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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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采购合同
电厂采购合同
篇一:
电厂采购合同
篇一: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供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供方向需方供货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设备的名称及合同价款
1、产品的名称及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
2、合同总价款:
元,大写:
。
二、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为2年。
四、交(提)货地点和费用负担:
费用由出卖方负担,运输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验收:
买方在验收及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妥善保管的同时于发现问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
如经检验异议属实,则甲方可以退货,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出卖人将货送到买受人指定现场后办理完出入库手续,买受人支付出卖人总价款的50,安装验收合格后,买受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买受方支付出卖人。
六、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货、款两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设备每迟交一天,按中标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延期超过7日,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时间:
时间:
篇二: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小额版)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付款方式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4.对本合同范本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1.合同价款
本合同标的物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
合同总价中包括
□标的物□设计□附属材料□指导安装调试□培训□图纸资料□运输□卸货□——等全部费用。
价款支付办法:
□现金、□支票、□汇款付款程序:
自标的物到现场后起日内或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乙方在收到合同货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当期比例100%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标的物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的具体标的物技术要求。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之标的物质量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若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标的物应符合国家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其行业标准,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标的物包装
乙方交付的所有标的物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XX》(若有新标准,以新标准为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标的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包装外观和包装内的合同标的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标的物损坏,乙方要在标的物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乙方应根据合同标的物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标的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以及机械和化学、电磁辐射引起的损坏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标的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标的物安装现场。
标的物应随附必备品、配件及工具,所提供的必备品、配件及工具数量应当满足本物品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运输方式与交货地点:
乙方负责送货,运输方式为:
□汽运□铁运□航运□海运交货地点:
第六条安装、调试和验收
乙方应派专业人员于甲方指定时间到达指定现场,指导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特殊标的物的安装,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自安装、测试完毕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共同签署。
第七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标的物是技术成熟的、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合同标的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合同标的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故障及因标的物原因造成的任何侵权纠纷负责。
合同标的物在质保期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修复、更换。
若修复或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则甲方有权提出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外,但处于安装、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三日内,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及时、优质且成本价格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
第八条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构成违约,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最高不能超过标的额的5%。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货的,乙方构成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交货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应交货日至实际交货日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未交货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最高不能超过标的额的5%;如乙方延期交货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价款并按本条前述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应交货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违约金,乙方并应就甲方由此遭受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终止。
在质量保证期内,若乙方提供的标的物造成甲方或甲方雇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但本约定并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若第三方因乙方提供的标的物质量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向甲方提起诉讼或索赔的,乙方应参加该诉讼或索赔,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因甲方对标的物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违约金;乙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价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涉及不可抗力指火灾、地震、洪水、暴乱、战争等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
电厂燃料采购合同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煤购销合同
供方:
公司合同编号:
需方: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XX-10-9三、质量要求:
供方供应煤炭技术标准如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0908kj/kg(5000kcal/kg),硫份st,d≤%,粒度<25毫米,挥发分vdaf≥28%,全水mt≤12%,煤中不得夹带铁块、木块、石块、煤泥等杂物。
四、数量验收及交货地点:
数量验收以需方计量为准,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存煤场。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途中除合同约定的运费外各种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
六、质量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本合同第三款标准以需方任意抽样化验结果验收,如有异议须在货到后三日内提出。
七、结算条款:
1、结算方式为两票结算,含税运费元/吨,含税煤价见下表:
单位:
元/千卡/千克·吨杂质。
发现煤中掺杂使假,扣减当日上煤数量20-50%,并中止上煤。
由此造成当月供应数量减少,影响结算价格责任由供方自负。
3、挥发分(vdaf)月加权平均值以28%为基准,每降低%,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4、硫份(st,d)月加权平均值以%为基准,月加权平均值大于%且小于等于%时,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月加权平均值大于%,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单日供应电煤硫份大于%时,进行单日结算,不再计入月加权平均。
5、全水分(mt)月加权平均值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6、单日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小于4200千卡/千克,进行单日结算,不再计入月加权平均。
7、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由供方指定运输公司,运费凭运输发票由供方代办运费结算手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供方承担(运输公司: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
)。
八、付款约定:
1、省内煤炭,需提供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省外煤炭:
需提供省外原煤认定通知(地税分局出具)和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煤炭纠察支队出具);供方需在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出具相应的以上票据,两项票据均齐全后方能办理结算手续。
