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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行政指导方案

工商所行政指导

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建设实施意见》及《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实施方

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非强制性方式,实施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指导的重要方式,它与“依法行政”强制性管理相结合,互为弥补现有法律不足弱点,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行政指导机制,实现行政指导的规范化、制度化,并通过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建议指导和督促,构筑实现和谐社会,既起到规劝作用,又能从正面加以引导,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更深层次服务于管理对象,实现监管和指导并举,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建

立高效、长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制。

二、指导原则

(一)采取行政指导方式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原理和规范,不能违背公序

良俗。

(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目的是通过灵活有效的调控作用来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

行政管理秩序。

(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

利,通过行政相对人自愿同意去达到行政目的。

(四)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

三、具体内容

主要在企业注册登记、高危行业监管、商标注册和重要

生产资料监管中推行行政指导。

企业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职能

采取建议、引导、提示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指导企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及年检事务;帮助企业解决登记注册问题,

规范经营,做大做强,提升登记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指导投资人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指导的内容包括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范围、名称的构成要素、投资主体的规定、各级冠名条件及登记机关、办理程序、提交材料、

预先核准的名称的使用及期限规定等。

2、指导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指导的内容包括设立的条件、涉及前置许可的事项及审批机关、审批文件的时限要求、章程的制订及相关特别规定、组织机构及人员任职规定、提交材料及形式要求等。

3、指导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指导的内容包括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限要求、申请变更事项可能涉及的其它事项变动、变更事项涉及的前置许可及审批机关、审批文件的时限要求、股东无法出席会议的特殊处理、提交材料及形式要求等。

其中申请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指导内容还包括增减资注意事项、减资公告的刊登时间及期满的计算方式、验资报告的记载要求及时限规定、债务担保及清偿情况等;申请股东变更的指导内容还包括拟转让股东向其它股东征求意见的方式、《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等;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指导内容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的出具要求等;变更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期限、出资期限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提醒企业办理相关延期或变更手续。

4、指导企业申请备案。

指导的内容包括备案的适用范围、提交材料及形式要求等。

其中清算组备案申请指导内容还包括清算组成员的构成规定等;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期限、出资期限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提醒企业办理相关延期或变更手续。

5、指导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指导的内容包括通知程序的履行、清算公告的刊登要求、公告期满的计算、清算报告的内容及要求、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及形式要求等。

6、指导投资人申请股权出资。

指导的内容包括可出资的股权范围、股权出资的条件、与其它出资方式的异同、股权出资的程序及特别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及形式要求等。

(二)企业年检类事务

1、指导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年检;

2、指导企业准备书式材料,对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

企业,指导内容还包括审计报告的类型及注意事项;

3、对年检中发现企业存在登记违法行为的,指导其及

时纠违;

4、对年检中发现企业登记事项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指导其办理变更登记;

5、对年检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的,指导其规范

经营;

6、年检中发现企业前置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或经营期限、出资期限即将届满的予以提示提醒。

7、指导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指导的内容包括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范围、名称的构成要素、投资主体的限制规定、提交材料及形式要求等。

8、指导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指导的内容包括设立的条件、涉及前置许可的事项及审批机关、提交材料

及形式要求等。

9、指导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指导的内容包括变更、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提交材料及形式要求等。

10、指导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

指导的内容包括验照提交的材料及形式要求等。

(三)企业监督职能

灵活采取说服、劝告、建议、提示、提醒、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方法,引导经营者依法取得合法市场地位、依法诚信经营、依法退出市场,有效遏制各种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促使行政指导的日常化、业务化、长效化、规范化,提升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市场经

济秩序。

1、无照经营行政指导。

摸清辖区无照经营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况,说明无照经营的危害性、违法性和法律责任,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指导,达到消除无照、和谐执法目的。

主要类型:

无需取得前置许可审批无照经营行政指导;需取得前置许可审批无照经营行政指导;营业执照或前置许可审批文件过期、被注(吊)销企业无照经营行政指导;涉及安全生产、公众聚集场所等无照经营行政指导;为无照经营提供

