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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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目录

1总则-8-

2术语-9-

2.1绿色生产-9-

2.2环境敏感区-9-

2.3改建扩建-10-

2.4预拌砂浆-10-

2.5湿拌砂浆-11-

2.6干混砂浆-11-

2.7环保型砂浆生产线-12-

2.8生产废料-12-

2.9固体废弃物-12-

2.10湿拌砂浆生产废水-13-

2.11湿拌砂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13-

2.12生活污水-13-

2.13信息化管理-13-

3基本规定-14-

4生产条件-16-

4.1厂址选择-16-

4.1.1新建-16-

4.1.2改建扩建-18-

4.1.3搬迁-18-

4.2生产和技术条件-18-

5质量管理-20-

5.1质量管理机构-20-

5.1.1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20-

5.1.2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21-

5.2基本管理制度-22-

5.3试验室管理-23-

6设施设备-26-

6.1一般规定-26-

6.2厂区要求-30-

6.3堆场要求-31-

6.4生产设施设备-32-

6.5环保设施-34-

6.5.1收尘系统-34-

6.5.2废料处理-36-

6.5.3废水处理-37-

6.5.4降噪措施-38-

6.5.5其他措施-38-

7原材料的质量管理-39-

7.1一般规定-39-

7.2水泥-41-

7.3骨料-43-

7.4矿物掺合料-45-

7.5外加剂-47-

7.6添加剂-48-

7.7填料-49-

7.8拌合水-49-

7.9其他特性材料-50-

8配合比管理-50-

9出厂质量管理-53-

10封装管理-57-

10.1干混砂浆-57-

10.2湿拌砂浆-58-

11运输管理-58-

11.1一般规定-58-

11.2干混砂浆-59-

11.3湿拌砂浆-60-

12交付验收管理-60-

13安全管理-62-

本规程用词说明-64-

引用标准名录-65-

1总则

1.1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砂浆行业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发展散装水泥、保障人身安全、实现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产品供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管理,包括厂址选择、设施设备选配以及砂浆生产质量管理、销售、运输、施工现场交付安全管理等全过程。

1.3预拌砂浆企业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本规程有效期内,相关标准发生更新的,适用新标准。

 

2术语

2.1绿色生产

绿色生产系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为目标,以管理和技术为手段,对砂浆生产全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砂浆生产、运输及使用的全过程对环境和人身安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的一种生产方式。

2.2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3改建扩建

改建是指在原生产厂区内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污染排放、改进产品质量或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对原有设备生产线进行的改造。

扩建是指在原生产厂区内为增加产能而新增生产线的建设。

2.4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5湿拌砂浆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2.6干混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干混砂浆也称为干拌砂浆。

干混砂浆按用途划分为普通干混砂浆和特种干混砂浆。

普通干混砂浆包括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普通防水砂浆四个品类;特种干混砂浆包括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干混保温板粘结砂浆、干混保温板抹面砂浆、干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干混自流平砂浆、干混耐磨地坪砂浆、干混饰面砂浆、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干混灌浆砂浆、陶瓷墙地砖填缝剂、建筑外墙用腻子、建筑室内用腻子等。

2.7环保型砂浆生产线

环保型砂浆生产线是指生产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颗粒物、噪音、废水排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生产废水、废料“零排放”,实现砂浆环保、高效生产的生产线。

2.8生产废料

在厂区产生的或运输交付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作为再回收利用的砂浆材料,包括湿拌砂浆企业生产中产生的未硬化的砂浆经过分离机分离后的砂、泥浆等,或硬化砂浆经破碎后产生的材料,筛分后的粗砂,以及干混砂浆废料等。

2.9固体废弃物

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10湿拌砂浆生产废水

湿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清洗生产设备和运输设备时产生的含有水泥、粉煤灰、砂、外加剂等组分的可以回收利用的悬浊液。

2.11湿拌砂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指能实现湿拌砂浆生产废水的回收、沉淀、循环利用等功能的设施设备的总和。

2.12生活污水

预拌砂浆企业在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2.13信息化管理

由信号采集设备、数据通信软件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等计算机软、硬件组成的应用集成系统,能够实现预拌砂浆企业生产数据的收集、分析、报告和管理。

3基本规定

3.1新建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厂区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距离1000米以上,具体应以环评文件确定的大气防护距离为准。

3.2预拌砂浆企业在新、改、扩建时应严格落实环保型砂浆生产线的要求,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3预拌砂浆企业应将砂浆绿色生产的内容纳入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

应制定噪声、颗粒物、废水排放控制程序以及废料、废水处理程序,定期自检并按预案处置。

3.4预拌砂浆企业每年应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颗粒物、噪声、废水排放进行检测。

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的相关规定。

厂区颗粒物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污水排放应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中的相关规定。

3.5普通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特种砂浆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6预拌砂浆在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7预拌砂浆企业应采用信息化管理,对生产(含原材料)、销售、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按要求接入市预拌砂浆监管系统,接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4生产条件

