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劳动管理办法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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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劳动管理办法修改稿
四川省建筑医院关于下发
职工劳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2010年12月29日四川省建筑医院职代组长会审议通过、川川建医(2011)第XX号决议批准实施的《四川省建筑医院职工劳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
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告知全体职工。
四川省建筑医院职工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院的诊疗、科研、教学、保健、预防等服务活动及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医院持续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医院相关工作制度,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指职工系指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并且与四川省建筑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凡属医院职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经医院职代会讨论通过,院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章 职工录用、上岗
第五条 进入医院的职工,需通过有计划的招聘、录用上岗:
(一)医院的年度用人计划,由人事科征求用人科室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草拟用人计划,提交医院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人力资源部。
(二)医院调入、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资格审查,符合调入、录用条件的方予调入、录用。
(三)职工符合调入(调出)、录用条件,需经人事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入(调出)、录用。
(四)医院依法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岗位资质证书由人事科实行统一管理;新入职工进入工作前(含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通过岗位专业技术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连续两次未取得上岗执业资格或连续两次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职工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一律不予录用:
1、被国家司法机关通缉在案者;
2、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刑或收容审查者;
3、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疾病未完全治愈者;
4、受处罚被医院或其它单位开除者;
5、已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
6、年龄未满18周岁者;
7、其它依法不具备录用条件者。
(六)凡经确定调入、录用的人员,自接到调入、录用通知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应在规定时间到我院人事科办理报到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七)新录用人员报到应到人事科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相关人事资料表格;
2、交验体检合格证明原件;
3、交验学历证明、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
4、交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政府规定的各类就业证件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6、如实提交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工作调动人员除外);
7、递交本人的婚姻及生育证明;
8、其他相关手续.
(八)凡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次年必须通过本岗位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方可按期转正.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不予转正并降薪10%。
(九)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经医院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待遇随岗位变化而调整。
第六条 职工上岗
(一)职工按照招聘条件和岗位需求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
(二)院级领导按集团公司现行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医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医院录用职工均须与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医院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本人签订。
职工应认真了解劳动合同内容,确认并同意后方能签字。
劳动关系确立后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约束和保护。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医院与新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经双方协商可签订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医院新录用职工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规定为: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及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医院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关系确立,职工即可享有工作和工资、福利的权利及待遇.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双方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职工要求辞职(除《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的外)或医院解聘职工(除《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的外),双方均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之前,职工须向医院做好岗位工作和办公用品、财务帐款、档案资料、公物器具等移交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六条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我院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少于40小时,因工作性质采用弹性作息时间,原则上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休假
职工依法享有法定休假:
公休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病假、事假。
(一)享受条件:
1、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享受探亲假,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3、婚丧假、产假(护理假):
婚假、产假:
实行晚婚的(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基础上推迟三年以上),除国家规定的婚假5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5天的丧假;
4、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事假:
职工由于特殊原因请事假,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四川省建筑医院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事假超过15天者,社会保险单位承担比例均又个人全部承担。
7、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等应按以下规定程序报批:
(1)带薪年休假:
一般职工休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在人事科办理请销假手续;科室负责人休假,报医务科备案,由主管领导领导批准后,在人事科办理请销假手续;护士长休假,经科主任同意,报护理部备案,在人事科办理请销假手续;院级领导休假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人事科办理请销假手续。
科室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带薪年休假。
相关科室灵活安排,但不得顺延到下个周期使用,未休完假期视为自动放弃。
(2)探亲假:
探亲假休假条件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作为审核批准依据.由人事科建立职工探亲假休假台帐.职工休假需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交人事科审查、登记后方可休假。
一个休假周期不得顺延到下个周期使用,未休完假期视为自动放弃。
(3)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必须由社保定点医院诊断医师开具病假证明(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后,随当月考勤提交人事科,方可享受病假待遇。
(4)工伤假: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暂时停工接受治疗的由医院出具休假证明(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须由医院人事部门根据《工伤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后,方可按国务院《工伤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5)婚丧假、产假(护理假):
依据《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及《四川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假。
应由本人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婚假需经计生办审核),到人事科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享受相关待遇。
(6)事假:
职工请事假,必须本人书面申请。
请假时间2日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2日以上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休假。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奖金,事假期间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以上各种休假(包括换休假)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带入次年.
3、职工各类休假结束应及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4、工作时间临时外出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外出。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服从医院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甚至旷工。
第十九条凡具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作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准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假期已满未能办理续假手续、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归的;
3、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4、其它依法应按旷工情况处理的。
第二十条职工上班时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努力工作,突出工作质量,讲究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职工上班时间不得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使用电脑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上网闲聊、打网络游戏、炒股等。
第二十二条 医院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按照职工实际出勤情况,科室逐日进行考勤登记,月末报人事科,作为职工个人薪酬计算依据。
医院纪律检查、人事科实行抽查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不遵守劳动纪律者,医院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奖励规定
医院实行奖勤罚懒、奖功罚过、奖惩分明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违规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具有以下行为的职工,医院给予(会议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奖励:
1、模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有效防止、制止事故、事件发生,使国家、医院、职工财产和利益免遭损失,为保护医院财产不受外来侵害,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
2、在临床、医技、行政、后勤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增加医院经济效益明显,避免较大经济损失,对医院有较大贡献的;
3、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新技术并实施,提高科室、医院效率,降低成本,减少各项费用开支,做出显著成绩的;
4、发现重大安全、消防、医疗隐患,及时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
5、对单位负责,避免单位重大泄密事件发生;
6、坚持原则,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单位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有突出表现的。
7、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主动上交收受的红包、回扣的;
被奖励人所在科室提出申请,说明具体事实与理由医院根据奖励条款和产生的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而决定奖励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惩罚规定
对犯有以下违规违纪或其它过失行为尚未触犯刑律的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罚,可多选并用。
给予会议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分为扣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责令赔偿、罚款;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
1、面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遭受损失而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
2、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安全、医疗事故或发现安全、医疗事故隐患不主动报告并及时排除,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医院形象的责任人,参照医院缺陷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或故意损坏设备(办公用品)的;
4、由于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医院经济亏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1、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责任事故并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损失金额大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罚。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50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1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罚;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罚;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不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除按本款上述处理外,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
3、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如:
上班做私事,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迟到、早退一次扣罚20元,迟到、早退二次扣罚50元,迟到、早退三次次扣罚全月奖金。
如有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考勤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发年度责任奖10-30%。
脱岗、旷工、等除接受批评、教育外,本人必须写书面检讨,自愿接受违纪处理.情节严重即予解聘或辞退。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参与赌博、盗窃、打架斗殴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调动及安排,经劝说仍不按时到岗者;
2、不通过合法程序反映和请求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3、不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或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
4、职工取得与本人工作岗位相关的职称、执(职)业资格证书,不在本单位注册,经劝阻无效的;
5、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为谋取个人利益,谎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的。
7、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医院有关诊疗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
8、故意泄露医院的经济、技术等医院秘密,给医院造成5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9、给医院造成市、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直接责任者;
10、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11、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或谋取私利3000元以上者.
12、职工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劳动教养、判处刑罚)。
13、职工两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处分的职工,应根据其违规违纪事实,由职工所在科室或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由人事科会同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医院领导班子审定,并经过医院职代会审议。
人事科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如有异议,本人可在15日内提出劳动争议申诉。
最终形成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下发至违规违纪职工单位及本人,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医院人事科。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