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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答案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狭义刑法:

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事法律。

4.广义刑法:

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专门性法律。

6.附属刑法:

行政、民事、经济和社会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范。

7.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8.立法解释:

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具有法律效力。

9.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具有法律效力。

10.学理解释:

由刑法学者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文理解释:

对刑法条文从语言文字上进行的解释,需要借助于语言文字常识进行阐释。

12.论理解释:

按照立法目的和精神,结合实践情况对刑事条文进行阐释。

二、简答题

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性质有何特点?

答:

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在性质上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1)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

凡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各个部门法所高速的社会关系都可能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2)规范社会关系的方式最具有强制性。

刑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救济途径,决定其规范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这种强制性涉及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各个方面的限制甚至剥夺。

三、案例题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问:

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答:

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刑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对于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简答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两个方面。

积极要求包括:

1.罪刑法定化,指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刑实定化,指对于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犯罪所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均必须作出实体性规定;3.罪刑明确化,指刑法条文和规范应当明白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发生歧义。

消极要求包括:

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答: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主要体现在: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原刑法第79条的类推制度;

(3)重申了原刑法第9条关于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已经相当详备;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定罪上一律平等。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罪,只能以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来进行判断,而与其身份、地位、关系、党籍、年龄等因素无关。

(2)量刑上一律平等。

不能因行为人的地位、身份等特殊就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而应与其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行刑上一律平等。

在刑罚的执行上,对于所有的罪犯平等对待,其刑罚处遇也相同。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哪里?

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刑法分则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三、案例题

1.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男性嫖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问: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答:

李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

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

2.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了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乘客发现,后群众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问: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

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3.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4.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姓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7.刑法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8.从旧原则:

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9.从新原则:

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0.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

11.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二、简答题

1.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答:

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分以下两种情况适用我国刑法:

①根据《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根据《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怎样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的“领域”的含义?

答:

“领域”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内的陆地;

(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域.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

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3.我国刑法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

我国刑法第12条对溯及力问题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既对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新刑法典即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

但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即便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以便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是:

一是所犯之罪必须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二是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5.如何理解“处刑较轻”?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三、案例题

1.某甲,新加坡人,系美国某放州立大学留学生;某乙,系我国公民,是某甲的同学.室友。

1995年的一天,甲.乙两人因故发生殴斗,甲用刀刺中乙致乙死亡。

根据甲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对甲的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上的监禁。

问:

对于某甲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

为什么?

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所犯罪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行为人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行为人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要求。

这是因为:

(1)某甲所侵害的某乙系我国公民;(2)某甲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根据某甲行为地的法律,某甲的行为也应受刑罚处罚(应处10年以上的监禁)。

因此,对某甲的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2.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轮船公司。

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后逃逸。

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渡回中国归案。

问:

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答:

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法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此规定表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在法国犯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规定,法定最高刑要高于3年有期徒刑,而且这种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于应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所以,我国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引渡或两国协商解决。

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被引渡回国,因此,此案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进行审理。

3.李某为A国人,其在A国杀死一名中国籍男子,被其本国司法机关判处监禁15年。

服刑8年后被假释,假释期间,李某进入B国并长期在B国从事制造、走私、贬运毒品的犯罪,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

李某在摆一批毒品途经我国时,被我警方抓获。

请问

(1)我国刑法对李某杀害中国籍男子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1)我国刑法对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行为有管辖权。

根据《刑法》第8条和第1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当地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其在外国已受处罚的,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2)根据什么原则,我国刑法对李某在B国的毒品犯罪有管辖权?

答: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对李某在B国实施的毒品犯罪有管辖权。

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因此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或者外国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何地,是否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参加了有关打击国际毒品犯罪的条约,故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有权对李某在B国的贩毒罪行进行管辖。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4.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加以修正而成的犯罪构成。

5.普通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对于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6.派生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较重或者较轻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7.叙述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详细或简明叙述的犯罪构成。

8.空白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没有将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说明,而是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来说明的犯罪构成。

9.简单的犯罪构成:

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诸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10.复杂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存在着选择、重叠或者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

二、简答题

1.试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

犯罪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上述三个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特征。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如何?

答: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解决犯罪的具体规格问题。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三、案例题

1.某村民甲因平时与村民乙经常因琐事争吵,逐渐结成夙仇。

某日,甲从江湖术士处学会了巫术,信以为真,遂回家做了一个布人,写上了乙的名字和生辰八字,天天在家用针扎,企图以此害死乙。

问: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的特征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

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甲虽然有谋害乙的犯罪故意,但其行为本身绝对不可能导致乙死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

2.甲从乙处购得服装3包,约定3周后付款,并写下欠条。

后甲因服装一件未能脱手,未能还款。

3周后,乙不见甲还款,遂与其弟共赴甲家催要。

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带水果刀一把。

甲早躲往外地,服装锁于房内一储藏间内。

乙要将服装拉走,遭甲妻阻拦。

乙弟于是拔出刀来,甲妻见状后退。

乙遂撬开门锁将服装拉走。

问:

乙和乙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

乙和乙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乙及其弟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以暴力威胁并撬锁取回服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主观上是因欠款无法追回想取回所售服装抵偿,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3.甲之妻乙系四川人,多次与好友丙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

于是,丙也想到河南来,写信要求乙帮她找一个合适人家,并要甲和乙到四川接她。

甲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男青年丁,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丁提供1500元作路费,丁满口答应,遂给甲1500元。

回到河南后,甲将丙介绍给丁为妻。

丙与丁二人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

问: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女子牟利的目的,而甲并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根本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

甲是借为他人介绍婚姻而索取数量较小的财物,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从形式上也与拐卖妇女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因不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故不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4.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

乙突然从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

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

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自己开车逃逸。

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

经法医鉴定:

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

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

此案起初是由于受害人乙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司机甲对此事故本不该负刑事责任。

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甲在拖乙时应该认识到乙处于极端危险状态中,将其拖到树林中,客观上使乙失去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甲对乙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五章犯罪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一般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3.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4.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

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6.复杂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7.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二、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

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试述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

答:

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有:

(1)有的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

(2)有的条文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些法规的违反。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答: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1)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者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2)犯罪行为正是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侵犯犯罪客体。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在很多情况下不决定犯罪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侵害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而犯罪对象不是。

三、案例题

1.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

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

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

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

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

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

被告人吴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兄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兄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当然也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不构成犯罪。

2.甲因非法全场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

第二天晚上,甲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

当甲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甲遂用刀刺伤值班人员。

问:

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答:

甲的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之下,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

甲盗窃自己所有的、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盗窃。

甲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因此,甲的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要件:

刑法所规定的,能够提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

人在其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违反刑法禁止规定的危害行为。

4.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危害行为。

5.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

6.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规定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实际上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

7.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

8.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9.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要件。

二、简答题

1.简述危害结果的种类。

答: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危害结果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对某种犯罪的成立是否具有决定意义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一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之外,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刑事责任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一切现实损害。

(2)根据犯罪结果是否具有物理性特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件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结果,是指能够经过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没有物质形态的结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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