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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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解答

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解答

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解答,转自马靖昊说会计微博,会计网小编分享给大家。

目录:

一、收入类

二、成本费用类

三、资产类

四、损失类

五、核定征收类

六、其他类(征管、优惠等)

  一、收入类

  1、问:

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2、问:

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

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3、问:

部分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政府承诺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由政府承担。

现这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该笔税款金额的资金补助,是否可根据规定的用途冲减所得税费用,不再并计到应税收入?

  答: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并计到应税收入。

  4、问:

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问:

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

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6、问:

承租企业取得被承租企业的收益,是否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营另一企业(被承租企业),合同约定承租企业以被承租企业名义经营,且经营成果(税后利润)归属承租企业所有。

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答:

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赁期间税前扣除,分回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

  7、问:

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答:

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8、问:

餐饮企业A,通过发行消费卡在企业进行消费,目前,有多笔到期未消费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建议应并计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时间请市局予以明确。

  答:

根据201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发行商业预付卡,在出售时已经收讫货款并开具了发票,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确认增值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核算时,由于购买者没有实际领取货物,成本不可准确计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法准确计量和核算,不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预付卡进行管理和收入确认,超过约定有效期(约定短于3年的应按3年计算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应自期满日期起确认为应税收入;所有记名预付卡、没有超过有效期或没有约定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确有证据表明该笔预付卡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除外。

  二、成本费用类

  9、问: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

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10、问:

有企业每年安排职工体检,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

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11、问:

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节日现金,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还是作为“职工工资扣除”?

  答:

过节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12、问:

职工上下班发生(含发放)的班车费是否要在福利费中列支?

  答:

比照交通补贴计入福利费。

  13、问:

国有企业按财企[2009]242号文件要求将交通补贴、过节费等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纳入工资总额,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把该部分费用从应付职工薪酬中剔除,并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供把这些费用纳入工资或福利费的相关证据;在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集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4、问:

防暑药品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还是应该作为福利费列支?

  答:

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15、问:

职工社保和个税均未在公司发生,应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答:

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不可按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16、问:

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基础的“工资总额”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确定;

  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

计提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17、问:

补充养老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保持一致?

还是可独立按照当年实际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答:

2013年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2013年以前年度因与基本养老保险口径不一致、已经税务处理的,不再追溯调整。

  18、问:

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1.5%缴纳的教育费统筹,能否税前扣除?

  答:

按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比例内扣除,不能额外扣除。

  19、问:

关于发票遗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发票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0、问:

出国考察费取得旅行社发票是否可列支?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要真实性、相关性资料。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证明材料应包括:

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1、问:

会议费支出,对于会议通知、签到单有何具体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

(2)会议材料(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22、问: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务处理?

  答: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等项目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上要并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总额一并税务处理。

  23、问:

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按筹建期费用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扣除,还是指“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答: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筹建期费用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筹建期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4、问: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

  25、问:

劳动保护用品人均扣除标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没有限制人均扣除标准,但要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26、问:

工会经费行政拨出是否一定要有专用收款收据才能列支,无法取得专用收款收据是否可以用普通收款收据?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27、问:

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无法冲红,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

可并入相应的项目一并在税前扣除。

  28、问: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多余资金无偿(名义上)借给其他非关联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同时该企业有借入资金余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该笔资金的实际占用费(利息)的金额如何确认?

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还是应开票确认为收入?

  答:

企业无偿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资金相当于企业有偿借入金额的部分所负担的利息,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可按照定价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29、问:

如何把握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答: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一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已经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溯调整;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办理时企业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进行年报补充申报。

  30、问:

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

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支出可以在税前前扣除。

  31、问:

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增值部分是否允许做为捐赠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

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作二笔业务,实物捐赠应按公充价值视同销售,同时可按该捐赠的公充价值计算税前扣除。

  三、资产类

  32、问:

一生产塑料产品的制造企业通过拍卖公司购入一件古董,总计费用20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分五年摊销,所得税前列支?

今年1月份,出售当月购入的古董一件,计300万元,企业如何交税?

如果其摊销认为是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所以所得税前不准列支,那么,其收入也不应该认为是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

企业拥有的资产并不一定都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古董等,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花费公司资金200万元购入古董,该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卖出古董取得的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后的所得应并计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3、问:

某公司以前年度一直正常经营,2013年无实际经营,其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停止经营期间除房屋、建筑物外,其他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4、问:

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进行投资的处理。

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投资作价(公允价值)确认。

  35、问:

关于甲供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某企业(建设单位)建设厂房,总造价8000万元,建设厂房用的3000万元钢材由建设单位自购,施工单位只开具5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可以凭3000万元钢材发票和5000万元建筑安装发票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如果不可以,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

  答:

如果确实属于甲供材料的建筑项目,营业税全额纳税但不是全额开票,上例中的3000万元钢材发票和5000万元建筑安装发票属于构成固定资产计税价格并计提折旧的合法凭证范畴。

  四、损失类

  36、问:

在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

“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同时第四十六条又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如何把握和理解“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

总局公告第二条中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解决了以往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因为属于其他应收款、难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定语“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具体判断资产损失的相关性,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常见的企业之间的互保行为、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和收取利息收入的借款、代理服务中的临时代垫款项,由此引起的债权损失原则上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

  37、问:

某企业受灾损失年度如何报损?

对于没有第三方提供证明的,如何把握?

  答:

25号公告第十四条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引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比如税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行评审、把关,以防范、控制相关风险。

政策文件明确为需要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的,企业应当提供。

  25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这其中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并且规定企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

  一是数额较大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二是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三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25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四是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形成的损失。

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上述四种资产损失原因和处置过程比较复杂,且对税收影响较大,因此,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报告是很有必要的。

除上述明文要求需要出具中介报告的4种资产损失外,对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损失(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也可根据需要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报告。

  38、问:

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

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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