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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建议稿

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建议稿)

罗伟

WashingtonUniversityLawSchool

June11,2005

第一章简介

1.引注的定义

法律引注(citation)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处。

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辩护状、证词、法律意见书、备忘录等等;而法学著作包括法学评论文章、专著、教材、法律实务指南等等。

法律引注不仅能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源和别的法律工作者的观点,而且有助于增强作品的逻辑说服力和展现作者的治学态度。

2.引注的目的

法律引注不仅对读者和出版编辑有帮助,对作者本人也是有益的。

首先,法律引注对读者来说有以下几点帮助:

(1)可直接方便读者和出版编辑按作者所提供的引注来查阅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判例、证据或者他人的观点,以印证作者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是否与原文相符合;

(2)当引用法律时,有助读者判断所引法律的份量;(3)帮助读者和出版编辑了然作者的论据以及有关的参考文献书目。

对作者本人的益处则有:

(1)增强作者的说服力。

法律文书和法学著作要有说服力一定要援引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者援引法理上的概念,法学家、政治领袖,甚至是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为依据;

(2)可反应作者治学的严谨以及参考和阅读有关文献的深度和广度。

所以作者在文中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任何文献或者引用他人的理论、观点借以支持自身论点时,必须加引注。

而当作者有必要对文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资料性的补充说明或者对文中的某些不常见的专用名词、术语或史实做必要的解释,而此种说明或解释如写入正文,可能打断正文中行文的流畅,令文脉不清,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困难。

这种注释为解释性注释。

 

3.如何使用该标准

(等定稿后加上)

4.如何使用微软文件处理系统(MSWord)插入引注

注释采用页下注即顶底脚注的形式,每篇文稿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

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于相关语句标点后的右上角。

如用微软的文字处理软件(MSWord)的话,可按word文档中“插入脚注”或“插入章后注”功能使注释自动产生,符号直接使用阿拉伯数字1、2、3……而不必加任何符号。

标题注与作者注应以星号单独排序。

5.尽量采用页下注和连续序号

采用页下注(同页注或脚注)比章后注、节后注或段落后注,更方便读者阅读和容易翻阅、查寻引文和引注。

在一编文章或著作中,引注序号采用连续号码也是既方便作者引注又方便了编辑汇编文献引用索引(citator)。

6.常用引领词

引领词指的是在引注的文献前的引用说明词,如:

“见”、“又见”、“参见”、“如”、“转引自”等。

如果引用的文献直接叙述了所引的事实或观点,引注时可不加引领词。

∙当引用的文献支持所引的事实或观点时,为了强调,可在文献引注前加“见”。

∙当引用的文献进一步支持所引的事实或观点时,可在文献引注前加“又见“。

∙当引用的文献是用来证明所论的事实或观点时,可在文献引注前加“如”。

∙当引用的文献不直接支持所引的事实或观点,但与所引的事实或观点有关时,可在文献引注前加“参见”或“不同的见解,参看”。

∙当引用的文献不是该文献的原始文本时,可在文献引注前加“转引自”。

 

第二章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

1.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

引注的最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作者论证的文献来源,以便作进一步的验证。

在西方的法律文献学上,一般将文献分为俩类,即原始文献(PrimarySources)和二次文献(SecondarySources)。

前者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政府公告、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政府函令、等规范性的文献。

后者则泛指所有非规范性的文献,如:

法学评论文章、论文、专著、法学教材、研究报告书、等。

这一分类概念已被中国法律图书馆界接受和采用,但在中国法律界尚不普遍。

为了以下被引用文献分类上的方便,本文采用中国法律界比较熟悉的名称“规范性文献与非规范性文献。

无论那一种文献,就文献来源的交待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文献要素(bibliographicalelements):

1)主要责任者(包括制定者、颁布者、作者、撰稿人、主编、编者、译者、整理者等)

2)文献标题(包括法律法规名、案例名、书名、文章名等)

3)页码(包括卷、部、章、节、条、款、目、项、段号码等)

4)出版或发表事项(包括文献的出版、发表、颁布、产生者、版次和时间等)

除了以上这四个文献要素外,其他文献内容出版地,则不是非有不可。

2.引注责任者的基本要求

若所引用文献为撰著,不必说明责任方式,径以冒号(“:

”)表示;若为“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翻译”等其他责任方式,则应注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三个以上责任者时,只取头两个责任者,其后加“等”字。

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应置于文献标题之后。

责任者包含于著作名时,不必另行标注责任者。

责任者可以是公司行号、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等社团法人。

3.引注中的数字

引注中的页码、条文、段落、时间所用的数字应尽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即:

1、2、3、4……。

但数字是责任者或文献标题的组成部分时,应保留原文所用的数字形式,如:

刘五一、《十二铜表法》。

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第5条第2款(2003年)。

4.引注中的年代

引注中的年代,如出版时间应尽量采用公元纪年,如引用文献只有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括注公元纪年,但1949年以后不用民国纪年。

