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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设想

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可以说仍不属于特别专业。

如何使这支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把它打造成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当前法院队伍建设一个重要目标。

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灌输法官职业道德意识

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给法官灌输正确的法官职业道德意识。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职业的法官,在履行审判职业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

从当前法官队伍现状及现实的需要,法官职业道德应确立以下几个方面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

1.公正。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追求的核心。

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

因为,法官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

社会通过法官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才能使旨在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

法官追求的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率公正三个方面。

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最主要是追求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每一件案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正确地适用实体法确保案件质量。

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一些法官执法不公正的主要原因之一。

司法公正还要体现在程序公正上。

实际上,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则是绝对的。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是人民看得见、用得着的。

一个案件即使裁判结果公正,而程序不公也会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表示怀疑,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已成为人们所共识。

因此,司法公正也体现在效率上。

超审限审理案件,就会耗费更多的精力、财力,给事人增加讼累等,且增加诉讼成本。

即使诉讼结果合法、公正,也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廉洁。

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法官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官的判断能力的信任与否,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

因此,法官必须廉洁自律,经得住金钱的诱惑,自觉抵住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做到贫贱不能移。

3.刚正不阿。

法官居中裁判,在审理每件案中很难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

在执法中法官可能会受到来自权势的压力和左右。

故法官要有法律至上的理念,要忠于事实和法律,不畏权势,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判决和执行每一件案。

4、文明。

法官的职业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其他职业高。

且社会公民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期望也远远超出普通的道德标准。

一些学者推崇西方一位哲人的话:

如果社会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

这个观点,我非常赞同。

作为一名法官,在平时的生活和社交中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地位,节制有度,举止庄重,不卑不亢,一身正气。

在庭审中法官的举出尤其重要,着装要整齐,态度要严肃,在接待当事人及执法过程中对待当事人语言要文明,循循善诱。

不能用文明忌语及粗俗的语言。

切忌有“冷、硬、横、蛮”等现象。

在执法过程中耍特权,耍威风更要杜绝。

(二)从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出发有的放矢地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1.加强教育培训。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熟练运用法律依法调节社会关系。

而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与新形势的要求差距较大。

大力加强法官的培训尤显重要。

要强化干警参加不同层次针对性强的培训班,不断拓宽法官的知识面、更新知识及更新陈旧的观念。

2.把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职业道德修养。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要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应的惩戒制度。

即制度建设。

对那些道德败坏、违法违纪的法官要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严厉的惩戒,以达到警醒其他干警的作用。

但仅靠法律和制度规范远远不够,还需要依靠道德约束。

法律和制度具有强制性,是他律。

而道德是自律。

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双管齐下,相得益彰,才能使正确的职业道德意识根植于法官的心中,进而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

人民法庭远离院机关,院机关对法庭的约束相对较弱,这就要求法庭的法官必须有很强的正确的法律道德意识,否则法庭的工作往往是被动的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现象。

3.加强法官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每个环节中。

基层法院的法官长期生活、工作在条件较为艰苦的地方,有的法院法官的待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办案经费奇缺,有的法院连工资也不能正常发,更谈不上报销办案差旅费。

边远山区的法庭法官还要翻山越岭走村串寨进行巡回办案。

基层法院的现实,要求基层法院法官必须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如果没有这种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公正与效率”是很难实现的。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与时俱进,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丰富。

尽管基层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任务艰巨,但只要我们从法院实际出发,锲而不舍,扎扎实实工作,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一定会提高,实现“德化于本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

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这两个文件成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规范性文件。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新时期,我们该如何把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才能体现时代发展要求和司法实践需要,才能体现秉承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我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应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忠诚。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特殊职业群体,作为一名法官,惟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在法官岗位上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品质。

第二,公正司法。

法官是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法官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处于中立、超然的地位,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廉洁自律。

没有清正廉洁,就没有司法公正。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八不准”、《法官法》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院党组和人民的监督。

法官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能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或吃请,不能私自与当事人接触,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能隐弃证据,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慎用权力,廉洁司法。

第四,为民司法。

法官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

法官要提升个人修养素质,办案要态度谦和、语言文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忠诚、廉洁、公正、为民”,忠诚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社会意义

第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充分履职尽责的客观需要。

一名业务不熟、专业不精、技能不强的法官是无法保障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

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明、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坚守公正司法,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

第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持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

由于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使得法官成为某些人腐蚀的重点对象。

当前社会出现了部分法官利用权力枉法裁判、索贿、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现象,这种现象危害整个法院系统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

廉政方面出现的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道德信念,腐败总是从自我修养的腐化、职业道德的丧失开始的。

第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思想。

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

法官只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在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上更好地履职尽责。

第四,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保持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和维护者,代表国家进行惩罚犯罪、解决纷争,只有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保证司法的权威。

因此,必须加强法官道德建设,改变法官的不良职业形象,这样群众的满意度,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才能得到有效树立和维护。

三、现阶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危机

(一)存在难以保障法官忠诚的危机。

忠诚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如果灵魂都没有了,还谈何忠诚?

