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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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局工作的准则是: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好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作风,清正廉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等其他局级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局级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也可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同有关局领导商量决定。

第七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级领导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

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九条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局专题会议、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局领导碰头会制度。

第十一条局长办公会议是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和决定局重大事项的例会。

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成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人列席。

其他有关人员视议题情况根据需要列席。

(一)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决定下级城管部门请示的重大问题或者要下发的重要文件;

4、讨论修改局代市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讨论决定局年度计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6、讨论决定局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

7、其他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时间和上会程序

1、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具体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

2、各部门若有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问题,应事先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准备好书面材料报办公室。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报局长审定。

凡没有书面材料的议题,办公室一般不予呈报局长审定。

列席会议的部门由办公室列出,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办公室提前通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3、局办公室设专人对会议议题、出席及列席人员、发言、决定等作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局文件,由局长决定。

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

文件由议题主办部门起草,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按规定须上报的文件由局长签发。

 (三)纪律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列席会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可安排其他人列席;

   2、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议题,会前须认真研究、协商,做好准备,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议题按顺序进行,一般不得临时插入议题;

4、议题的汇报人围绕议题陈述发表意见,要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并注意控制时间;

5、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擅自泄露。

(四)审议和决定:

   

(1)在审议每项议题时,由局长集中会议讨论意见形成决议或决定;

   

(2)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由分管局领导按各自分工,负责检查和督促,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并及时向局长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是局领导向局机关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的例会。

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

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由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他有关人员视议题情况根据需要列席。

  

(一)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批示、决定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2、通报前一段工作情况和有关全局的重要事项;

3、讨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完成任务;

  4、听取各部门汇报前一段时间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并进行讲评。

部署当前中心工作和下一阶段重要工作;

5、其他需要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

(二)时间和上会程序

1、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

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一下午。

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具体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

2、各部门在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召开前一周的星期五前须向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上一阶段工作完成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审阅;

3、会议通过事项应及时印发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纪要或形成局文件。

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局长签发。

文件由议题主办部门起草,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按规定须上报的文件由局长签发。

(三)纪律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

2、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汇报时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并注意控制时间。

(四)审议和决定:

   1、局领导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点评,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部署;

  2、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的决定由局领导按分工领导实施,主办部门负责落实,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及时办理。

局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保证会议决定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局专题会议是局领导召开的研究、协调和处理局工作中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的会议。

由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由提交议题的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局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暨案件评议会议是对本局的重大业务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定的例会。

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参加会审的人员原则上为局领导,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主办人员。

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增加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审。

(一)会议任务

1、对《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案件评议委员会工作制度》所列的,且是由我局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的评议会审;

2、对疑难复杂的投诉件、执法案件的评议会审;

3、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也没有范例的事项的评议会审;

4、其他需要局重大业务会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时间和上会程序

1、各部门拟提交会审的重大业务事项,应先填报《重大业务事项内部集中会审表》送分管局领导审核。

分管局领导应在会审表上签署是否提交会审的意见。

未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的业务事项,不予安排会审。

凡依部门职责或通过专题会议能够解决的业务事项,不提交进行会审;

2、重大业务事项提交会审前,主办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具体的决策方案建议,并经相关处室会稿。

对于情况复杂的重要事项,应提出多套方案,供决策参考;

3、主办部门应提前三天将拟提交会审的资料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发送给参加会审的人员,参加会审的人员应认真阅研会审资料,做好会审准备;

4、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审结果应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签后通过局OA系统发给与会人员和承办、协办部门。

(三)纪律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列席会议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可安排其他人列席;

   2、各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须认真研究、协商,做好准备,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议题按顺序进行,一般不得临时插入议题;

4、议题的汇报人围绕议题陈述发表意见,要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并注意控制时间;

5、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擅自泄露。

(四)审议和决定:

   1、在审议每项议题时,由局长集中会议讨论意见形成决议或决定;

   2、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由分管局领导按各自分工,负责检查和督促,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及时向局长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工作会议是全局性的年度重大活动,一般应在年初由局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政治处(机关党委)或办公室统一制定计划,任务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按职责各自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精神,研究和部署全市城管系统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城管系统发展情况。

  

2、安排部署全系统的有关工作或重大活动;

  3、通报全系统的工作情况,开展业务交流;

4、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5、年度总结表彰;

6、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区局、各大队意见。

(二)主要形式

年度工作会议包括全市城管系统负责人会议、全市城管系统基层队伍规范化建设会议、总结表彰会、职工联欢会、务虚会、专业(行评效能、执法督查、政策法规、执法协调、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等。

第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局工作例会)和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全市城管系统负责人会议、年末务虚会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年度总结保障会、职工联欢会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局政治处(机关党委)负责;全市基层执法中队规范化建设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局专题会议、专业(行评效能、执法督查、政策法规、执法协调、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该项业务的主办处室负责。

第十七条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局工作例会)和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局专题会议由业务主办部门负责记录。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主办部门起草并经相关业务部门会搞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送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进行传达。

第十八条会议决定由局领导按分工领导实施,主办部门负责落实,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及时办理。

