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法规 课件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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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课件9

1Z301200税法

1Z301210公司法

1Z302000合同法

1Z302020合同的订立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1Z301200税法

06年1个多选,07年2个单选,09年1个多选。

1Z3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二、义务

1.依法纳税

2.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3.纳税人报告制度

1301202熟悉营业税和所得税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的税基

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

但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07年单选)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的价款在内。

4.营业税的税率

建筑业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额,通常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企业所得税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09多选)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为25%。

四、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别为: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百分之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Z301203-了解税务管理的规定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分别是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一、税务登记制度

1.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中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

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三、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1Z301210公司法

该部分06、07年每年两个题目,一个单选,一个多选。

09年只有一个单选。

1Z301211熟悉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册登记

《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09单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3、《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公司法》笫14条还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营业执照。

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07单选)

二、变更登记(掌握何种变更需要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设立后,发生如下变更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人格消灭)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是公司解散的一个程序。

1.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予以解散。

2.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四种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法人资格终止。

lZ301212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掌握两个层次,一是公司的权利机构是什么?

二是有何职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2、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会(注意与股东会职权的不同)

1、董事会/执行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注意(4)_(7)中的“制订”

2.经理(一般了解)

3.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监事会(包括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Z301213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07多选

根据《公司法》第1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是财产性犯罪,二是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Z302000合同法

2006年

2007年

2009年

题型

单选

多选

单选

多选

单选

多选

题量

21

8

20

10

24

10

总题量

29

30

34

总分值

37(28.5%)

40(30.8%)

44(33.8%)

1Z3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

理解,会运用)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重要)06多选、09单选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

lZ302012熟悉合同的分类(会应用即可)07、09均考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下文择其中重要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作了专门规定,属于有名合同。

 

1Z302020合同的订立(重要)

lZ311202l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07年单选)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5.要约邀请(158页问题提前)09多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06、07单选)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06单选)

三个层次。

一是何谓撤回,何谓撤销?

二是如何有效撤回,撤销;三是何时不能撤销。

1、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07单选)

《合同法》第2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与158页承诺的构成要件联系,新要约)

lZ3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注意区分实质性变更与分实质性变更。

(结合160-161页合同的一般条款把握)06年单选

4、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结合同页四、承诺的超期和承诺的迟延)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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