依照《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还是体现了我国法官任职门槛较低,亦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官准入制度。

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中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不高,对道德修养的要求也不具体。

整个法官队伍人员(司法警察转干做法官,部队干部转业当法官,工人转干当法官,刚毕业大学生匆匆上岗做法官)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对国家、对法律的忠诚度。

只有懂法的人才会信仰法律,信仰公正司法,保持忠诚于法律的心。

(二)存在难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危机。

近年虽然有《法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但是还是有违背浅析如何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裁决者。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也逐渐体现,当然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诸多问题。

文章从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出发,分析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社会意义以及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尝试提出健全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当事人意愿进行强制调解;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干预他人独立审判;擅自隐匿证据或泄露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现象发生。

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权威。

(三)存在难以保障廉洁的危机。

近年来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辽宁高院、广东高院的院长贪腐案,可以看出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法院系统,在廉政建设方面令人担忧。

因受各种利益的诱惑,某些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履行职责时谋取个人私利,私自接受利害关系人的款待、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纵容家庭成员收受贿赂等行为。

(四)存在难以保障司法效率的危机。

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无故拖延,超出审理期限未结案贻误工作,工作马虎大意、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五)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存在危机。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按照有关规定穿法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不按时出庭、随意的出入;审判时谈笑风生、玩游戏机等等。

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六)法官职业道德的奖惩监督机制不完善。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真正发挥对法官行为发生约束力的是《法官行为规范》、《刑法》等。

由于法官操守标准低,导致刑事法律和惩处恶性较大的党纪党规成为管理法官的主要手段,而真正的法官职业道德却难以获得应有的地位,说明《准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升法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

首先应当有正确的引导,长期坚持不懈地组织全体法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法官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的道德信念。

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实践,勇于创新,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司法公正的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

其次,支持和鼓励法官学习更多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的文化水平,通过对法官进行教育和培训,为法官职业道德培养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

最后,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融入法院工作中,通过分析当前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找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

(二)健全监督机制。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公权力应当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法官行使的国家审判员职责亦要受监督,不仅仅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全国人大、纪检、监察机关、社会舆论的监督。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制定具体而详尽的实施细则,并建立保障机制。

同时开放公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是具有强大力量的一种监督,是对法官进行道德教育、抑恶扬善的有力武器,能够较有效地促使法官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支配自己的行动,调整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促进司法公正。

(三)建立身份保障制度,适当提高法官待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物质需求。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经济高速发展期,导致我国的案件纠纷呈现几何数增长,使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加。

由于我国法官属于公务员系统干部,法官并不属于高收入职业,法官退休之后也没有优厚的退休金,也不可以兼职其他营利性质的工作,使得薪金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

法官待遇直接关系着法官们的生活和利益,增加福利,改善待遇,解决法官生活中的困难,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才能尽可能使法官拒绝物质利益的诱惑,同时,减少法官的业外经营活动,有利于法官的清正廉洁。

《法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官职务的终身制与不可更换制,现阶段我国法官是处于一种随时可更换的不稳定状态。

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是法官职业特性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应该特殊化,法官的任期内,无正当理由,非经法定的程序,法官不得被弹劾或罢免,解决法官后顾之忧。

(四)严格自律,树立自觉的纪律观念。

自律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只有廉洁自律的法官才能不受诱惑,不为非法利益所动,洁身自好,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外行为。

严格的监督纪律,对法官的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反腐拒变有指导作用。

当然仅有外在的纪律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法官应当树立自觉的纪律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

法官应当自觉地以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

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慎言弗雷德里克·埃德温·史密斯是英国著名律师和保守派政治家。

某日,在一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史密斯同年迈的老法官发生了争执。

为了让史密斯不再纠缠,法官用了培根的一句话来对付年轻的律师:

