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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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七、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的货物须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存放。

第三章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监管单位需经我行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分行授信审查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

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

(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的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要求;

(四)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拥有自主所有权的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的仓储场地,租赁其他仓储场地的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我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

(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

(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五条借款人提供的1-6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

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

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三、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四章授信总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二条授信总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逐户上报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

具体授信金额依据质押物的价值确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的60%,生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的50%,对确属适销对路易变现的质押物,并且授信期限较短的(不超过三个月),质押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0%,生产型企业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

质押物价值按进价(含税价)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以外汇计算的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

第十三条授信期限以质押物的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授信利率按我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警戒线与处置线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押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由借款人、监管单位和贷款行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5%--90%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追加质押物或交存保证金或归还部份贷款以补足因质押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达到原约定的质押价值折率,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处于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0%以下,即达到我行处置线,贷款行应立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制订处置预案,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动产质押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为:

营销受理——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质押物入库——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质押物监管——收回融资——实现质权

第十九条营销受理。

授权办理动产质押的支行与核准开展监管的监管公司要积极向各自的客户推介此项业务,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晤,相互推荐具有业务需求的客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客户双方进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后,确定是否受理。

业务模式:

根据质押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业务模式,其中:

一、静态质押。

该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的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任意一笔质押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方按本行的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质押物的提取;

二、动态质押。

该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质押物价值超出本行设定的最低质押值时,客户就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的,可委托监管方审核;质押物价值等于最低质押值时,任意一笔质押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

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本行设定的最低质押值的95%。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

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拟质押动产的调查。

贷款行要安排双人就出质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实地核查,如实填写《出质通知书》(适用静态,详见附件2-1)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适用动态,详见附件3-1),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

同时要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质押动产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

(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凭证、增值税发票、质保书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质押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三)质押物品有保质期的要在有效范围内;

(四)质押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

(六)在不造成我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动产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签订协议经办行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签订相关协议;

静态质押模式:

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或最高额综合授信)、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附件2)

动态质押模式:

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每笔具体授信须另行签订单笔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附件3)。

合同项下质押物的清单、保险单正本及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交由贷款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质押物入库:

静态质押模式:

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2-1),

动态质押模式:

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附件3-1),

监管单位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监管单位以其自有仓库存放质押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如静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5)和《出质通知书(回执)》(附件2-1);如动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附件3-2)。

(二)如监管单位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押物的,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押物的存放地点;

(三)监管单位应将质押物放于约定存放地点,并粘贴我行质物标签(附件2-3)(附件3-6);

第二十三条审查审批、办理融资。

贷款行根据我行信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我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签订相关协议后,依据我行信贷审批程序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授信发放手续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质押物监管:

质押物的提取应严格坚持“先还款后提货”或“先质押后置换”的基本原则,优先支持客户以保证金提取质押物,保证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客户仅能采取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贷款赎货的方式提取质押物,由我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2-2);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客户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

一、以货换货,即在保证换货后的质押物价值高于我行要求的质押物最低价值的前提下,客户可按规定程序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质押物置换原质押物;借款人申请置换质押物时,必须以与约定的品种、质量、规格相符的货物补充入库,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

贷款行要在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质物清单》后方可签发《提货通知书》。

二、打款赎货,即客户采取补充保证金或者归还贷款等打款赎货的方式提取质押物。

由出质人向我行签发提货申请书(附件3-3),由我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3-4)在动态质押模式下,对采取打款赎货方式的,经办行应适时通知监管方调整在押质押物的最低价值要求;同时,禁止客户用质押物置换已交付我行的保证金。

经办人员应严格实地核查质押物,包括拟用于置换的新质押物,防范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风险。

质押物提取具体办法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收回融资。

融资到期前10日,贷款行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

融资到期,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贷款行核实无误后,书面通知监管单位解除质押,返还相关单证。

第二十六条实现质权。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全部债务,或出现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行使条件时,经办行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作为重大事项书面报分行,并同时采取预先制定的处置方案或其他拍卖、变卖等质押合同约定方式处置质押物。

质押物处置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并偿还债务本息后的剩余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

如处置质押物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未获清偿的债务,贷款行要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授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行要加强对质押物的监控,设定专人监控,设立监管台帐,定期检查动产的管理和变化情况,随时评估质押动产的价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和监管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

