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振华集团人事用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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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振华集团人事用工管理制度.doc

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用工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五章 劳动纪律与工作守则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实体,以及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及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公司招用人员应从实际工作出发,重点选择正规院校全日制、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优秀、有专业特长的业务、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员工应当年满16周岁,现实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 公司招用的员工,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拒绝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员工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

员工必须是与其他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因此导致我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由于商业企业工作的特殊性,在我公司经营的供应商或厂家与我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其用工由供应商或厂家招用或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公司各实体内,从事经营工作,厂聘用工经常在各门店、专卖店之间调派,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厂聘用工的工资与奖金由供应商或厂家按月直接发放给其本人,其劳动保险由供应商或厂家负责缴纳,我公司只负责对厂聘用工的纪律和服务进行规范管理。

在我公司经营的供应商或厂家应优先聘用我公司在职员工,缺员确需招聘外用工应经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 公司培训员工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终止合同以及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本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生效。

一方如有违反,应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我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被鉴定为伤残一至四级的,由本人申请,公司负责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伤残五至十级及以上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依本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规定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四条 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的范围有下列情形: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公司需要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员工与公司就伤残补偿或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由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自行提出终止合同的,公司不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我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员工在办理调出、辞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要负责办理完本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往来账目等遗留问题,并按企业规定移交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员工调出、辞职、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交回企业为其缴纳的有关福利性投资费用和其它应属企业的财物,住公司房的员工应交回住房。

第二十条公司对在岗员工实行考核淘汰。

1、凡出现下列两种情况的营业员:

(1)连续两个月个人销售指标列专柜最后一位,且个人销售指标达不到同专柜销售指标首位营业员的80%的;

(2)连续两个月个人销售指标达不到同专柜销售指标首位营业员的60%的;

实行内部下岗,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业余培训一周,学习服务规范、营销技能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等。

培训期满重新上岗或限3天内在公司内自谋岗位上岗。

仍达不到工作要求二次下岗的,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予以辞退。

员工自谋岗位期间停发工资。

2、对员工定期实行百分考核,主要从劳动效率、服务纪律、民主评议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依据得分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对员工进行考核淘汰,予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予以辞退。

第四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集团公司工资改革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每月5日前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代为发放当月的员工工资(考核区间:

前月25日至上月24日)。

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工会会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员工缺勤而应减发的工资。

7、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8、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在职死亡,依有关规定支付给抚恤金。

但因自杀、犯罪等死亡者,不予发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受领抚恤金的亲属,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孙子女;5、同胞兄弟姐妹。

上述亲属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方可领取抚恤金。

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

如自愿放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五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二十七条各类假期管理及审批程序。

1、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必须由患病员工本人持病历及由市区定点医院开具的假条到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替(确属重症除外)。

3天以内(含3天)的病假由部门经理审批即可。

3天以上的假条应先由部门经理审批签字,然后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备案。

连续休假超过7天以上(含7天)或一个月内累计休假超过7天(含7天)的假条,需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才能离岗休息,未按程序审批和没有假条的病假一律按旷工论处。

(2)、每次开具假条的时间不能超过15天。

(3)、员工连续休病假满一个月的,经市区定点医院鉴定确属患病须休养的,可继续休息治疗。

医疗期内痊愈的,公司安排其重新工作。

经鉴定无病或虽患病但可继续从事工作的,公司将限令其在七日内自谋工作岗位,七日内找不到岗位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限期调离。

2、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时间内请假的,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经理批准,方可离岗,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备案。

请假7天以上(含7天)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离岗。

中层干部请事假,3天以下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未按程序审批和没有假条的事假一律按旷工论处。

3、婚丧假

员工结婚,需填写婚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持“结婚证”到工会审批享受婚假天数:

早婚3天,晚婚最多18天(公休日、法定假包括在内,不延续),并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开具合法证明,

给予丧假3天。

4、探亲假

(1)、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在烟台市或集团公司外开店当地各县市区以外居住),不能在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与一方探亲假一次(另一方出具不能休假证明),假期为三十天(公休日、法定假包括在内,不延续),路程另计。

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配偶一方是军人能利用年探亲假探亲的,其另一方可享受探亲假三十天,但其探亲往返路费自理。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四年一次(两次休假间隔需满四年),假期二十天,原则上不能分休或提前休。

(5)、员工享受探亲假,时间安排在每年春节后第一个月或经营淡季,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并填写探亲假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6)、员工在见习、试用、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7)、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符合规定的乘坐普通车、船费用)在本人岗位工资30%以内的部分自理,超出部分由公司负担。

5、女员工产假

(1)、女员工妊娠满七个月,应给与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2)、女员工在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的要求在业余时间进行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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