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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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大连市甘井子区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4]3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4]117号)和《大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开展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区域概况
甘井子区地处大连市近郊区,位于东经121°16′至121°45′,北纬38°48′至39°07′。
南临黄海,北临渤海,东南与沙河口区相临,西与旅顺口区接壤,东北与金州区为邻,辖区内有13个街道,2个镇,58个村民委员会,两个农场。
辖区土地总面积合491.93平方公里,2003年底总人口57.6万人。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区的急速外延,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相当频繁。
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我区所辖凌水、红旗、辛寨子、南关岭、大连湾五个农村街道办事处及革镇堡、营城子两个镇58个村民委员会。
需对约170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发证。
二、基本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建立专业队伍
1、开展集体土地产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理顺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安定团结大好局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查清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数据库,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管理资料,为科学合理的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我区位于城乡结合部,社会情况比较复杂,又是大大连建设土地利用的主战场,此项工作直接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区、镇(街)领导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将此项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区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和完成好此项工作。
政府下发文件、发布通告,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开展好此项工作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
2、成立了以区主管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工作。
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成立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抽调地籍、法规有关人员会同市勘察设计院和区规划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的主要技术业务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具体工作的全面实施。
3、各镇(街)成立了以主管镇(街)长和土地所长(土地助理)参加的工作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本辖区的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4、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设技术总负责人一名,专门协调外业调查、内业资料审查汇总、登记建档等技术工作的指导;在办公室领导下,成立了两个专业小组,一为纠纷调处组,专门负责解决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二为质量检查组,以局地籍科为主,抽调局内业务骨干参加,负责对各镇(街)外、内业工作的质量检查工作,以确保工作进展和各类成果质量。
(二)、以人为本、加强培训、精心准备、周密部署
1、资料准备:
(1)、1:
1万更新数据库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外业工作底图使用;
(2)、1:
1万更新数据库乡、村土地台帐做为内业数据汇总统计使用;
(3)、打印1:
1万更新库土地利用现状素图(每村合并为一张图)作为登记发证用宗地地籍图;
(4)、收集全区范围内1:
1万标准分幅地形图;
(5)、1:
1万标准分幅卫星影像图和变化图斑信息提取图;有条件的地方还要收集民政部门的行政勘测定界图。
2、资料印制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审批表》;
(3)《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5)《土地权属(界线确认书》;
(6)《土地权属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
(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村民小组代表身份证明书》;
(8)《指界通知书》;
(9)《指界委托书》;
(10)《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11)《飞地通知单》;
(12)《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13)向省厅购买《集体土地所有证》;
3、技术准备
以数据更新库图件、数据资料为基础开展工作,保证了集体土地产权调查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从而达到登记准确发证合理。
为保证工作质量,国土资源部门抽调一位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政策水平的同志任技术总负责人,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产权调查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充分依托市勘察设计院和区规划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的高新技术装备和精干技术业务人员组成的专业队伍,保证工作成果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
4、人员培训
在全面工作展开之前,各工作小组首先在从事地籍管理多年、并参加过八八年现状调查的科长带领下集中学习了《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地籍工作技术手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并以《辽宁省1:
1万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外业调查实用技术手册》为重点,进一步学习了航片的判读及调绘等方面的内容。
使作业人员掌握了工作规程,明确了工作方法,掌握了技术要领,统一了技术标准。
应用新技术,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这次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如何采用新技术、新手段、探索新途径,始终是我们研究的课题。
我们深刻感到,现代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发展,为保证更新调查成果的及时性、现势性、快速准确性、全面实用性提供了保障。
所以,不管是为了眼前完成任务,还是立足长远,都要求我们必须抓住创新这个重点。
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工作规律,对全区参加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业务培训,使专业人员掌握了工作方法、程序、步骤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达到了独立工作的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独立处理一般的技术性问题。
5、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技术方案
(1)、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任务、工作依据、组织领导、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工作经费、主要成果
(2)、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
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依据、技术路线、技术要点、技术流程、执行标准、工作成果
6、科学管理、很抓质量
明确各级职责,严格验收把关。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技术性强,数据量算、图形、表格填写要求细致规范,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错变、漏变现象。
因此,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就显得尤为重要。
也是整个调查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对此,我们采取三步走的办法。
一是指定专人分兵把口,边干边检查,边验收,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解决。
二是内业全面检查,对每一宗地的划分、每一个界址点的设置和测量、每一个图形的绘制、每一张表格的填写、每一组数据的取得都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在确认正确无误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数据部分视实际情况在微机上修改图斑线或修改变更面积,以使变化部分的图斑与数据一致。
7、资金筹措及时、各项保障工作到位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我们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自行筹措资金的同时积极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到目前为止,区政府累计投入资金30万元,保证了人员工资、图件表格印制及交通工具等费用支出,从而保证了开展此项工作不扰民,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兑现政府在公告中向广大农民群众做出的承诺。
三、明确技术要点、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技术要点
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1)、确定集体土地所有者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有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模式。
(2)、划分宗地
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内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一地块由几个权属单位共同所有(使用),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划为共有宗地。
(3)、权属调查
以更新后的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外业调查基础工作底图,参照现势性好、相应比例尺的影像图和地形图,依照确权规定确定所有权界线,绘制宗地草图,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重要界址点全部按规定编号,进行点位注记和界址点测量,并设置界桩。
已经登记的宗地界线、已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或有正式文件资料可以确界的,可不再调查、指界。
2、地类核实
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的同时,要对宗地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核实,现状图与实地不一致的,要按要求实施变更调查后再进行地类统计。
3、数据录入及编制地籍图、宗地图
根据权属调查的成果和更新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制订的技术路线和地籍图和宗地图的制图规范,利用农村土地权属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以适当的比例尺打印输出。
4、宗地面积量算
土地权属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引用图斑面积计算;不一致的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要求进行量算。
面积量算要利用农村土地权属信息管理系统在微机上进行。
5、建立农村土地权属信息管理系统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软件和数据库选择的平台要先进,系统方便、实用、可靠,数据符合国家标准。
能够实现数据的交换和更新维护;实现数据的动态变更和数据恢复,历史数据的追溯;实现基本的地籍GIS功能;满足数据库的图形管理和属性管理需要;实现数据的录入、查询、统计汇总、报表生成及输出;具有一定的应用分析功能;能够打印土地证书,记录和查询土地登记的所有信息。
