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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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代理合同

 

 

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乙方: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帐号:

电子邮件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在签署本协议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同时,甲方拥有从事演艺经纪代理的能力、经验、资格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为签约艺人提供一流的国际、国内资源和推广渠道,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乙方为自由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并且无签署其它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

3、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代理人,代理和管理乙方的所有由本公司交托,委派和有关的演艺事业(“演艺管理及代理权”)。

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经纪公司,代理和本公司演艺事业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及代理期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演艺事业是指在甲方娱乐领域内的全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在电影、电视、话剧、戏剧、广播剧、记录片、舞台剧、音乐剧、歌舞剧、小品、综艺节目等一切艺术门类中出演或可创角色、担任主持人、作为嘉宾出席等。

2、乙方进行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广告牌、平面媒体广告、网络广告、灯箱广告等一切广告形式)拍摄、写真集拍摄、企业或产品或游戏形象代言人等经济活动。

3、乙方以任何形式有偿出场,参与剪彩、走秀、主持、礼仪、商业演出、商业综艺等商业活动。

4、乙方进行歌曲创作及演唱、表演、制作、出版唱片、出版个人文集(包括但不限于:

自传、小说、随笔、散文、专栏等文学作品)、写真集、制作销售个人品牌产品等活动。

5、其它需要乙方亲自表演的有偿商业活动及需要乙方亲自履行的顾问活动等。

6、“商品化权利”:

以乙方形象为内容的商业使用。

如:

肖像贴纸、肖像玩偶、肖像商品等。

7、“新媒体使用”:

以乙方形象或声音,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站发布的电子刊物、手机图片、手机彩铃等。

8、乙方独家并排他地委托和授权甲方作为其经纪人,在全球范围内全权代理乙方的演艺事业。

同时,乙方将其与其它方签署合作演艺事业合同的权利授予甲方,并将通过上述演艺合同获得收益的权利转由甲方行使。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和授权。

9、乙方委托甲方的代理期限为五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期起效,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第二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将其演艺事业的演艺代理及管理权授予甲方,并承诺在参加其他公司或私人经纪承接的演出活动不会出现与我司商演活动有冲突的情况或影响,在本协议确定的代理期限内。

二、乙方有权处置其在本协议中所列的经纪代理事务,并无任何羁束而抵触或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三、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四、乙方须参与我司安排的所有活动含培训、公司集会、其他类型的party等

五、双方确认,双方签署本协议并不表示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甲方不享有和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乙方也不享有和承担作为劳动者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保证具有合法从业的资格和能力。

二、甲方每月按时发放乙方结算提成收入(见第六条第五款)。

三、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为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同意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为第二受益人,同时,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时,甲方负责督促相关活动举办方为乙方投保相关保险,受益人为乙方;相关保险费由相关活动举办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为乙方利益而向乙方提供最具效益的经纪服务,维护并提升乙方形象、声誉、社会影响力及商业价值,时刻对乙方演艺活动提出建议、指导,以提升、发展、保护乙方的演艺事业及形象。

二、甲方将全力、为乙方安排、甲方活动内一切适合乙方的时尚走秀、电视广告、电影、电视、唱片制作等一切艺术门类中的演出和出场机会,争取通过多种演艺形式拓宽乙方在国内及海外的知名度和市场,争取乙方在时尚界、广告拍摄、形象代言、唱片制作及出版、个人写真集拍摄及出版、个人品牌产品制作及销售等方面的商业机会。

对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双方商定后,乙方应积极完成。

三、甲方享有通过代理管理乙方演艺事业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具体方法见本协议第六条规定。

四、代理期限内,甲方拥有乙方所有与本公司有关的合同的代理权。

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处理由甲方委托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一切事务、全权代表乙方决定对外演艺酬劳。

具体演出事业合同,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在相关的文件合同上签字。

五、甲方保证为乙方安排之活动不含任何有伤风化的身体裸露、暴力、色情等有损乙方形象以及危险性高的活动内容。

六、乙方在合约期内从事甲方委托演艺事业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作品中归甲方享有。

包括但不限于:

影视剧作、广告、个人文集、唱片或音像制品、写真集、个人肖像照片或剧照、延伸产品(含VCD、DVD、MD等)。

甲方有权通过合法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而获取收益,不必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

七、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肖像、签名,但甲方上述使用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且不得损害乙方的形象、声誉、名誉。

八、甲方为乙方进行各种公司能力范围内的策划、包装、推广、宣传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如果乙方提前单方解约,甲方有权酌情要求乙方就此费用支出进行赔偿。

九、甲方保证为乙方所安排的任何文化演艺活动均为合法。

十、代理期内,甲方不得甲方委托的活动的公开场合对乙方或乙方演艺活动提出指责、批评或做出任何有损乙方形象的行为。

十一、甲方在安排乙方参加各类演艺活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提交日程表,乙方认定后,遵照执行。

