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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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关于兜底保障的对象范围

  2018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提出:

"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

"根据中央的政策要求,我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

  目前,兜底保障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另一类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

这两类对象不同的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不存在问题。

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还没有解决到位,这些人员"三保障"和饮水问题解决到位后,都要标注为"兜底保障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

  二、关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

一是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中的一个子集,也是主要部分,但不是一、二类的全部。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以下情况:

  1、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2、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范围。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对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范围理解有偏差、太窄了,认为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就是家庭主要成员直接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以致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困难群众没有纳入到农村低保一、二类范围,出现了"漏保"问题;或者将本该纳入一、二类对象的纳入到了三、四类对象范围,造成了保障类别不准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否则,我们兜底保障的"底"是没有编密织牢的,兜底保障的政治责任是没有扛起的,一旦出了问题,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将被严肃追责问责!

  同时,对于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如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除纳入建档立卡的三、四类对象落实渐退机制外,其他三、四类对象都要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农村低保。

全省农村一类低保年补助水平为4020元(每月335元),二类低保年补助水平为3816元(每月318元),三类低保年补助水平为1008元(每月84元),四类低保年补助水平为696元(每月58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人均补助6426元,每月535.5元(生活补贴435.5元,照料护理标准100元)。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人均补助7626元,每月635.5元(生活补贴435.5元,照料护理标准200元)。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人均补助8826元,每月735.5元(生活补贴435.5元,照料护理标准300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和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四、关于全省脱贫攻坚验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近期,省直有关部门在组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调研时发现,部分县(市、区)对脱贫验收标准和兜底保障政策的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工作指导有偏差。

有的县(市、区)为确保贫困村顺利脱贫,在整村退出时将已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降低至三、四类或直接退出保障范围,出现"漏保""漏兜"等问题,未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一批"政策,造成一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未享受兜底保障政策。

对此,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正确理解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对象与贫困发生率之间的关系。

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

兜底保障对象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享受兜底保障政策。

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兜底保障对象"三保障"问题解决后,在贫困县、贫困村脱贫摘帽时作为"兜底一批"标注退出建档立卡范围,但不能退出兜底保障范围。

  2、严格落实脱贫验收标准。

各地要严格落实2018年8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甘肃省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甘办发〔2018〕50号)和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18年度贫困退出验收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8〕12号)关于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一、二类低保户、五保户(特困人员),在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后,继续落实相关帮扶政策,在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时,在全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作为'兜底一批'标注退出,继续享受兜底保障政策,不得为贫困村脱贫而人为降低兜底保障对象保障类别或直接退出兜底保障范围。

  五、关于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

  根据"两项制度"衔接政策规定,凡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解决到位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都要纳入建档立卡予以帮扶解决。

  因此,对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凡发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疑似存在问题的,如果还没有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就要及时提出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认定,如确实存在问题就协调扶贫部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六、关于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

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简言之,就是"三种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

  1、无劳动能力。

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关于对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

  调研督查发现,有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由监护人领取后,但没有落实监护、保障和服务的责任,以致特困人员吃的不好,穿的很脏,被褥很破,家里卫生环境非常差,基本生活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乡镇人民政府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亲友、村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等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监护的具体责任,由监护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乡镇领导和包村干部要定期走访探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每月至少走访探视1次,并建立走访探视登记簿,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落实监护、保障和服务责任不到位,特困人员吃、穿、住、医等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及时更换监护人,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安全不出问题。

  最近,脱贫攻坚成效省际交叉考核反馈问题指出:

"一些县对无力建房的农村特困人员,未统筹安排集中供养。

"针对这一问题,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中供养机构、可用床位等底数,准确掌握有集中供养意愿和需求的特困人员底数。

  2、对有服务能力的集中供养机构,加大规范管理和基础设施改善力度,通过购买服务配备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确保特困人员住得进、住得稳、住得安。