采用非公元纪年者,著作者应尽可能公元纪年。

例:

朱采真:

《法学通论》17页[世界书局,民国17年(1928年)]。

 

5.引注中的页码、条款、段落

条文和页码也尽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中国现代的法律条文一般采用汉语数字(一、二、三、四),引注时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和书籍的页码一般采用汉语数字或天干(甲、乙、丙、丁)地支(子、丑、寅、卯),遇此情况,可按原文的数字符号注明条码或页码。

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

引注的页码可分为“首页”(initialpage)和“引文页”(pinpointpage)。

“首页”指的是被引注文献的第一页,而“引文页”指的是被引注文献中引文所在的页码。

不注“首页”只注“引文页”。

例如:

“中国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一文载于《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

21世纪法学敎育曁国际法学院校長硏讨会论文集》(主编郭成伟,副主编宋英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一书,该文的首页始于第39页,如引文处是第44页,则忽略“首页”只注“引文页”,即:

吴汉东:

“中国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

21世纪法学敎育曁国际法学院校長硏讨会论文集》4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现在大量的法律文献发表在网站上,这类文献通常没有页码,特别是文章。

从而给引文出处的引注带来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自然段落的序号来注明引文的出处。

例如,陈兴良的一篇文章“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登在“北大法律网”的“法学文献”栏目里,如引该文的第四段,引注应为:

陈兴良:

“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4段,/article_display.asp?

ArticleID=26954(“北大法律信息网”,1996年发表)。

6.被引文献标题的表示

除正式出版的图书、连续刊物(如杂志报刊)采用书名号(《》)外,所有其他文献标题都采用双引号(“”)。

如文章的标题中已有双引号,将原双引号换成单引号(‘’)。

又如在引注文章的标题中已有书名号(《》),则将原来得书名号换成单书名号(<>)。

例一、李健华:

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载于12《人民司法》41(1994)。

李健华:

“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12《人民司法》41,1994年。

 

例二、陈念华:

“庄户法官”张开弟,载于1《人民司法》42(1994)。

陈念华:

“‘庄户法官’张开弟”1《人民司法》42,1994年。

 

例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7.缩略词

使用缩略词确实能节省脚注的篇幅,但作者却要花很多时间去查缩略词对照表,以保证缩略词用得准确,而且读者也常常需要查缩略词对照表,方能明白其原名。

所以请合理地使用常用的缩略词,最好使用本引注指南后面所附的《法律常用缩略词对照表》。

如所用的缩略词不在《法律常用缩略词对照表》里,第一次引注时应说明。

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以下简称《人大表决议案办法》)。

8.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

在一篇文章或一本书中,需要连续引注同一文献时,除非本注与紧邻前注出处相同时,可径注“同上注”及页码,不要强制作者必须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注”。

因为,在写文章中,若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如果其间增加或减少一个或数个引注,则所有“同前或同后揭注”的号码都要相应地修改。

如果文章长,这种号码的修改非常麻烦。

所以建议,让作者有选择采用或不采用的权力。

当然如果不采用“同前或同后揭注”,作者就必须在所有源于同一文献的引注中注明该文献的主要引注要素,如作者、文献标题、页码,但可省略出版社即出版年代。

例如:

5.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同上注:

135页。

12.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7。

9.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表的文献

可在出版或责任机构前加注“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例如:

刘绍樑:

《从庄子到安隆:

+A公司治理》83页(台湾地区:

天下杂志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

胡鸿烈、锺期业:

《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115页(香港地区:

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

 

第三章中国规范性文献的引注

中国的规范性法文献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文件,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制订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与所属部门制订的地方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国家最高审判与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虽然,中国尚未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各种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对本案是有约束力的。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中也提议:

“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所以,中国的规范性法文献也应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因此,中国的规范性法文献还可分为成文法和判例法。

1.中国成文法引注

中国的法律编纂还处于按编年体的汇编方式,尚不是法典化即按一定主题编纂并能随时更新的法典。

所以目前中国法律法规的引注,还不能只引注某部法律汇编的卷章条,仍要引注法规的标题和条款。

因此,中国法律引注的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可为:

法规制定年份《法规标题》条款(如无条款,按其自然段编号)(最近修正年份)。

为了方便读者检索引文,可在基本引注格式后加上规范性的资料的出版物或载体。

如:

(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法52565)。

在所有中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前都免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应为:

《居民身份证法》。

1.1现行法律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法规制定年份《法规标题》条款(如无条款,按其自然段编号)(最近修正年份)。

例:

1982年《宪法》第18条第2款(2004修正)。

1982年《宪法》序言第2段(2004修正)。

《宪法修正案》第20条(2004)。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第2款。

1.2已失效的法律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法规制定年份《法规标题》条款(如无条款,按其自然段编号)(已失效)。

例:

1954年《宪法》第18条第2款(已失效)。

1980年《刑法》第108条第2款(已失效)。

1.3长标题的法律法规引注

对标题比较长的法律法规,第一次引注时应用全称,后来的引注则可用简称,但在第一次引注时,要注明“简称”并加上括号。

例:

【法规标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3.03.10【实施日期】2003.03.10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以下简称《机构改革方案》)(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法44855)。

 

【法规标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本【发布日期】2003.03.04【实施日期】2003.03.04(2003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以下简称《人大表决议案办法》)。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3.08.27【实施日期】2003.08.27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以下简称《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1.4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法规标题》条款或编号(国务院发文字号,发布日期或年份或实施日期或年份,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法规标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日期】2004.05.01【实施日期】2004.06.0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8条(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05.01)(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法52565

 

【法规标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57号【发布日期】2002.08.02【实施日期】2002.09.0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08.02)。

1.5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通知、意见、决定、批复)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国务院关于+文件标题》条款或编号(如果知道“发文字号”应加上“发文字号”和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03.16【实施日期】2004.03.16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03.16)。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04.03.11【实施日期】2004.03.1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4年)。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发文字号】国发[2004]4号【发布日期】2004.02.14【实施日期】2004.02.14

《国务院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2004]4号)。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2004]9号【发布日期】2004.01.20【实施日期】2004.01.20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4]9号)。

1.6国务院各机构发布的规章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法规标题》条款或编号(发文单位,如果知道“发文字号”应加上“发文字号”和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法规标题】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发布日期】2004.04.15【实施日期】2004.06.01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条(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

 

【法规标题】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发布日期】2004.04.16【实施日期】2004.06.01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8条(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法规标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日期】2004.04.14【实施日期】2004.04.1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3.4.2.1(司法部2004.04.14)。

1.7国务院各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告、通知、意见等)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发文单位+文件标题》条款或编号(如果知道“发文字号”应加上“发文字号”和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法规标题】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1号【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4.04.16【实施日期】2004.04.16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1号》第3项(2004.04.16)。

 

【法规标题】国家发改委关于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日期】2004.04.14【实施日期】2004.04.14

《国家发改委关于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第5项(2004.4.14)。

 

【法规标题】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国家良种推广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农办农[2004]13号【发布日期】2004.04.15【实施日期】2004.04.15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国家良种推广项目计划的通知》第5项(农办农[2004]13号)。

1.8地方法规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发文行政单位+文件标题》条款或编号(如果知道“发文字号”应加上“发文字号”和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3条(1996年)。

1.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件标题》条款或编号(如果知道“发文字号”应加上“发文字号”和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发文字号】法释[2003]19号【发布日期】2003.12.25【实施日期】2004.0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法释[2003]19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发[2003]19号【发布日期】2003.11.03【实施日期】2003.11.03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5条(法发[2003]19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发[1997]11号【发布日期】1997.05.04【实施日期】1997.05.0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5条(法发[1997]11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释[2004]2号【发布日期】2004.03.26【实施日期】2004.0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2号)。

1.10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等: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文件标题》条款或编号(如果知道“发文字号”应加上“发文字号”和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法规标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发布日期】2001.09.30【实施日期】2001.09.30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09.3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01.09.03【实施日期】2001.09.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2001.09.0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发文字号】高检发政字[2002]10号【发布日期】2002.02.26【实施日期】2002.02.26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第35条(高检发政字[2002]10号)。

1.11行政、立法、司法部门联合通知: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联合部门名称+文件标题》条款或编号(如果知道“发文字号”应加上“发文字号”和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公通字[2001]70号【发布日期】2001.08.23【实施日期】2001.08.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3段(公通字〔2001〕70号)。

1.12引自法律法规汇编

从法律法规汇编中引用法律法规时,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标题]和页码后加注[汇编书名]和[出版社,出版年份],例:

1995年《保险法》第5条(2002修正)(载《法律小全书》2003年版,11-32页)。

2.案例、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主要案例汇编上的案例标题有两种表示方式,一种是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中间加上“诉”;另一种是列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和案由。

前者主要用于民事案件,后者主要用于刑事案件。

所以,引注案例时,应根据案例汇编中的案例标题来处理。

 

2.1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案例标题或{原告名}诉{被告名}》自然段落序号(发布法院发文字号或发布日期)。

例:

【案例标题】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终审日期】2004.02.11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段[最高法院审判委(第1308次会议)(2004)刑复字第15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法判例52565)]。

 

如果案例没有【发文字号】,则用:

《案例标题》段落序号(发布法院,发布日期)。

例:

【案例标题】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终审日期】2002.03.3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3段(沪第二中院,2002年)。

 

【案例标题】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终审日期】2003.10.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海浦江海关行》,3段(沪高院,2003年)。

 

【文书标题】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等诉济南西斯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终审日期】2004.01.1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等诉济南西斯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3段[北京第二中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0998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法裁文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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