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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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3.1~3.4引用自国家统计局相关定义,3.5~3.7引自GB/T煤炭企业能源消耗统计规范)
3.1矿井原煤产量
统计期内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他产量的总和
3.2回采产量
统计期内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炭。
3.3掘进产量
统计期内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炭。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3.4矿井其他产量
统计期内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3.5煤炭生产能源消耗量
统计期内主要生产能源消耗量和辅助生产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
3.6主要生产能源消耗量
统计期内直接用于煤炭开采的各种能源消费折标准煤之和。
3.7辅助生产能源消费量
统计期内为主要生产配套的辅助生产系统所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3.8煤炭井工开采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
统计期煤炭生产能源消费量于矿井原煤产量的比值。
4技术要求
4.1现有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吨原煤生产能耗限定量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时,现有煤炭井工开采企业修正后的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定值应不大于11.8kgce/t.
4.2新建煤炭井工开采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准入值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时,新建煤炭井工开采企业修正后的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准入值应不大于7.5kgce/t。
4.3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先进值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时,煤炭井工开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修正后的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先进值应不大于2.5kgce/t.
4.4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4.5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时,按修正值规定的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额见表1.
表1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额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额
准入值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额
先进值
11.8
7.5
2.5
5能耗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能耗统计范围及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5.1.1统计范围
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一次能源量、二次能源量和损失量,包括矿井原煤生产过程的回采、掘进、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井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的变压器的电损失。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茶农能耗不包括非原煤才用能量(指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能量)、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指企业系统内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的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和生活用能量(指经企业提供并用于生活目的的能源消耗,如职工家庭用能等)。
5.1.2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各种能源的热值以标准煤计。
各种能源当量值以企业在统计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
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5.2计算方法
5.2.1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计算公式
煤炭井工开采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应按公式
(1)计算:
e0jg=Ejg/M
式中:
e0jg—指煤炭井工开采吨原煤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原煤(kgce/t);
Ejg—指煤炭井工开下企业煤炭生产能源消费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t);
M—煤炭井工开采原煤产量,单位为吨(t)。
5.2.2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修正值计算公式
煤炭井工开采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修正值应按公式
(2)计算:
ejg=e0jg×(K1+K2+K3+K4+K5)
式中:
ejg指修正后的煤炭井工开采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编制煤每吨原煤(kgce/t)
K1— 煤炭井工开采工作面机械化采煤产量比例折算系数,见附录B
K2— 煤炭井工开采矿井深度折算系数,见附录C
K3—煤炭井工开采瓦斯浓度折算系数,见附录D
K4—煤炭井工开采矿井水量折算系数,见附录E
K5—煤炭井工开采单井生产能力折算系数,见附录F
表2不同机械化采煤产量比例折算系数B
机械化采煤产量比例(%)
折算系数值
≥90
0.16
60(含)~90
0.15
30(含)~60
0.13
0(含)~30
0.12
表3矿井深度折算系数C
矿井深度
折算系数值
≤800
0.03
﹥800
0.02
表4瓦斯浓度折算系数D
瓦斯浓度(m3/t)
折算系数值
≤10
0.08
﹥10
0.07
表5矿井涌水量折算系数E
矿井涌水量(m3/h)
折算系数值
≤180
0.19
180~600(含)
0.17
600~2100(含)
0.15
﹥2100
0.13
表6单井生产能力折算系数F
单井生产能力(Mt/a)
折算系数值
≥6.0
0.66
3.0(含)~6.0
0.54
1.0(含)~3.0
0.41
﹤1.0
0.26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