  3、对集中供养意愿不强烈的特困人员,采取上门劝说、政策解释等措施,引导其到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4、加大敬老院撤并、改造、提升力度,对床位少、入住率低、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高的农村敬老院予以撤并,建设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切实改善供养服务机构住、餐、医、娱、安全等基础条件,提升服务水平,吸引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八、关于切实加大临时救助的问题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央和省上脱贫攻坚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对脱贫后又返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这里的社会救助,对我们民政部门来说,主要是指临时救助和农村低保。

  对于因病、因残、因灾、因学、因突发事件等,脱贫后又返贫的贫困人口,退出低保后基本生活又出现困难的,可首先考虑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对返贫人口开展临时救助,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

主要是因学、因慢性病等刚性支出而返贫的贫困人口。

临时救助标准是这样确定的: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主要是因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事项而返贫的贫困人口。

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二)主动发现及时救助。

临时救助重在"救急难",一定要体现主动性、快速性、及时性,不能等到困难群众申请了才去开展救助。

  1、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因病、因残、因灾、因学、因突发事件返贫的贫困人口,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2、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切实提高救助的时效性。

  3、要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定期进行研究解决,原则上每月研究解决一次,有效解决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4、对年度社会救助资金结余较大,但开展临时救助较少的市州、县市区,省民政厅将通报批评,并视情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九、关于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

  甘民发〔2019〕42号文件规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是:

一是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二是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三是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四是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五是有3万元以上存款。

  1、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

这里的"机动车"指的是汽车、小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车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2、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这里的"财政供给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也就是在编财政供给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购买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

  这里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也就是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3、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这个规定很明确,各地落实中没有什么疑问,这里不再赘述。

  4、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

主要是指办理企业(开磨坊、面条加工、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小卖部、跑运输)、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分红)等。

  需要强调的是,未投资、未入股、未营利、未分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作为"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的情形。

  5、有3万元以上存款。

主要是指通过继承、赠予、中奖、务工、合法经营而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贷款、借款、社会救助金等。

  总之,农村低保"五有"情形是硬伤、也是硬杠杠,只要信息核对出来,并经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确实存在"五有"情形且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必须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当然也会遇到特殊情况,如因残、因病等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存在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就不能退出农村低保,但必须向全村公示出去,在审批表中将"不予退出低保"的原因备注清楚。

也就说,对于"五有"情形,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十、关于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规定

  申请或纳入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

但也有按单人户申请纳入的特殊情况。

对于按单人户申请施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规定了三种情形:

  1、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

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有的同志问,听力一、二级残疾又不影响生产劳动,是不是可以不落实这一政策呢?

当然不行,凡符合这一政策的,都要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2、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

这里的"重病患者"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这里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有同志问,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家庭,如果全家实现脱贫了,是不是就得取消单人户保?

从上述三种情形可以看出,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贫困户实现脱贫后,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仍按单人户继续保障,直至家庭收入超过这一标准。

  十一、关于农村低保渐退机制有关规定

  对于农村低保渐退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是这样规定的: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原则上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次月,可降低一个保障类别,享受降低后的保障类别六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继续享受四类补助水平六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从上面的政策可以看出,实施农村低保渐退机制的对象,仅限于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则是应退即退、不能渐退。

  十二、关于"脱贫不脱政策"问题

  现在,有的地方将"脱贫不脱政策"理解为"脱贫不脱低保",以致大量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今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仍然还在享受农村低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没有搞清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之间的关系。

其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是当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两项重要制度,就好比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是并列平行的关系,不是互为包含的关系。

这也是为什么中央和省上专门出台文件,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因。

  通过梳理相关政策规定,"脱贫不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已退出建档立卡范围的贫困人口,不能脱掉扶贫开发政策,如产业扶贫政策、健康扶贫政策、危房改造政策,等等。

  2、对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是通过政策性兜底保障实现收入上的脱贫的,这一类对象虽然实现脱贫了,但肯定不能脱掉低保。

  3、对于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就要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这就是应退即退。