4.1厂址选择

4.1.1新建

4.1.1.1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政策。

4.1.1.2厂址选择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

4.1.1.3厂址不应选择在易发生地质灾害和影响水利设施运行的区域。

4.1.1.4开工建设前提供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成投产前提供可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查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信息。

4.1.1.5新建预拌砂浆企业与已有同类企业距离不得小于10千米。

4.1.2改建扩建

4.1.2.1符合4.1.1条款要求的已建预拌砂浆企业经批准可以进行改建扩建。

4.1.2.2改建扩建生产线的绿色生产考核按新建企业执行。

4.1.3搬迁

4.1.3.1预拌砂浆企业搬迁按新建要求执行。

4.2生产和技术条件

4.2.1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场地以及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

4.2.2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和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数据自动采集,并上传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技术条件,有产品设计配比和产品试验和生产与原材料台账等技术文件。

4.2.3具有原材料和产品试验检验室,配备计量检定合格有效的各项试验检测设备与仪器,并具备质量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及上传系统设备。

4.2.4干混砂浆散装发放应配备收尘设备,散装发放能力应达到80%以上。

4.2.5企业管理部门设置合理,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生产人员。

4.2.6具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与各项管理制度。

4.2.7企业应有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场地应干净整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要求。

4.2.8实时投料数据上传监管系统,试验室及生产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按要求接入监管系统。

5质量管理

5.1质量管理机构

5.1.1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5.1.1.1企业法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设立以法人或技术负责人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符合5.3要求的试验室。

5.1.1.2质量管理体系应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5.1.1.3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并行使质量否决权。

5.1.2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5.1.2.1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5.1.2.2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1.2.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5.1.2.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5.1.2.5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5.1.2.6组织企业培训工作。

5.1.2.7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2基本管理制度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应制定以下基本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5.2.1质量管理制度

5.2.2检验管理制度

5.2.3文件管理制度

5.2.4原材料验收制度

5.2.5生产管理制度

5.2.6出厂管理制度

5.2.7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5.2.8安全制度

5.2.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2.10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

5.2.11干混砂浆储存管理制度

5.3试验室管理

5.3.1应建立满足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用的专用试验室,试验室按功能分区,包括样品存放室、资料室、试验操作室、试件养护室等。

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

5.3.2试验室应配备主任、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应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证”,不得少于4人。

5.3.3预拌砂浆出厂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仪器设备的精度和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应符合规定要求(见表1);有条件的企业宜与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建立产学研试验平台,积极开展新技术的研发。

5.3.4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自校仪器应保存校准记录。

5.3.5试验设备应维护良好,有维护使用记录。

5.3.6试验室温、湿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有监控记录,试件存放有序,标识(编号、等级、日期)规范。

5.3.7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5.3.8试验室必须建立并完好保存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包括进厂原材料检验记录、过程控制记录、出厂产品检验记录、检验设备校准记录等;)和台账,记录应齐全、清晰,保存期在1年以上。

5.3.9预拌砂浆企业的技术人员应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小于90个学时。

表1砂浆企业试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

编号

仪器名称

主要技术要求(精度)

检定(校验)周期(年)

1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1%,灵敏度>2%。

1

2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间隙范围:

叶片与锅壁、锅底的工作间隙3mm±1mm;搅拌叶片的转速:

低速档:

自转(140±5)r/min,公转(62±5)r/min;高速档:

自转(285±10)r/min,公转(125±10)r/min;

1

3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振实台的振幅:

15.0mm±0.3mm;振动频率:

60次/60±2s;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重量:

20kg±0.5kg;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

800mm±1mm。

1

4

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

上、下压板宽度:

40.0mm±0.1mm;上、下压板长度:

大于40mm、厚度:

大于10mm;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

0.01mm;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41mm~55mm。

(自校)半年

5

水泥净浆搅拌机

间隙范围:

搅拌叶与锅壁、锅底2±1mm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

(62±5)r/min(慢速)(125±10)r/min(快速);自转(140±5)r/min(慢速),自转(285±10)r/min(高速)

1

6

砂浆搅拌机

间隙范围:

固定叶片与搅拌筒壁间隙、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间隙2mm±0.5mm;搅拌叶转速:

(80±5)r/min;搅拌筒转速:

(60±5)r/min。

1

7

压力试验机

精度为1%,试件破坏荷载应不小于压力机量程的20%,且不应大于全量程的80%。

1

8

砂浆稠度仪

锥体与滑杆合重:

300g±2g;锥体圆锥角:

30º,高度:

75mm。

1

9

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

分度值:

0.1N;

最大行程:

50mm;

试针截面积:

30mm2;

试模内径、深度:

Φ140mm×75mm。

1

10

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圆盘跳动落距:

10.0mm±0.2mm;

跳动部分重量:

4.35kg±0.15kg。

1

11

砂浆抗渗试验仪

压力最大量程不小于1.5MPa,分度值:

0.1MPa;截头圆锥金属试模:

上口直径70mm,下口直径80mm,高度30mm。

1

12

保水性仪器

金属圆形试模:

内径100mm,深度25mm;

重物或砝码2kg。

1

13

拉力试验机

最小示值为1N;精度为1%

1

14

电子天平

分度值:

