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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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

汕头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条件:

(一)工伤职工。

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提前退休。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最低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部分疾病患者还必须达到最低病史要求:

(1)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重度呼吸困难或者心脏病患者心功能Ⅲ级及以上,病史不短于一年;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病史不短于两年;

(3)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具有明显强迫型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患者病史不短于五年。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提交下列资料:

(1)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汕头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须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4)被鉴定人的诊疗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疗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与伤病相关的X光片或CT或MR片、体表伤残部位5寸彩色照片等。

2、非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以提出申请。

除免提交工伤认定书外,须提交的其他资料与工伤职工相同。

程  序:

(一)申请。

1、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资料:

(1)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汕头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须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4)被鉴定人的诊疗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疗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与伤病相关的X光片或CT或MR片、体表伤残部位5寸彩色照片等。

2、非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以提出申请。

除免提交工伤认定书外,须提交的其他资料与工伤职工相同。

(二)审查受理。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办事人员应当审核资料的真实性,经校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和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组织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并按规定送达相关文书。

(四)复查或重新鉴定。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申请程序与初次鉴定相同。

除须提交初次鉴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原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新的医疗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

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按省的要求进行并提交资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7楼714

法律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及相关法规、文件。

工伤认定

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伤(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

4、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5、相关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

6、职工工资表、考勤表;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手册及其他参保证明;

8、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交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核后退回。

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如单位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程  序: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查受理。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结果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7楼714

法律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

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申请条件:

属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属初次办理备案手续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用人单位情况登记;

2、用人单位填写《汕头市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汕头市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汕头市就业失业情况管理登记表》、《汕头市用人单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V2》(电子表格)。

3、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申报备案的,对未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就业人员,应填写《汕头市就业失业情况管理登记表》,并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1张,近期彩照两寸2张。

对持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人员,得复印其第1页(贴相片与个人信息)。

对持有《登记证》的,《汕头市就业失业情况管理登记表》表可免;

程  序:

1、用人单位提交《汕头市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汕头市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和《汕头市就业失业情况管理登记表》,《汕头市用人单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同时报送《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电子表格),首次另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2、经办人校核后,将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录入备案管理系统,并在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发放工作。

3、用人单位所办理的用工备案手续到期的,需于30日内到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续期手续。

办理时限:

用工备案:

即来即办;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13号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等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地公共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为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参加社保等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失业登记

申请条件:

1、在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2、在中央、省属、外地驻汕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3、市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中央、省属、外地驻汕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申请材料:

近期彩照两寸2张,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2张,复印手册第二至五页1份,复印解除合同证明书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

程  序: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或社保卡的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手册内人员基本信息、就业情况、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记载页复印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并由本人亲自填写《汕头市下岗再就业技能培训人员登记表》(附带近期免冠彩照两寸2张)。

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在核对所提供材料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页做相应记载。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理地点:

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13号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等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及时到人社保障部门免费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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