便利条件者行政指导等。

2、登记事项变动行政指导。

针对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存在违反注册登记事项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指导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纠正,达到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目的。

主要类型:

擅自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登记事项行政指导;审批许可期限、经营期限、出资期限、承诺期限到期企业行政指导;“二虚一逃”企业行政指导;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行政指导;制定企业章程行政指导等。

3、逾期年检(验照)行政指导。

针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和未按规定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未参检(未验照)原因,引导补检(补验照)或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主要类型:

申请补检企业行政指导,逾期未检

企业行政指导,个体工商户验照行政指导等。

4、其他类型行政指导。

针对各类专项整治对象、高风险行业等需要重点监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开展针对性的行政指导,促进企业诚信合法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主要类型:

登记代理机构、经纪人等市场中介组织行政指导,网吧、商场、娱乐场所等涉及公众聚集场所企业行政指导,市场开

办者行政指导等。

高危行业监管

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告诫等方法,对新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高危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给高危行业企业提醒,建议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认真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操作规

范,预防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1.建议企业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

度,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建议指导和督促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建议企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技术、设备更新改造步伐,努力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要及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企业广泛应用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企业安全生产

条件。

4.建议企业深入推广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经验,完善各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

管理水平的提高。

5.建议企业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做到对事故的发生有预测、有预案、有手段,增强对各类事故的防范

和处置能力。

6.建议企业加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预防、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减

少生命财产损失。

商标注册监督管理

 主要指导我分局辖区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主动、尽早申请商标注册;指导商标权利人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指导经销商防止销售侵权商品;及时纠正经营者在商标使用中存在的瑕疵。

通过提醒、告诫、教导、规劝、预警、建议、说服等方式,将行政指导全面融入我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中,使我分局商标行政指导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成效逐渐

突显。

指导企业制定中、长期商标品牌发展规划,指导企业进行商标品牌运作,运用设立专营专卖店、连锁、加盟、许可使用等方式建立健全市场营销网络,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知名度;指导相对成熟的企业申报驰著知名商标,提升商标品牌发展层次。

包括指导企业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报材料、申报程序、注意事项等,尤其要指导企业充分认识到驰著名商标的意义所在;指导企业强化商标宣传,建立以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确保商标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主要有:

提醒企业及时办理到期注册商标的续展及时盘活闲置和停用的注册商标,对因分立、重组、改制或合资造成权属不清的商标指导其及时办理变更,对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指导其及时掌握使用情况,维护许可使用商标的声誉,发现他人抢注企业商标的,指导其及时提出异议;指导企业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以商标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充分挖掘商标的潜在价值。

包括指导企业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交的材料、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农资监管

在农资市场准入、产品宣传等行政许可方面导入扶助制度。

在对农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分支机构登记、户外广告宣传审批、展销会登记等行政许可事务确认过程中,可以采取发布信息、提醒、辅导、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主动服务广大农资经营者,帮助其正确办理相关登记及确认事务,有

序进入市场。

  在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方面导入查处违章违法预警制。

在查处农资领域违章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的方法,通过解释、感化、说服、规劝、劝阻、警示等行政指导方式,指导经营者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

在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

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政处罚方面导入人性化劝告、处罚从轻制。

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教育、沟通、建议、提示、规劝等行政指导方式,规劝倡导农资经营者依法经营,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在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中,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违法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大小等进行具体分析。

如对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的处理上,要改变检验结论只分为质量合格和不合格的做法,将不合格结论再划分为一般和严重两种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对存在轻微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以教

育、引导为主,对恶意造假的从严惩处。

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建立方面导入兴企维权指导制。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不断推进红盾护农监管机制创新。

进一步完善农资商品准入、农资经营质量承诺、涉农合同指导、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种子留样备查公告等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引导和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连锁经营,进一步推广农资商品销售与农资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资连锁店,畅通农资流通渠道,同时还要整合资源、依托社会各界力量,通过辅导、提示、商讨、协调、激励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经营者提高维权意识与能力,指导企业提高品牌意识,诚信