“年轻与谨慎真是一对冤家。

”史密斯则很不以为然地反驳说:

“尊敬的法官大人,培根也说过,‘多嘴的法官就像一根破音叉。

’”“多嘴的法官就像一根破音叉”,这个比喻从反面勾勒出英美法系法官的众生相:

言辞谨慎,在审判中更像是一个局外人;极少抛头露面,面对记者总是退避三舍。

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官则缺乏足够的严谨。

庭审过程中,法官经常有不该说的话,以致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

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

法庭之外,在不胜枚举的法制类电视节目里,也时常看到法官的身影浮现在不该出现的场景里。

作为人的法官,同样拥有言论自由,雄辩抑或内敛属天性使然,本是无关轻重之事。

而作为法官的人,职业要求他必须是理性而慎言的,在任何与其职业有关的场合,都应当谨小慎微。

如学者刘武俊所言,“稳重、理智和慎言乃是法官典型的形象表征。

”然而,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和几千年衙门文化的影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很难置身事外,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引导是法官的基本职责。

同时,在审判之外,我们的法官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职能,如服务社会、普法宣传等,这些审判职能之外的使命,使得法官难以“独善其身”。

“沉默是金,雄辩是银。

”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法官行为规范的制订以及证据规则的出台,法官在庭审中已经开始变得越来越慎言。

但如何面对公众和媒体,对法官而言却仍然是一个陌生的课题。

一位教授看到某些重大案件的主审法官面对媒体侃侃而谈,很是感慨地对他的学生说:

“同学们,如果有一天你们做了法官,请记住,法官所有的话都应当写在他的判决书中。

”法官对于案件的理解、对于事实的认定乃至法官的学识、性格都已经刻入签有他名字的每一份判决书中。

因此,法官应当同公众和传媒保持适当的距离,过多表露自己对个案的判断无疑会使得民众对法官的中立、公正产生怀疑。

法官影响传媒的同时,传媒自然也会影响法官的判断,会不会出现丹宁勋爵所担心的法院之外的“电视审讯”、“报纸审讯”呢?

法官的慎言并不等于要法官放弃自己的社会使命。

法官正是通过缜密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其不偏不倚的裁判服务于大众,推动整个社会以更加正义的方式前进。

法官的慎言也不等于剥夺公众的知情权。

在民主政治下,司法过程是相当公开的,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的所有案件都是公开审判,法官的判决书当然可以公之于众。

寂寞多年以前,我国台湾地区有些人发起了一个荐举模范法官的活动,当时由新闻界、律师界、法学界共同选出了5位法官,可这几位法官全都婉言谢绝。

发起人请出了当时“司法院”首席大法官翁岳生教授进行劝说,但法官们终究不为所动,并且引用翁教授当年在大学行政法课堂上的教诲回应他们的恩师:

“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

”这无疑是理想状态法官的写照。

法官的形象在西方被描述成甘守寂寞的圣徒。

美国大法官法兰克福说,“最高法院应如修道院一般,否则没有存在的理由。

”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法官几乎都是寂寞如斯,卡多佐不善交际,几乎没有什么朋友,且终身未婚。

霍姆斯以读书和写作为爱好,他没有任何娱乐,甚至从不读报纸。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官就更会长袖善舞。

如果把中国社会比作一张网,法官就是这张网上的一根经纬线,不与其他经纬线相交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特别是法官文化的差异,在当代中国苛责法官,希望法官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是不切实际的,但这不等同于法官可以追名逐利。

寂寞不是让法官脱离这个世界,而是要求法官恪守一份寂寞的心境。

寂寞让法官远离俗世,可以更加冷静、更加公正看待人世间的纷扰;寂寞让法官生性淡泊,可以更加中立、更加不偏不倚地对待生活;寂寞让法官少了声色犬马的诱惑,多了对于人类终极关怀的思考。

贝多芬说:

“当我最孤独的时候,也就是我最不孤独的时候。

”寂寞也不是让法官以苦行僧的方式自我折磨。

寂寞蕴涵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之中,寂寞蕴涵在法官对于正义的求索过程。

法官无需刻意营造寂寞的氛围,只需时刻铭记主持正义的神圣使命。

今天的培训课程,我们就到这里,实在是时间有限,最后,与大家分享这样一段话,写出《正义论》的罗尔斯发出这样的反问:

“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法官如果将这个问号凝聚于心灵,那么再难耐的寂寞都会变成一种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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