如需变更,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

十二、甲方应尽最大可能保护乙方的隐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乙方住址、收入等私人信息。

十三、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因伤病原因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分别采取指正与警告、暂停履行本协议、解除本协议、顺延本协议期限、扣减乙方报酬等行动以维护甲方权益。

十四、为维护乙方的权益,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在从事演艺事业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需聘请律师协助解决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因甲方为乙方与第三方洽谈合约中有异议而造成的律师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甲乙方任何一方违反与第三方合约的规定,由违约方承担所有律师费用;

3、由于乙方个人原因造成争议,由乙方自行承担律师费用。

十四、甲方有权利用一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电影、电视、广播、互联网、平面媒体、户外固定及流动广告、CD、DVD、MD、磁带、彩铃等)或/和技术(有线及无线等)的传播媒介,制作、传播、发行记载乙方的演艺活动所形成的音像资料并获取收益

十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方面考核(模特考核制度待定)如日常面试或活动考勤情况、面试通过率等;甲方有权和乙方解除协议如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因个人失误导致公司利益损失,或考核成绩不符合甲方的标准。

十六、乙方无底薪制,甲方将给予其高于市场价的演出薪酬

十七、乙方薪酬月结,若乙方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席培训或活动,当月演出薪酬不予结算。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将主要精力放在甲方委托的演艺事业中,并以其全部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精神积极全面履行甲方为其安排和委托的演艺事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应按甲方要求和安排完成相应的商业活动和拍摄工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它任何时候,乙方应自行负担属于个人的一切开支,不得借甲方名义作任何借贷及经营,或令甲方名誉和/或财务上遭受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进行委托给甲方的事务。

对甲方有影响的安排演艺事业,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跟进。

如对甲方有损乙方自行签订对的演艺事业合同均属无效合同,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将其演艺事业收益权转让与甲方行使,乙方无权从第三方直接收取任何报酬。

除了乙方在甲方没有损失从非演艺事业合同收取或无过错获得的第三方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受赠。

七、乙方必须在甲方的允许下方可参加对甲方委托任务有影响的演艺活动。

八、乙方有按本协议规定从甲方处获得报酬的权利。

九、乙方对甲方签署的所有有关自身的合约有知情权及建议权,乙方有权查看甲方代表乙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原件。

十、对甲方安排的非法演艺活动或有损乙方名誉、形象、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文化演艺活动,乙方有权拒绝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

十一、乙方在协议期内,在进行演艺工作过程中致病或致伤的,责任属于甲方的,医药费由甲方负责。

其它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慢性病)致病致伤的,医药费由乙方自负。

十二、乙方如发生婚恋及生育行为,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司的工作调整.

十三、乙方有权享有每年总计14天的休假,但不得影响已安排的演艺活动,具体时间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休假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后确定。

乙方同意:

由于演艺事业的特殊性,对甲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安排的演艺活动,不得拒绝并不要求任何额外报酬。

十四、乙方在进行演艺活动期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因故请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

乙方请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十五、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确切的联系方法,以保证甲方与乙方每天24小时畅通联络。

十六、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有损甲方声誉、商誉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开场合对甲方进行评论、批评、指责、表示不满,或向媒体进行同样上述行为,或发布有损甲方声誉、商誉的文章等。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若甲方为乙方安排之演艺活动未履行完毕,则乙方应继续履行。

所得收入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仍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分配。

十八、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而造成本协议终止,则甲方在本协议终止之前代表乙方与第三方所签署的演艺合同,在本协议终止后的责任和收益,归乙方承担和享有。

十九、乙方如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时,乙方应提出具体医院证明。

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乙方请假日数顺延本协议有效期;

2、病假超过30天仍无法恢复健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乙方须在所有时间将其身处的所在地通知甲方联系人,以便甲方可在最短的时间内与乙方联系和接触。

二十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发型及头发颜色、长短,不得对五官及身体行矫形,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二十二、乙方不得吸毒,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等有悖中国传统道德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十三、如乙方各项表现突出、具有市场价值的前提下如有意愿可申请转签约为我司专属模特

二十四、在与甲方商演活动不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可参加其他公司或私人经纪承接的演出活动。

第六条、收益分配

一、乙方在境外演出,获外汇收入,甲方代乙方结算报酬后,支付给乙方(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如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按支付当天人民币外汇买入价进行折算。

二、乙方所有的参加演艺活动所得酬金,可由甲方代为结算收取,也可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别与付款方结算收取。

甲方代为结算收取的,甲方在按本协议规定标准扣除代理佣金和代扣代缴乙方承担的税款后将余款交付乙方。

四、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所获收入,各自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六、甲乙双方承接的演艺活动按照分成比例,分配比例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经甲方指正或警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对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二、若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义务,经乙方指正或警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对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因负面新闻或因受刑事或行政处分而影响其形象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对甲方做成影响的演艺事业合同,乙方须支付甲方贰佰万元整的违约金。