无证明需方将按46元/吨代扣。
2、煤款结算票据单位名称、信息及汇款单位名称、信息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信息相一致,运费结算票据单位名称、信息及汇款单位名称、信息必须与运输公司单位名称、信息相一致。
3、需方不办理委托代收和银行汇票。
4、合同履行完毕后,需方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单,并向供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供方收到结算单据对结算单进行确认并开据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及煤炭认定单据。
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全部合格结算票据后予以付款。
九、违约责任:
1、若证实供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签订合同后,未供货或合同兑现率低于20%;供方履行合同期间掺杂使假造成合同履行中断。
2、供需双方违约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其它约定:
1、供方未经过需方允许,擅自来到需方煤场每发现一次扣3吨;供方车辆及有关人员进入需方厂区,必须服从需方相关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需方《煤场管理制度》,如违反,需方有权根据制度予以经济处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
2、供方供应的煤炭煤质水分过大或夹带“四块”,需方有权拒收或至少扣量吨;需方如发现供方所供煤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煤户需要变更煤种应提前一天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若未经批准变更煤种,提高供煤热值,当日供煤热值超过前段供煤时间加权平均值的差值不予承认。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经双方协商提交共同认可的有国家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化验;如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篇二:
电厂燃料采购合同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煤购销合同
供方:
公司合同编号:
需方: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XX-10-9
三、质量要求:
供方供应煤炭技术标准如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0908kj/kg(5000kcal/kg),硫份St,d≤%,粒度<25毫米,挥发分Vdaf≥28%,全水Mt≤12%,煤中不得夹带铁块、木块、石块、煤泥等杂物。
四、数量验收及交货地点:
数量验收以需方计量为准,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存煤场。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途中除合同约定的运费外各种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
六、质量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本合同第三款标准以需方任意抽样化验结果验收,如有异议须在货到后三日内提出。
七、结算条款:
1、结算方式为两票结算,含税运费元/吨,含税煤价见下表:
单位:
元/千卡/千克·吨
杂质。
发现煤中掺杂使假,扣减当日上煤数量20-50%,并中止上煤。
由此造成当月供应数量减少,影响结算价格责任由供方自负。
3、挥发分(Vdaf)月加权平均值以28%为基准,每降低%,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4、硫份(St,d)月加权平均值以%为基准,月加权平均值大于%且小于等于%时,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月加权平均值大于%,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单日供应电煤硫份大于%时,进行单日结算,不再计入月加权平均。
5、全水分(Mt)月加权平均值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6、单日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小于4200千卡/千克,进行单日结算,不再计入月加权平均。
7、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由供方指定运输公司,运费凭运输发票由供方代办运费结算手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供方承担(运输公司: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
)。
八、付款约定:
1、省内煤炭,需提供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省外煤炭:
需提供省外原煤认定通知(地税分局出具)和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煤炭纠察支队出具);供方需在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出具相应的以上票据,两项票据均齐全后方能办理结算手续。
无证明需方将按46元/吨代扣。
2、煤款结算票据单位名称、信息及汇款单位名称、信息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信息相一致,运费结算票据单位名称、信息及汇款单位名称、信息必须与运输公司单位名称、信息相一致。
3、需方不办理委托代收和银行汇票。
4、合同履行完毕后,需方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单,并向供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供方收到结算单据对结算单进行确认并开据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及煤炭认定单据。
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全部合格结算票据后予以付款。
九、违约责任:
1、若证实供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签订合同后,未供货或合同兑现率低于20%;供方履行合同期间掺杂使假造成合同履行中断。
2、供需双方违约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其它约定:
1、供方未经过需方允许,擅自来到需方煤场每发现一次扣3吨;供方车辆及有关人员进入需方厂区,必须服从需方相关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需方《煤场管理制度》,如违反,需方有权根据制度予以经济处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
2、供方供应的煤炭煤质水分过大或夹带“四块”,需方有权拒收或至少扣量吨;需方如发现供方所供煤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煤户需要变更煤种应提前一天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若未经批准变更煤种,提高供煤热值,当日供煤热值超过前段供煤时间加权平均值的差值不予承认。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经双方协商提交共同认可的有国家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化验;如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篇三: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供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供方向需方供货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设备的名称及合同价款
1、产品的名称及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
2、合同总价款:
元,大写:
。
二、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为2年。
四、交(提)货地点和费用负担:
费用由出卖方负担,运输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验收:
买方在验收及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妥善保管的同时于发现问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
如经检验异议属实,则甲方可以退货,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出卖人将货送到买受人指定现场后办理完出入库手续,买受人支付出卖人总价款的50,安装验收合格后,买受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买受方支付出卖人。
六、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货、款两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设备每迟交一天,按中标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延期超过7日,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乙方除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甲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3、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时间:
时间:
篇四:
电厂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篇一: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xxx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变动。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买方:
贵州省梓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高低压设备/材料,用于兴仁财富中心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条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合同协议书;
合同专用条款;
中标通知书;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附件;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4条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万伍千陆佰捌拾陆(¥35686)(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第5条保证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6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参见合同附件4。
第7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肆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肆份,由买方相关单位留存。
签署页
买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卖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臵、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篇二: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小额版)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付款方式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4.对本合同范本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