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7秋学期《中国近代史纲要》在线作业1满分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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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17秋学期《中国近代史纲要》在线作业1满分答案

17秋学期《中国近代史纲要》在线作业1

试卷总分:

100得分:

100

一、单选题(共15道试题,共75分)

1.

在中共八大大会发言中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可以实行“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是()

A.朱德

B.毛泽东

C.陈云

D.周恩来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C

 

2.资产阶级革命派与改良派论战的焦点是()

A.要不要以革命手段推翻清王朝

B.要不要推翻帝制,实行共和

C.要不要社会革命

D.要不要向西方学习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3.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标志是()

A.九一八事变

B.华北事变

C.卢沟桥事变

D.一二八事变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C

 

4.

遵义会议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分工,代替博古负总的责任的是()

A.毛泽东

B.周恩来

C.王稼祥

D.张闻天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D

 

5.彻底清算了大革命后期的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总方针的会议是()

A.遵义会议

B.八七会议

C.三湾改编

D.洛川会议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B

 

6.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是()

A.正确处理社会矛盾

B.正确处理敌我矛盾

C.正确处理党内矛盾

D.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D

 

7.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

A.社会主义社会

B.资本主义社会

C.新民主主义社会

D.共产主义社会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8.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是()

A.《论十大关系》

B.《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C.《不要四面出击》

D.《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B

 

9.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

A.新民主主义社会

B.资本主义社会

C.社会主义社会

D.共产主义社会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0.1975年着手对各方面工作进行整顿的是()

A.周恩来

B.叶剑英

C.邓小平

D.华国锋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C

 

11.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的直接原因是()

A.中共失去了广大人民的支持

B.中共认识到北上抗日的重要性

C.第五次反“围剿”的失利

D.中共仍未找到夺取革命胜利的道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C

 

12.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的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中,企业利润采取()

A.定股定息

B.平均分配

C.四马分肥

D.宏观调控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C

 

13.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并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A.19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B.1975年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C.1978年五届人大会一次会议

D.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4.中国共产党确定的新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是(   )

A.实施西部大开发

B.解决“三农”问题

C.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D.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D

 

15.武昌起义后成立的湖北军政府推举的都督是()

A.孙中山

B.黄兴

C.黎元洪

D.段祺瑞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C

 

二、多选题(共5道试题,共25分)

1.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从()方面做了部署

A.经济建设

B.政治建设

C.文化建设

D.社会建设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BCD

 

2.关于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正确阐述有()

A.1851年1月,洪秀全率拜上帝教教众在广西金田村发动起义,建号太平天国;1853年3月,占领南京,定为首都,正式宣告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建立。

B.在中国,它率先举起近代民族民主革命旗帜

C.它颁布的前期纲领是《天朝天亩制度》,后期纲领是《资政新篇》

D.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沉重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是中国旧式农民战争的最高峰。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CD

 

3.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是一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使中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是因为()

A.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

B.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使民主共和观念开始深入人心

C.辛亥革命给人们带来一次思想上的解放。

D.辛亥革命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发生了新的积极变化。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BCD

 

4.抗日战争取得完全胜利的重要标志是收回了()

A.琉球

B.澎湖列岛

C.台湾

D.南京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BC

 

5.1894年孙中山到檀香山组织成立兴中会,提出的革命纲领是()

A.驱除鞑虏

B.恢复中华

C.创立合众政府

D.平均地权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BC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

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

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

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

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

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

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

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

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

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

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

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

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

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

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

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

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

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

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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