眼考虑针对网络新闻传播保障新闻自由主要有以下两个层面的控制策略:

1.加强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

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硬性规范约束企业和个人行为,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还很欠缺,各方面法律工作正在完善当中,有些需要进一步改进。

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并且,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

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但总体而言,这些法规往往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致使已出台政策流于形式,不利于网络资源融合和网络空间的净化。

因此,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规范网民行为,净化网络空气,还原虚拟社会的本色。

2.是加强网络道德规范。

在自由与道德之间,“我们道德的可能性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如果人类不自由,行动就不再是道德的———事实就是如此。

”【8】自由市场主义创始人亚当·斯密曾说:

“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该任其自由,广其竞争”。

【9】而,新闻事业只有成为道德的事业,才应该是自由的事业,才应该成为享有自由的事业;新闻,只有是道德的新闻,才应该获得自由传收的资格。

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一定社会中的新闻活动缺乏足够的道德性,也就意味着它缺乏真实的新闻自由。

网络环境中的新闻自由,如果要想成为真实的健康的不被异化的新闻自由,就需要自觉的道德约束,“无政府主义并不会自动抵达民主和自由”【10一些人只是在利用网络提供的自由传播收受的平台和机会,却没有承担应有的道德责任,诚如一些学者所说:

“一些人希望获得自主的权利,却没有学会争取自主权利的现代方式,更不具有行使自主权利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现代观念。

”因此,如何确立正确的自由观念,塑造良好的道德观念,已经成为网络传播健康发展的重大课题。

道德通过习俗、舆论、信念发挥作用,法律则通过威慑和惩罚起作用。

网络作为现代人生存的第二空间理应有自己的一套道德伦理体系。

结语

网络时代个新闻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网络时代如何更好的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

我认为这是一个立体而复杂的问题,要想实现互联网上真正的新闻自由,任重道远,它既需要我们的职权部门把好关,做好外部工作,同时需要每一个互联网用户加强道德自律,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上的道德文化环境。

更为重要的是,面对互联网对现实社会各个方面的冲击,我们的传统主流媒体必须介入进来,将自己原有的品牌向互联网延伸,营造自己的强势舆论区域,引导互联网走向更加健康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顾里平:

《新闻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版)

【2】.概念引自维基百科

【3】.武涛《网络环境中的新闻自由》

【4】 [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

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204页。

【6】《论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及其边界》朱 颖 陈小彪[文章编号] 1002-5685(2007)11-0041-05】

【7】《论网络传播的自由与控制》陈力丹

【8约翰·C·尼罗,威廉·E·贝里,等.最后的权利———重议报刊的四种理论[M].周 翔,译.汕头:

汕头大学出版社,2008.】

【9】王小锡.简论经济德性[J].道德与文明,2008(6):

51-56.

【10】韩庆祥.社会层级结构理论———面向“中国问题”的政治哲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9

(1):

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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