  4、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这里是"渐退",绝对不是"不脱低保"。

  由此可见,"脱贫不脱低保"是一个不加思索、随口而出的假命题,是政策理解上的严重偏差。

俗话说,政策理解偏一点,工作落实错一片。

政策失之毫厘,工作谬以千里。

这种政策理解偏差要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

  十三、关于农村低保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的关系问题

  截至201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为234万,平均覆盖面是11.2%,但全省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111万,贫困发生率为5.6%。

  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保障和帮扶的对象都是农村贫困人口,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差123万人,这在逻辑上是不相符合的。

  应当看到,脱贫攻坚是一项阶段性政策举措,其目标就是做到"两个确保":

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

脱贫攻坚的标准,就是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而农村低保是一项长期性制度安排,主要瞄准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体现的是一个动态的相对贫困概念,保障的是社会上相对最低收入的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

  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断减少,相应地农村低保人数也应不断减少,这是脱贫攻坚成效之所在。

  但是,从调研的情况看,许多地方还不能正确理解把握农村低保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之间的关系。

有的认为,贫困县整县脱贫摘帽后,贫困发生率低于3%,农村低保覆盖面也应低于3%。

最近发现,有的地方为了使贫困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将一、二类对象大幅退出了农村低保范围或降为三、四类保障范围。

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是颠覆性错误,将直接造成兜底保障的"底"没有兜住。

  那么,农村低保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呢?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把握:

  首先,农村低保对象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不定指标,没有比例,并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其次,贫困县整县脱贫摘帽后,对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由于已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不计入贫困发生率之内。

  第三,除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外,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在逻辑上不应出现较大反差和矛盾。

  第四,由于农村低保标准(2019年为4020元)略高于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脱贫标准(2019年为380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覆盖面应该比贫困发生率高一些。

  按照上述四点要求,我们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覆盖面加上三、四类对象覆盖面,整个农村低保覆盖面就会处在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

  十四、关于低保金发放时限有关规定

  低保金、特困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低保人员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6日前将低保资金拨付至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9日前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确保低保金、特困救助供养金(还有临时救助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用电补贴等)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五、关于低保动态管理有关规定

  低保动态管理,主要有四个制度。

一是定期报告制度,二是定期核查制度,三是有效期管理制度,四是及时进退升降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该家庭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现在,"定期报告制度"是"报忧不报喜"。

农村低保家庭如果人口增加了、收入减少了、财产损失了,他可能会主动来找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高保障类别。

但是,如果人口减少了、收入增加了、财产也多了,他怎么会主动来报告呢?

  2、定期核查制度。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四类对象每季核查一次。

"

  正因为定期报告制度落实不好,所以定期核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有的地方一去督查,就发现死亡人员、服刑人员还在享受低保。

这说明这个地方定期核查制度就没有落实。

  3、有效期管理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规定: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2年有效期,三、四类对象1年有效期。

  当然这个有效期,是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情况下的有效期,不是1年或2年内就不能调整。

  4、及时进退升降制度。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决定停发或减发低保金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各地落实"书面说明理由"这一环节都不是很好,大部分是口头告知,甚至有的根本不告知。

必须明确,"书面说明理由"是一个规范性很强的行政文书,如果口头告知或不告知,则是告知方式不合法,应视为"行政不作为"。

如果保障对象一旦告你,一系列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会很麻烦。

所以这个事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不要以为是小事情。

  十六、关于低保审核审批时限要求

  前段时间督查发现,有的地方审核审批农村低保申请,两三天、四五天内就完成了整个程序。

试想一下,审批过程中有两次公示,光一次公示就要7天时间,两三天是怎么完成的呢?

毫无疑问,是基层工作人员不懂审核审批的规定要求。

对于审核审批的时限要求,《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需要35个工作日"。

这35个工作日,是这样划分的:

  1、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之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张榜公示、作出审批决定。

  上述所说的35个工作日,应是7周49天,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到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应该需要49天时间。

这一点,给基层具体操作人员一定要讲清楚,填审批表一定要规范起来。

  十七、关于低保近亲属备案制度有关规定

  今年2月份,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2019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提出今年要突出治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二是查处"漏保"问题,三是查处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问题,四是查处资金监管不力问题。

  这里,重点说一下近亲属备案制度。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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