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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枣庄学院

 

枣院政字〔2016〕154号

 

关于印发《枣庄学院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教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枣庄学院

2016年11月22日

枣庄学院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专业配套、协调配合、结构合理、规模适中、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相应能力水平,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四条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新引进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六条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七条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章引进

第十条教师引进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教师需求计划要在教师岗位空缺数额内,按照有利于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制定。

第十二条教师引进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体检;

(五)公示聘用。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根据引进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和科研能力提供住房优惠政策和相关工作待遇,从经费上为新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一定补助,从政策上为新教师的发展提高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新教师在校服务期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五章岗位聘任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任职条件,组织教师公开竞聘,学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岗位聘用按照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将部分岗位聘用权放到各教学院(部),由各教学院(部)根据学校实施方案的要求自主实施聘用。

第十七条岗位聘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二)公布岗位设置方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等;

(三)审查申报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兼职教师岗位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聘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校外专家和有丰富实践技能的企业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的教学工作,通过合同化聘任,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动态优化的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

第六章考核与培训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岗位目标任务为核心,体现“重品德、重业绩、重能力、重社会服务”导向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把考核评价结果与绩效津贴的发放、工资晋升和岗位聘用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条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分为年度目标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为教师当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聘期期满考核的内容为聘期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编制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以增强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为目的,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级各类培训。

第七章教师的薪酬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按岗位定酬的薪酬制度。

教师岗位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绩效工资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按照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调整和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绩效津贴分配要体现以岗定薪、注重实绩、倾斜一线、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辞职和辞退

第二十四条教师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在提出辞职申请以后继续履行职责:

(一)未满学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本人承担的教学工作尚未结束,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三)国家、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如教师未能按上述规定要求辞职的,须根据双方所签聘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与本人签订的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教师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

(一)在年度目标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又不服从学校岗位调整安排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教师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教师: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经教育仍无改变,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工作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收养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不得解除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一)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三)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解除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第九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教师对涉及本人的岗位聘任、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及时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枣庄学院校长办公室2016年11月22日印发

校对:

于瑶瑶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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