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复习资料之法律法规.docx
《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复习资料之法律法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复习资料之法律法规.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复习资料之法律法规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复习资料之(法律、法规)
1、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有一定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建造师的职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管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建设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表现为财的客体:
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表现为物的客体:
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思的活动。
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
称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
权利和义务。
权利: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
义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5、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主体变更: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加或减少,主体改变也称合同变转让。
2)客体变更: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法律关系终止: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自然终止:
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协议终止:
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违约终止:
是批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6、法律事实分为:
事件、行为两种。
事件:
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行为:
指有意思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7、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表现外部与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形式又分为:
要式和不要式两种。
要式:
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
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8、代理人的概念: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9、代理的种类:
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
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
3)指定代理:
是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0、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以被代理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1、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2、诉讼时效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受法律保护时间通常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按国际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3)短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寄存物被丢失和损坏的。
4)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
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3、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待阻碍诉讼时效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4、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5、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16、债权和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主体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主体和义务则为不特定,是对世权。
17、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需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的;物权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的。
18、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19、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合同:
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不当得利:
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人有返还的义务。
无因管理:
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一经发生,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0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消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20、物权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
21、物的种内:
自物权;他物权;
2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23、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24、按物权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
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以土地和土地使用等。
25、物权的保护分为: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防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损失赔偿。
26、知识产权主要分为: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7、知识产权的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8、知识产权的法律律制度:
著作权法: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要体现,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重要内容。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重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没有做好安全教育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应做到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应处理。
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有关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资料。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消防、器材等。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说明地点、品名、数量、用途距离文件,向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三、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勘察单位的责任包括:
1)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需要;2)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2)对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人员安全和预防措施。
四、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义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拒不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等资质级证书
2、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责任的划分: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
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分包不服从管理导致的安全事故,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采购和更新及安全生产条件改善);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如: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国务院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环境污染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物、燥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6、劳动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条件、程序、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所采购的机械或租赁的机具都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检查;机械设备、防护用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应当出租与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8、安全教育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教育的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时应当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设施装置。
2、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出租单位的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3、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现场安装或拆卸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单位自检,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1120
一、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需提供以下资料:
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以行政处罚:
1)验收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在重新验收前擅自使用的;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122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3、不得对承包单位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6、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123勘察、设计的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根据强制性标准要求,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4、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24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6、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施工人员对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
8、实行质量保修,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1125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设其他相应的单位有隶属关系。
3、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126质量保修:
1、造成质量缺陷,应当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该制度规定有以下几项:
1)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期限最低在规定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为5年;供热与供冷为2个采暖期;电气管线、给排水为2年;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保修范围。
2、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在保修期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
对于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方承担。
1127质量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监督管理;2)国家发改委员会;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3)质量监督机构:
检查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配件、砼等进行质量检查;对参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完全,实体质量是否有缺陷。
301131工程建设标准划分
1、根据约束性划分:
强制性标准、推存性标准。
2、根据内空划分:
设计标准、施工验收标准。
3、按属性划分: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4、按国家标准分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132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强制性条文:
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3、强制标准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的内容: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监督检查;对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进场验收;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监督。
2)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11401、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150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业主;总承包;分包;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1)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2)工业厂房、电站;
3)公路、铁路、飞机场;
4)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4、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1)工程本身:
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2)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3)施工机具;
4)场地清理:
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5)第三者责任: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6)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7)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危险与损害
2010合同法律制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2)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3)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要约撤销: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撤消。
要约人不得撤消: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概念:
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3)承诺的方式、期限和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
承诺人以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要约人。
承诺期限:
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按规定到达: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同时也是指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具有约束力。
4)承诺撤回、超期和延误: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超期:
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期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延误: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
5)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人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作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变更有效。
2012合同一般条款:
即合同的内容。
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
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②标的;合同当事人双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③数量;计算标的尺度。
④质量;是标的物内在特殊物质属性和一定的社会属性,是标的物质差异的具体特征。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质量标准。
⑤价款或报酬;价款:
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的标的物,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报酬:
指当事人一方为对方提供劳务、服务等,向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
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
履行地点:
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地点。
包括标的交付、提取、服务、劳务或项目建设的地点,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还关系到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问题。
⑦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⑧解决争议方法:
采用或裁或审制度。
2013缔约过失:
1、缔约过失: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地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项信赖而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3)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4)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1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