第八条、协议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二、本协议代理期限届满前,如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协议,应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金,并履行完毕已经对外签署的全部演艺事业协议。

损失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甲方收取的上一年度代理佣金总额×乙方未履行的代理期限

其中:

未履行的代理期限以“年”为计算单位,不满一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三、甲乙双方就此协议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五、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在委托代理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第九条、保密义务

一、为确保甲乙双方权益,非经双方同意或司法机构强制披露,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露或公开本协议的内容。

二、代理期间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将所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告知第三人,甲方也不得随意披露乙方个人隐私,保密期限至上述信息已实际公开日终止。

第十条、优先续约权

一、双方商定,代理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与乙方续签一年协议的权利。

二、代理期限结束后,如甲乙双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未书面通知视为甲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延迟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但一方在迟延履行本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而受影响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或免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电传、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可抗力及造成损失的证明、并就采取的措施、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和建议作出书面说明。

三、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知对方,并继续本协议的履行。

本协议有效期可相应顺延。

四、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120天,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协议执行问题。

各方就本协议的终止或继续履行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预见、或虽可预见但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在其发生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

火灾、意外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风灾、海啸、海水倒灌、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震、地面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2、社会事件:

法律法规变更、政策及行政行为、动乱、暴动、骚乱、罢工、纵火、投毒、人为爆破、战争及虽未宣战但仍处于战争状态、敌对行为、瘟疫、法定传染病、核爆炸或事故、恐怖活动、极端行为、突发性集体事件或行为、核污染或化学污染或其它环境污染不适合人类居住使用、政府征用、征购或国有化等。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一、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对方为收件人。

二、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三、上述书面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为送达日。

以挂号或快递等邮寄方式发出的,邮寄后第三日为送达日。

以人手转递的,人手交递日为送达日。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及其它

一、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三、本协议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对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确认文件,由各方签署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上述补充协议或确认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的,以补充协议或确认文件为准。

四、本协议正文为中文文本。

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中各条、款、项各部分的标题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或含义,各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均应以协议相关具体内容的表述为准。

八、甲、乙双方之一切意愿均列明在本协议中,并替代之前的任何其它口头或书面承诺。

九、其它任何与本协议相关但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事项将由各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十、本协议所列明的保证和承诺均是分别和独立的,除有明文规定外,不因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而受限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人: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甲方收取的代理佣金标准

一、除另有约定外,对甲方通过代理乙方演艺事业所获得的收入,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

2011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一)内地部分:

1、电视剧演出收入:

甲方80%,乙方20%;(扣除中介费)

2、电影演出收入:

甲方80%,乙方20%(扣除中介费)

3、其它如舞台剧、话剧等演出收入:

甲方80%,乙方20%(扣除中介费)

4、广告或形象代言收入:

甲方80%,乙方20%(扣除中介费)

(二)涉外及港澳台部分:

海外市场所有演艺活动:

甲方80%,乙方20%;(扣除中介费)

如甲方或其关联方投资收入:

甲方70%,乙方30%;(扣除中介费)

2013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

(一)内地部分:

1、电视剧演出收入:

甲方70%,乙方30%;(扣除中介费)

2、电影演出收入:

甲方70%,乙方30%(扣除中介费)

3、其它如舞台剧、话剧等演出收入:

甲方70%,乙方30%(扣除中介费)

4、广告或形象代言收入:

甲方70%,乙方30%(扣除中介费)

(二)涉外及港澳台部分:

海外市场所有演艺活动:

甲方70%,乙方30%;(扣除中介费)

如甲方或其关联方投资收入:

甲方70%,乙方30%;(扣除中介费)

二、歌唱演出收入:

对甲方安排乙方的商业歌唱演出所获收入:

甲方80%,乙方20%;甲方应在获得演出收入后10日内与乙方进行结算。

三、唱片发行收入: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的知名度及市场需要投资制作发行乙方演唱的唱片(不含MTV等视听作品)。

(一)对甲方发行乙方演唱的唱片(不含MTV等视听作品)所获收入,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唱片市场批发价3%的版税。

甲方应依据获得的销售商提供的销量报表并获得相关收入后,按每一会计年度,每半年结算统计一次版税(即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

并在结算统计完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版税。

(二)对乙方个人因本协议唱片所获之奖金,由甲方和乙方各按50%的比例,在乙方获取奖金后10日内进行分配。

四、商品化权利及新媒体使用:

甲方:

80%乙方:

20%。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的知名度及市场需要投资制作发行写真集,在收回投资成本后利润的,甲方80%,乙方30%。

六、其他未列明种类收入:

甲方:

80%,乙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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