第二十八条贷款行应定期要求监管单位定期提交质押物状况报告(静态质押每周一次,动态质押每日一次)核对质押物,必要时应进行双人现场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至少每月查验一次)。

贷款行监督监管单位报送质押物进出库和库存信息,核对质押物与出质通知中的约定是否相符,质押物价值是否符合约定。

第二十九条贷款行应严格控制质押物贬值风险。

对于借款人资信出现不利于融资安全的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贷款行应每日与监管单位核对质押物。

当质押率达警戒线或处置线水平时,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应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期间追加质押物的,相关程序与质押物入库相同,对于追加的质押物,监管单位应当另行出具质物清单,并与原质押物存于一处。

第三十一条监管期间,因监管员原因导致质押物发生减少、损坏、毁损、灭失时,贷款行应当要求并督促监管单位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将赔偿金直接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如质押物发生保险事故,贷款行应当要求并督促其将保险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贷款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所得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赔偿金不能覆盖融资本息情况,贷款行应当就质押物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宣布融资提前到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动产质押监管专项合作协议范本

2.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范本

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范本

附件1

动产质押监管专项合作协议

甲方: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乙方:

第一条为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合作领域:

1.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第三方(客户)将合法所有商品质押给甲方申请融资,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其下属企业受甲方的委托监管质押商品,甲方基于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其下属企业对质押商品的监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2.其它在乙方可以控制或协助甲方控制货物的前提下开展的物流融资业务;

3.甲乙双方在质押商品的选定、融资和监管方式的选择、产品创新、客户资源、商品信息共享和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以上领域的合作细节和方式,由双方及有关他方后续书面确定。

第三条甲方设专人与乙方沟通,交流信息,协商合作方式、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相关的单证等。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甲乙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下属支行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对不按双方协议执行的下属支行进行整改和纠正;

乙方设专人与甲方沟通,交流信息,协商合作方式、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相关的单证等。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甲乙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有关下属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对不按双方协议执行的下属企业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四条甲乙双方认为,建立集中统一的质押监管业务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及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是规范管理、减少风险、提高效率的保证。

为此,双方同意定期沟通双方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不断完善质押监管合同范本和单证格式。

第五条甲方同意乙方采用统一标准、授权经营的质押监管业务模式。

1.乙方统一制定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标准,按照资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制度完善等标准要求,对符合标准的业务分、子公司和部门进行授权,并向甲方提交《XX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开展质押监管业务授权单位名单》(以下简称《授权单位名单》)。

对已纳入《授权单位名单》的,甲方保留自主决定是否与其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权利。

2.乙方对授权参与合作的下属单位名单进行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涉及正在合作的乙方下属单位时,应先经甲方同意。

3.乙方集中统一制定乙方下属单位使用的仓单和有关单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日常的质押监管业务中,乙方及其参与合作的下属单位向客户推介质押融资产品,设计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方式,签订质押监管合同等,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将在业务发展和开拓中,给予支持和配合,以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甲乙双方将视客户情况为对方的客户提供适当优惠的利率和适当优惠的货物监管费率,以提高双方合作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推荐,对乙方推荐的客户根据甲方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资信的评估和融资。

具体融资形式根据业务需要,由客户提出业务申请,甲方接到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甲方内部的业务管理规定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具体的融资业务。

但本条款不得解释为乙方为其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融资的承诺。

第九条乙方同意向甲方交存_____万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及此后签订的监管协议项下义务的质押担保,如乙方发生违约或损害行为,甲方有权扣划上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十条本协议的附件《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为甲乙双方商定的范本合同文本。

具体的业务合作中,在遵守范本合同文本基本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对业务合作中了解和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本条款不因合作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而无效。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如此类推。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静态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单位):

地址: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所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对提供的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丙方承诺该质押货物未有其他银行进行过质押监管委托。

2.5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出质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2-1)。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

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动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2.6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

第三条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质物清单项下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3.3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3.4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动产质押质物清单

4.1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动产质押质物清单(格式见附件2-5)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

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动产质押质物清单中记载的动产作为本协议对应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对应主债务的质押担保。

4.2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

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依据表面审查和外观检查的方法查核质物。

4.3如果动产质押质物清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原动产质押质物清单自动注销。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5.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首先应申明为甲方质物并及时通知甲方。

5.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7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质物标签(格式见附件2-3)。

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尽量同存一处。

第六条查询查验

6.1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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