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10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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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10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中国人江天的原始住所在甲国,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现江天去世且未留遗嘱,在中国留有房产和大量银行存款。

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现江天的丙国籍儿子和女儿为继承其在华的存款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

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江天的原始住所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江天的儿子和女儿都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江天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依《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中国司法实践不适用反致制度,所以只有D项是正确的。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6题,单选)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

3.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外票据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阿尔卡本国法的适用问题。

经调查发现,阿尔卡具有法国籍、美国籍和加拿大国籍,她的经常居所地在加拿大,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有一定的业务,请问中国法院应以哪国法律作为阿尔卡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法国法

C、美国法

D、加拿大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4.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

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

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

C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5.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

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7题,单选)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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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

6.经常居所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丢画,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现托马斯欲通过诉讼要回该画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B、该案件的准据法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

C、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的法律规定

D、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的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A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A错误。

B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不需要和案件有实际联系,B错误。

C项,当事人没有对动产物权的准据法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在本案中就是韩国法,C正确,D错误。

7.2012年2月,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羊绒制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买卖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商会仲裁院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败诉,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5.32万英镑,中国金克公司据不履行仲裁裁决。

2014年3月,英国公司试图通过中国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已知中国和英国都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英国公司可以向中国金克公司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D、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作出裁定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

C

【解析】: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正确;只有裁定不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才须履行逐级上报手续,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8.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在其贸易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由于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条款无效

B、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

D、仲裁条款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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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正确,依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

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

D错误,依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9.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项属于准据法的特点?

(  )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

B、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围的冲突规范

D、准据法是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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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准据法。

A错,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非“程序规范”。

B正确。

C错,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规范”。

准据法不包括程序法,D错误。

10.2011年5月,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汉沽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英国马蒂厄公司的员工拉得到中国上海汉沽公司工作,约定的劳务派遣期间为5年。

2013年6月,拉得突发疾病在中国去世,留有存款、股票若干,但未留遗嘱。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在审理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B、我国法院在审理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时应适用英国法

C、我国法院在审理拉得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D、我国法院在审理拉得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时应适用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选项A.B错误;《法律适用法》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

11.甲国人塞尔特乙国从事蜂房生意,他死后其子女向法院提起继承之诉,经查塞尔特的住所在甲围。

依甲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乙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该案在甲国法院审理。

经甲国法院查明:

在乙国,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乙国法;甲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甲国法。

依相关国际私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甲国法院认定蜂房是动产,并适用了甲国法律,这种认定是国际私法中的“定性”

B、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外国法的查明

C、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法律规避

D、两国对于蜂房的不同看法属于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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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

本题属于定性问题。

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故意制造连结点,因此也不属于法律规避。

12.2011年9月,美国人约克准备离开中国到日本工作,走之前将其位于中国青岛的一套房产卖给同事美国人马丁,但因为房款支付以及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等问题发生纠纷。

2012年6月,二者将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至中国青岛某法院,并且共同向法院表示本案纠纷希望适用美国法。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本案法律适用上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B、法院应适用原被告共同国籍国的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C、法院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中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D、法院应同时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3.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

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

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

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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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条实际上是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

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规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案支票的追索权应适用付款地的丙国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B项错误。

所谓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中记载哪些内容,其实就是出票

14.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

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A项错误;

我国法院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但当事人要求翻译的,法院可以提供,B项错误;

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C项正确、D项“免费”的说法错误。

15.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

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B

【解析】:

涉澳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允许同时两地(内地和澳门)提出认可申请,故A项错误;

涉澳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允许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向另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故B项正确;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故C项错误;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非另有规定,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即受理认可和判决申请的法院地法律,本题并未明确是向内地法院还是向澳门法院申请执行,因此不能判定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故D项错误。

16.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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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

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

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

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17.2011年8月,在美国短期游学的中国女子范玮与定居于美国的台湾男子韩立在美国结婚,11月韩立随妻到中国广州工作。

2011年底,韩立夫妇为购买房屋,向定居于中国大陆的台湾朋友李军借款60万人民币。

2012年底,韩立夫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法律适用的约定)明确双方各半承担对李明军的债务,但所购房屋产权归范玮所有。

2013年2月,韩立偿还李军60万,5月,范玮偿还李军30万。

8月,范玮得知韩立此前已偿还全部债务,要求李军归还其多偿的30万未果,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法院在解决本案纠纷时

A、法院在认定范玮和韩立婚姻实质要件时应适用美国法

B、法院在处理范玮和韩立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只能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D、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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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选项A正确;第26条:

“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法院在处理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中国法,选项B错误;第47条:

“不当得利、

18.杨三才、李建、刘强、左贺是大学同学,毕业以后他们分别去了中国驻外公司、中国驻外使馆工作和出国留学,现就各位经常居所地的确认,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经常居所地的情况?

()

A、刘强在法国求学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

B、李建赴美国就医1年以上

C、杨三才受雇于中国某建筑公司,被派往非洲某国1年以上

D、左贺赴中国驻新西兰使馆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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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经常居所。

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A项正确。

19.中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中远公司的“天禧”号从中国连云港运往英国赫尔港。

该船在去英国途中于挪威海域失事,所运货物被打捞至挪威海岸,根据挪威的法律,在船舶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所运货物、并把所有权有效地转让给一个善意的买主,于是“天禧”号船长通过公开拍卖,把所载货物卖给了善意买主中国丙公司。

后当收货人英国乙公司在赫尔港持提单提取货物时,“天禧”号船长告知其货物已经转卖并将拍卖货款支付给英国乙公司。

但英国乙公司认为按照目的港英国法律,船长是无权转让失事船舶所载货物的。

2014年5月,英国乙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

A、若原被告合意选择中国法,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货物所有权纠纷

B、若原被告合意选择中国法,法院也不能适用中国法,因为物权纠纷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C、若原被告没有法律选择的合意,法院应适用挪威法解决本案货物所有权纠纷,法院应当主动查明挪威法

D、若原被告没有法律选择的合意,法院应适用英国法解决本案货物所有权纠纷,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查明并提供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错误;运输中动产物权的纠纷,若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应适用目的地法律,本案应为英国法,选项C错误,但如果适用英国法,该法应由法院主动查明,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0.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

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6题,单选)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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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21.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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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外国法应由谁查明取决于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若外国法因当事人意思自治导致适用,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若外国法适用并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外国法应由审案机关查明。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可见在船舶碰撞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没有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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