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易错点精心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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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易错点精心总结
知识点一:
营改增误区,180天概念,是认证期限
知识点二:
办公用品进项税额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
知识点三:
个人股权平价或无偿转让有可能交个人所得税!
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即平价或无偿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
知识点四:
餐费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
出差人员出差时非招待客户的餐费、会务费中的餐费、董事会会费中的餐费、员工年会会餐;加班餐费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都不算招待费。
知识点五:
固定资产不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那个标准还是N年前的会计制度下的,那时候的我还不知道借贷呢!
知识点六:
不是开票才“缴税”。
何时缴税不以开票为准,而是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如销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管是否开票,在发出商品时就应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还有开票了未必要“缴税”,如预收跨年房租,也开票了,营业税应该缴,但企业所得税要分期确认收入,也就跨年分期确认收入。
知识点七:
工资薪金发现金就缴个税。
如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人,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北京地区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都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个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知识点八:
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等文件,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做限制,所以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知识点九:
营业外支出不一定都要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有条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条件有标准扣除)、盘亏损失(有条件扣除)、罚款支出(分类别可扣不可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2种情况一般可扣)等。
知识点十:
不一定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但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如企业内部的工资单、折旧表,还有银行利息单、完税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都是合法凭证,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但千万别理解不是所有的没有发票都能扣。
知识点十一:
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进项可以混着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没要求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分开各算各的抵扣,只财税(2013)106号特殊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知识点十二: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第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是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知识点十三:
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
另宁夏、河北省、大连、山西、辽宁、北京、吉林不超过标准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十四:
代扣代缴个税有2%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也就是说代扣代缴个税也有手续费哦,别忘记了!
知识点十五: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是全额收入。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
知识点十六:
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抽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另规定: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
即:
反馈礼品不征,抽奖所得税征。
知识点十七:
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
没有说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知识点十八:
企业展厅领用的产品具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展厅领用产品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
知识点十九:
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情形之二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因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在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二十:
单位印鉴的规定公章和财务章选其一,法人章和经过授权人的章选其一
知识点二十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3点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发给职工参加职称考试的报名费、培训费、资料费属于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可以列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据实在工资薪金总额2.5%内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知识点二十二:
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文章来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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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出差交通费:
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
办公通讯费:
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出差住宿费:
以个人名义入住酒店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抬头一般为个人;
住房补贴:
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
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员工入职体检费用:
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
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
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企业租用个人房产:
水电费发票开具的抬头往往只能是业主。
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销个人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费用时,应注意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个人的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
但在实际工作中,只要能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就可以如实列支,否则将按无据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
知识点二十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
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
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
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6)职工困难补贴;
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和工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参考价值。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7)救济费;
文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费,这和企业关系不大;第二种是下面要讲到的抚恤救济费,还有一个就是疾病救济费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这里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沿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
(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9)职工交通补贴;
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班交通费”,一般是按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
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交通补贴。
(10)丧葬补助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1)抚恤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2)安家费;
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探亲假路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其他职工福利费
知识点二十四: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2)销售代销货物;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不征
(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知识点二十五: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促销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即净额)确定收入。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
一般现金折扣的表示方法为:
2/10,1/20,n/30(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没有现金折扣,最迟的付款期为30天)。
注意区分两个折扣的算法,商业折扣,如打4折,是只付40%的款项;现金折扣,2/10是指10天内付款会扣除2%的款项,需要付款98%。
①我国采用总价法处理。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②折扣额是否含税要看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而最终企业应交的增值税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受双方交易的影响。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①一般情况下,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②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