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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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范本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一、消費者應有七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間。

二、未滿二十歲且未婚之消費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有效締結本契約。

三、不同意本契約款者,消費者有權增刪。

四、業者之廣告及當事人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五、消費者有權決定是否加入為業者之會員。

六、業者有義務告知本契約一切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七、業者對消費者之接受服務,應負保密義務。

八、提供本契約服務之業者,應具備一定之專業資格。

九、倘有爭議發生,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尋求救濟。

十、消費者應保有一份契約書。

十一、如有任何疑問,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

)或消費者保護團體(電話:

)查詢求助。

立契約書人(瘦身美容消費者姓名):

(以上簡稱甲方)

(瘦身美容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瘦身美容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瘦身美容之項目包括:

(一)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

(二)肌膚保養;(三)身體油壓;(四)臉部美容、化妝;(五)脫毛;(六)美容諮詢及其相關商品之販賣;(七)_________________;(八)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二條(權利義務之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本瘦身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修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

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甲方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

第三條(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如附件一),雙方其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

會員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締約前交付甲方審閱。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明確之說明。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五條(課程及附屬商品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產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記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記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

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第六條(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冶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

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

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於甲方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

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

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

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七條(診約審閱期間)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應給與甲方至少七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

第八條(收費標準:

費用增減之限制)

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之費用共計新台幣___________元;因參加課程所需之用品之費用共計新台幣_________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

第九條(付款方式)

甲方得全額預付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

如全額預付之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分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之。

以信用卡分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

全額給付者,不得分刷。

若甲方用信用卡付款者,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卡券之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卡、券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

前項所謂有效期間係指瘦身美容服務預定開始日起年(月)之期間內。

但嗣後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回收卡、券。

關於退費及賠償之標準,該卡、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計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等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實施前,消費者在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金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十二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

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十三條(實施前,業者任意解除契約之賠償標準)

乙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契約者,應於解約後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退還甲方已繳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失。

前項甲方之損失,係指本契約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___(其百分比應與第十一條規定之百分比一致)。

但甲方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上述金額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約定賠償甲方損失之金額時,以第十一條所定之解約手續費為賠償金額。

第14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5條(業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1、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者。

2、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前項第二款因甲方之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退還費用於甲方。

但前項第一款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16條(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保護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

第17條(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方式)

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以書面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四。

第18條(擔保約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__,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_____、______(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

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之費用。

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若未約定賠償甲方損失之金額時,以甲方所給付之全部費用,作為退還之金額。

第19條(消費者之變更)

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20條(業者之變更)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瘦身美容業者。

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21條(契約代為履行)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身美容業者或乙方之分支機構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約定之美容師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就本契約之履行,該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課程事項、課程記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之資格)

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美容師、營養師或其他從業人員,須具備合法之專業資格。

第23條(服務處所之選擇)

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務。

第24條(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依合意變更契約內容。

第25條(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26條(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方法院管轄。

第27條(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28條(其他協議事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消費者姓名)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電話或電傳:

乙方:

(事業名稱)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電傳:

簽約地點: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四瘦身美容契約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書範本

本人____________於民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與貴公司(商號)____________________(瘦身美容中心)所締結之契約,茲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解除\終止之就貴公司應為退本人之金額新臺幣____________元,請於一個月內支付現金、票據或匯入下列之銀行帳號。

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分行存款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又本人所購買寄存於貴公司之未退還商品,請許可領回。

原立契約書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商)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台端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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