局办公室做好督促、催办、反馈工作。

需对某项决定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高质量的会。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切实精减会议人员。

局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按照从简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第四章 公文审批和公章管理

第二十条局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厦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厦府[2005]146号)、《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15号)的有关规定。

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局收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由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

局收到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局属单位,以及与局业务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的文件,由办公室根据分工报送分管局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阅批。

第二十二条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

同一事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对于一般报告性、知晓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局领导审批和签发的公文,应退回办公室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以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局发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局发关于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以局名义制发的关于一般业务工作往来的文件,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局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各区人民政府联合发文的,根据明确主办部门,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的原则办理。

凡由局起草并主办的联合行文,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主办处室负责送相关部门会签,相关部门会签后,由主办处室送交办公室登记印刷。

其他部门主办起草的联合行文,经该部门领导签发后送局进行会签时,先由局相关处室负责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会签。

第二十六条除局办公室外,不得以机关处室名义对外行文。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向各区执法局和局机关其他处室、单位发布指示性文件。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局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局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局机关处室要求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呈请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意见、报告,以呈批(阅)件的形式报送,由处室、大队主要负责人签发;局属事业单位报送局审批的公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局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局各部门办理公文,要相互主动协商,不回避矛盾、问题,防止扯皮。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局领导进一步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

上报、下发和对各局、委、办行文的内容、数据,必须与局内统一议定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

各部门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数据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承办部门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行文要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以局名义下发的有关全局性工作和内容重要的文件,必须分送局领导和部门;一般业务性文件,分送分管局领导和相关处室(单位)。

第三十条已经局办公室核稿、局领导正式签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排出清样,并由拟稿者初校,核稿人员复校并签字后付印。

文稿经领导审签后,发现有问题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按发文程序报原签发领导复审。

公文办毕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交办公室存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处理,一般不向局请示,更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局。

局办公室要认真审查制发文件的必要性,严格控制发文范围和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要加快云计算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公文办理原则上要使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尽可能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三十二条 使用局印章,必须经局长、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使用局长签名章,必须由局长同意。

因私用印必须有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不能用电话或口头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用印章应及时补办签字手续。

局和局办公室印章由机要人员统一管理,并负责办理用印。

第五章政务督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局机关要强化政务督查工作,确保上级机关和本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督查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涉及我局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领导、局领导批示件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件、转办件的办理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落实情况;

(五)局内重要工作部署和局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重要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七)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职责分工

局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流承办的原则实施。

(一)办公室为局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督查工作的联系、交办、协调、督促、检查、报告等;

(二)局监察室为局政务督查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督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局执法督查处为局督查投诉事件办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对具体督查事项的督促、跟踪、落实、反馈等。

(四)各部门具体抓好交由本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的办理与落实,按时办结。

交办督查的事项由处室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局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七条要加强局政府网站建设。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局官方网站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工作及外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局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局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超越自己权限的事项,必须按级请示、报告,不得越级汇报、越权处理。

  

(二)凡需请示领导答复的重要事项,由承办部门写出书面请示,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呈局领导批示。

  (三)凡下级请示的事项,上级应及时答复;凡上级批示交办的事项,下级需按领导要求抓好落实。

  (四)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

工作中,凡需领导支持、协调的事项,承办人应及时请求领导支持,并主动与有关方面搞好工作配合,严禁推诿扯皮,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五)发生、发现重大事件、各种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按应急预案响应。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一)应按月、半年、年度,定期向分管局领导和办公室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要点;

(二)反馈市委、市政府决策和领导指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反馈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各部门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月报时间为每月25日前,半年工作情况为6月20日前,年度工作情况为12月20日前,重要情况和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分管局领导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会后应及时向局长报告会议情况。

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重要会议,会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会议情况。

各部门应注意收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兄弟省、市城市管理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计划、重大举措、重要动态和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局长、局副职领导因公因私离厦外出,应填写《厦门市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各区区长外出报告单》;局长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并由办公室主任向其他局领导通报;局副职领导报局长批准后,告知局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主要负责人离厦出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同时确定一位部门领导主持工作,并向局政治处、办公室报备。

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离厦出差,由所在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同时确定一位副职领导主持工作,并向局政治处、办公室报备。

第四十四条局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前,应将离厦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办公室。

随局领导出差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局领导出差的活动日程、联系电话、回厦时间和接站要求等及时通报局办公室。

   

第八章   监督制度和组织纪律

第四十五条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报告、反馈。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内部监督。

依法备案局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撤销或修改,要及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严格执行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第四十九条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局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问题,涉及重大资金以及干部推荐、任免、奖惩,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局工作例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按组织原则在内部逐级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在公开场合有任何与局决定相悖的言行。

凡局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和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五十条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制度。

上级发送我局的涉密性文件、载体、资料,由局长确定受阅范围和对象,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登记、传阅手续。

本局形成的涉密性文件、资料,按相关保密法规进行定密、印制、公文交换及存档,制作文件形成的过程稿应及时销毁。

涉密性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应当经局长批准,由局保密人员负责复制,复制的涉密载体应视同原件管理。

第五十一条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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