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64284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x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7-3-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贯彻实施《指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场参与人应当全面认真学习《指引》规定的内容,准确把握《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机制,做好《指引》实施的人员、业务和技术准备,切实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所受托管理债券的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按照《指引》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本所报送首次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如确有受托管理债券数量较多、信用风险管理任务较重等合理原因,无法按期报送首次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相关受托管理人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本所提交延期报送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三、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日为报告提交日前1个月月末。

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债券尚未正式确定风险分类的,可以使用初步风险分类结果,但风险类、违约类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规定提交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四、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债券在全部受托管理的债券中的占比情况,合计占比不足20%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五、首次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暂定通过邮件方式报送,报告盖章扫描后发送至本所szsebond@邮箱。

报送方式如有变更,本所将及时另行通知。

六、各市场参与人在贯彻落实《指引》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可通过szsebond@及时与本所联系沟通。

七、《指引》及《通知》自即日起发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

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含企业债券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下同)及其他相关机构,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债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信用风险管理的债券范围包括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本所认为需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债券。

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发行人和增信机构切实履责,受托管理人、

承销机构等其他相关机构勤勉尽责,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

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提出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

相关规定或约定对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告债券信

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本

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八条发行人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

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二)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三)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影响偿

债能力和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债券风险事件;

(五)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

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债券信用

风险管理,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

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二)对受托管理的债券持续动态开展监测、排查,进行风

险分类管理;

(三)发现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督促发行人或其

他相关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要时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五)协调、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

(六)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

合法权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发行人发行多只债券并聘请不同受托管理人的,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相互加强配合,做好各自受托管理债券的风险管理工作。

发行人应当公平配合各受托管理人的债券风险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人出现不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在依法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临时指定的相关机构履行债券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集体决策

机制,由相关负责人(指受托管理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债券、风

险管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和专职人员,对开展债券风险监测、排查、分类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采取的风险化解、处置措施等做出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受

托管理协议中细化约定履行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职责的具

体方式、执行频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并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增信机构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持续了解所增信债券及其发行人信用风险情况;

(二)对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债券及时落实资金,按照规定和

约定承担增信责任,不得拖延或拒绝;

(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四)出现影响增信措施有效性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告知发

行人和受托管理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定期跟

踪评级结果;

(二)持续了解所评级债券及其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相关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

(一)持续了解所承销债券的风险情况;

(二)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还本付息的

风险事项;

(三)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协助债券持有人维护法定或约定的权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债券,由承销机构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组成承销团承销债券的,由主承销商履行前两款规定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发行人聘请多个主承销商的,由牵头主承销商履行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等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评

估所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落实投资者保护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及保密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过

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债券市场秩序。

第三章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动态收集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及时准确掌握债券信用变化

情况。

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变化情况;

(二)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变化情况;

(四)发行人新增债务或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主要资产的变化情况;

(六)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行人主体评级、债券债项评级变化情况;

(九)增信措施有效性的变化情况;

(十)公众投诉、媒体报道情况;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鼓励受托管理人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所处行业特性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或模型,运用风险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风险持续动态监测。

受托管理人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监测和分析中的部分具体工作,但不能免除其自身应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信用风险监测和分析结果,可以将债券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及违约类。

正常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未发生不利变化、预计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

关注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已经或正在发生不利变化、需要持续关注是否存在较大信用风险的债券。

风险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严重恶化、按期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将发生违约的债券。

违约类债券指已经发生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确有理由认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其债券风险分类。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影响的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将其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合并报表或母公司口径有息负债及或有负债余额较大,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七)发行人未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未按核准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或未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