6、权属审核、公告
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权属调查成果、地类复查结果、权属来源等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宗地在公开场所或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
7、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按照土地登记审批程序,公告期满无异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颁发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8、工作总结、成果资料归档
编写工作总结、技术总结,与调查、登记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件和统计资料等成果均按地籍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二)、技术路线
1、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等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应以所有权行使的事实为准。
按照我区实际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要求如下: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为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有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
(1)、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一九六二年《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5)、《六十条》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6)、《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其它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7)、《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其它集体土地,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2、权属调查
(1)、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划分
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内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应划分为一宗地。
一地块由几个所有权单位共同所有,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划为共有宗地;
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
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飞地或国有土地,原则上应单独划分宗地;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调查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组有村管方式,调查到村,划为共有宗地,在权属调查表及宗地图上注明各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
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2)、地籍编号
宗地地籍号采用区-乡-村-宗地四级编号,各级编号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宗地内的地块(图斑)编号直接延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的图斑号表示方法,其权属代码按权属调查结果核实。
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3)、界线调查
权属界线主要指宗地界线,也包括宗地内能够调查清楚的村民小组所有权界线、其它集体所有权界线和国有土地界线。
指界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指界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须由邻界双方共同到现场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如一方违约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按违约缺席指界处理;
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共有宗地,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指界人分别指界、签字盖章,也可共同委托同一指界人共同指界;
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先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并填写《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
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
经土地权属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交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
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相邻单位土地未明确或暂时不能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可暂以该权属单位的指界为准;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
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
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较大村庄居民点(如乡镇所在地),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外,包括大量其他单位、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它集体所有权用地的,可先划定范围,暂不调查,待村庄地籍调查时统一进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
(4)、界址点的设置
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好界址点注记;
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5)、地类核实
实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标注的地类进行核实。
与实地不一致的按规定进行变更调查;地类核实后,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填写《图斑权属调查表》。
3、界址测量
凡权属界线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可以明显判定、底图上与实地一致的,可以依据工作底图绘制权属界线;对图上难以判定的和重要的界址点线应实地测量。
精度指标: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10cm,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20cm;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4、外业调查成果图的整饰
对外业工作底图进行着墨、整饰形成外业调查成果图。
外业调查成果图是内业建立数据库的基础图件。
(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和转绘的内容,都要表示到更新后的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2)、境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用红色由计算机打印输出;
(3)、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宗地地籍号用红色注记;
(4)、地类、图斑和线状地物等现状调查内容沿用更新调查的技术规定表示。
5、图形及属性数据建库
集体所有权调查资料以镇(街道)为单位集中整理,经验收合格后交内业建库,按标准输出分幅地籍图、宗地图、行政区划地籍图、土地登记卡、归户卡、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宗地面积汇总表、登记发证统计表、飞地统计表等。
对于集体所有权内业构面,按照县、乡、村、宗地一级控制一级的原则,各层及层内界线构成的面具有严格的拓扑关系。
宗地档案的主要内容存入电脑,建立数字地籍档案。
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并进行统计汇总。
6、登记申请
土地所有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通知书,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据此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
7、权属审核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经初审、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政府批准。
审核内容如下:
(1)、申请人资质及申请要件;
(2)、权属界线调查、指界结果;
(3)、宗地图及现状地类调查成果;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8、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
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
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土地所有者拥有的法律凭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证可由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乡级政府代管,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土地登记卡、集体土地所有证中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对小组界线难以划清的,可按照“组有村管”的方式,在土地登记卡、集体土地所有证中相应注明各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等条件成熟后,经细化调查,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三)、工作程序
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是:
在各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更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工作,做好界址调查、地类核实、农村地籍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编制工作,履行土地登记审批程序,注册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
主要内容包括:
1、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2、编制农村地籍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
4、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5、工作总结、成果资料归档
四、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林、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四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样式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农业承包法》
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土地登记规则》;
2、《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
6、《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
(三)、技术规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4、《辽宁省1:
1万土地利用数据库外业调查实用技术手册》;
5、《大连市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技术要点》;
6、《大连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技术方案》等;
(四)测绘基准
1、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北京54”坐标系;
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五)、技术标准
1、《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18314-2001);
3、《地图符号库建立的基本规定》(CH/T4015-2001);
4、《国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