0.01g,最大称量200g。

1

15

电子天平

分度值:

0.1g,最大称量2000g。

1

16

电子秤

分度值:

2g

1

17

电热恒温干燥箱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0~300℃,控温点相对误差±1%。

1

18

水泥胶砂试模

模腔宽度范围:

40mm±0.2mm,模腔高度范围:

40mm±0.1mm,模腔长度160mm±0.1mm,试模重量6~6.5kg。

1

19

水泥试体自动控温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1

20

混合胶砂标准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20℃±2℃,相对湿度可调60-95%。

1

21

标准养护室

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温度20±2℃。

每天有记录

22

砂浆密度测定仪

筒内径:

108mm;高度:

109mm;壁厚2-5mm,容积1L。

1

23

震击式标准振筛机

/

1

24

立方体试模

70.7mm×70.7mm×70.7mm

自校

25

特性试验设备

按相关标准要求

/

6设施设备

6.1一般规定

6.1.1预拌砂浆企业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并满足当地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和试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设备。

产生噪声较大的设施设备,宜远离办公区、生活区和周边住宅区。

6.1.2预拌砂浆企业应采用有效的降噪、收尘设施设备,确保正常生产状态下颗粒物的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见表2、表3)的要求,且收集的颗粒物应重新利用。

 

表2湿拌砂浆企业颗粒物排放要求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骨料待料斗1m处颗粒物浓度

≤30mg/m³

粉料仓、搅拌主机1m处颗粒物浓度

≤30mg/m³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a,b,c

1.0mg/m³(扣除参考值)

注:

a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b限值指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c在厂界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表3干混砂浆企业颗粒物排放要求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骨料待料斗1m处颗粒物浓度

≤30mg/m³

烘干机设备1m处

≤30mg/m³

粉料仓、搅拌主机1m处颗粒物浓度

≤30mg/m³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a,b,c

1.0mg/m³(扣除参考值)

注:

a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b限值指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c在厂界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6.1.3预拌砂浆企业选用的设备在工作时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见表4、表5)的相关要求。

表4预拌砂浆企业噪声控制要求

单位:

dB(A)

检测位置

基准噪声型

噪声限值

低噪声型

噪声限值

噪声限值

离搅拌机中心7m,离地面1.5m处

89

79

/

控制室内

/

/

82

厂界

/

/

65

55

表5预拌砂浆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

dB(A)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注:

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6.1.4预拌砂浆企业应配备砂浆废料回收再利用设施,湿拌砂浆企业应增设废水回收再利用设施,实现零排放。

6.1.5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运行台账。

收尘、降噪、废料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记录,确保正常运行。

6.1.6预拌砂浆企业在发生临时停电或意外事故时,搅拌机应配有应急装置。

6.1.7预拌砂浆企业配套主机等传动系统的裸露部件应有防护罩和安全检修保护装置。

强制式搅拌机的检修盖与启闭电源应有联锁装置,当检修盖打开时应自动切断电源,配套主机应不能启动。

6.1.8预拌砂浆企业应采用符合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设备。

应配备具有数字上传功能的仪器、设备,试验室及生产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

6.2厂区要求

6.2.1厂区通过规划分区,且井然有序安排生产。

6.2.2厂区内道路及生产区的地面应硬化,且应保持清洁,车辆行驶时应无明显可见扬尘,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6.2.3厂区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设备设施、运输车辆以及场地的清洁、整洁。

6.2.4厂区标牌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并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环境保护标识,设置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控点。

6.2.5厂区建设时应做到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或集中管理排放。

6.2.6厂区内须进行功能分区,设置循环行车路线,并设置导向、警示、定位等标识。

6.2.7厂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6.3堆场要求

6.3.1原材料仓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6.3.2堆场宜采用仓储式,应全封闭,并能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应采取抑尘措施。

6.3.3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别储存,中间设置隔墙,应有清晰的标识牌,标明产地、品种和规格。

骨料堆场的储存能力宜满足5天以上的产能需求。

6.3.4新建原料堆场宜采用地仓式上料系统。

6.4生产设施设备

6.4.1生产线应满足4.1.1要求。

6.4.2干混砂浆生产线应包括储存、输送、烘干、筛分、计量、混合、包装或散装(干混砂浆要求)、运输等工序,并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控制。

湿拌砂浆生产线应包括储存、输送、筛分、计量、混合、运输等工序,并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控制。

6.4.3搅拌楼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应进行封闭,内部有防尘采光设备。

6.4.4搅拌楼应采用主楼及粉料筒仓总体全封闭的方式,防止噪声、颗粒物溢出。

6.4.5各原料应采用计量系统,计量设备应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6.4.6搅拌楼不同材料应分仓储存。

粉料筒仓应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且不得有放射源。

粉料筒仓应标识清楚,不同品种与规格的材料不得混装。

粉料筒仓的储存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应具备1天以上产能要求的储量。

6.4.7粉料筒仓应使用压力安全标准装置,压力安全阀有报警装置、不得冒灰。

收尘器收集的颗粒物应循环利用。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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