兴企、持续发展。

四、行政指导的方式及内容

行政指导应重点采取行政辅导、行政提示、行政规劝、行政建议等非强制力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实施。

(一)行政辅导

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获取信息、业务等方面帮助,应采取行政辅导的方式予以指导。

(1)行政相对人为提升或增强发展需要获取相关信息或法律知识的。

如:

利用红盾信息网公布工商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依行政相对人申请予以公开的法律法规或法律咨询等。

(2)行政相对人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需要实施商标或品牌战略的。

如:

行政相对人申请商标注册、保护,申请广告备案等方面帮助,可采取行政辅导的方式,帮助行政相对人从申请事项、程序、提供材料及其内部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辅导。

(3)行政相对人为规范自身经营活动需要示范引导的。

如:

行政相对人在食品流通市场建立“一票通”、签订合同使用规范文本、示范店创建、建立经营者自律制度等方面,实施行政辅导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辅导,执法人员要制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辅导意向书》。

针对个别行政相对人开展的,由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属于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或某一行业、区域开展的,应予立项,通过调研论证后,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行政提示

行政相对人在经营活动中,主体资格、经营等行为,即将发生或有可能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底线的行为,应采取事前提示的方式予以警示。

(1)对市场主体涉及的工商管理事项,如营业期限、出资期限、年检验照时限,前置审批期限,广告登记及经营中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等。

(2)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如:

某些行业或者经营行为,国家有相应政策予以限制或者设定特定条件的,可采取发布信息、政策咨询等方式予以提示。

(3)向社会发布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信息。

如:

发布违章提示、消费预警、消费警示等。

在实施行政提示时,经办人员应当制作《工商行政管理提示通知书》,行政提示可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法。

对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提示的还可以采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

采取其他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当做好相关书面记录。

(三)行政规劝

行政相对人在经营中,因主观认识不到位或疏于管理造成影响合法经营的,违章行为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应采取规劝的方式纠正其经营行为。

(1)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开办方存在疏于管理等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

(2)对消费者投诉增多,一个月内超过3件的,或同类问题一个月超过2次的市场开办方。

工商机关应采取约见行政相对人进行规劝谈话,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调查和所掌握的情况,由工作人员提出谈话意见,报主管局长或工商所长批准后,向被规劝行政相对人发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劝告书》。

谈话应制作记录,由工作人员和被规劝行政相对人在记录上签字。

规劝期满,被规劝行政相对人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行政建议

工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后,提出与工商执法职能相关的建议和意见,督促其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1)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等措施,消除违法后果或避免再犯的。

(2)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工商管理法规,同时又涉嫌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工商执法人员制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建议书》或《行政建议函》,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抄告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对人上级部门。

五、行政指导程序

一般性行政指导项目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诸如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规劝、提示等;向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帮助。

对于一般性指导项目符合实施行政指导的,只需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或有必要实施指导,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后,填写行政指导申请表,经办人制作行政辅导意向书、行政提示等文书方可实施。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

是指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或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诸如向社会发布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信息;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属于重大行政指导项目,应当先期立项,填写《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务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审议通过后,经办人制作辅导、提示、规劝、建议等文书方可实施。

对于重大行政指导项目应当做好事后评估和完善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工作,要求全体人员应提高认识水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行政指导对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理论学习,积极探索行政指导工作的切入点,扩展行政指导行为的实现形

式,力求取得更好的行政执法效果。

(二)实施行政指导时,要讲求方式方法,统筹、灵活开展;将行政指导与巡查监管、企业年检、个体验照、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结合;将即时指导与一般指导、特别指导结合;将抽象指导与具体指导结合,避免行政指导与业务

脱节与日常工作脱节,避免为行政指导而行政指导。

(三)在登记及监管中根据实际情况发放提醒类监管文书,及时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办理有关事务,以及在登记和巡查中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和疑问进行现场指导和解答,帮助解

决实际问题。

准确制作指导文书,针对问题及其注意事项制作行政指导提示书、建议书、行政规劝谈话通知书、行政建议函和辅导意向书。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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